集团公司

1.什么是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权益

2.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区别与联系[1]

下面主要从法学原理和国际通行做法的角度,介绍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区别与联系。

一、关于企业集团

(一)企业集团的概念。所谓企业集团,指的是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统一管理基础上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二)法律特征。1、是由两个以上企业组成;2、是非法人的企业联合体;3、必须注册登记;4、各成员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5、集团管理机构是由各成员企业依据集团章程协商成立的管理机构,一般称为理事会,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是建立在股权控制和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由支配企业行使其民事权利或者成员企业自愿限制、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力和独立性而实现与他人联合所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6、集团内部依据集团章程实行统一管理,即企业集团的管理机构或支配企业对集团所属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指挥、指导和协调;7、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加入集团后,并不丧失法人的独立性,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成员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性质不变,各成员的法人地位是平等的,以充分协商为原则;8、不能形成产业行业垄断

(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律联结形式。一般来说,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间的法律联结形式有3种:1、占主导地位的是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占有关系;2、合同形式的联结;3、合伙、参股形式的联结,仅是合伙、参股关系还不能构成集团,要成为集团成员,必须与集团公司达成统一管理协议或承认集团章程 (实际也是协议)。

(四)企业集团的分类。企业集团,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集团内所有企业是平等的。集团是由商业目的而结合并统一管理的企业所组成;另一种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集团中有一个母公司(支配公司,也称集团公司),其他为从属公司或为关联公司(合伙、参股、合同联结)。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成员可分为4个层次:第一个层次——集团公司(也称核心企业,法律地位为母公司,公司内部有若干分公司或分厂);第二个层次——子公司(也称核心层、紧密层,与集团公司是母子关系);第三个层次——参股、合

伙性质的成员企业(也称半紧密层,在集团统一管理下,与集团公司是参股或合伙关系);第四个层次——契约(合同)型企业(也称松散层,在集团统一管理下,与集团公司是契约、合同关系)。

二、关于集团公司

(一)集团公司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权益。

(二)法律特征。1、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也称支配企业)。2、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对子公司实际控制外,本身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4、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别义务上有法律规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一般各自独立负债,不存在企业集团的共同债务。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才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如母公司承诺了担保)。6、会计制度:(1)母公司必须制作集团结算报告,必须制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2)合并会计报表仅是用于股东、公众和政府对集团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掌握;(3)纳税和核算均以集团内各独立法人为单位。7、管理关系。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公司代表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它有权以集团名义行使集团所拥有的权力,但同时也承担集团所负有的义务。一般来讲,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管理机构应由集团成员自行协商依集团章程而定。集团管理机构往往与集团公司的管理机构是合二为一的(也可以称作合暑办公)。因此,集团公司不仅要追求公司自身的利益,而且要追求和兼顾整个集团的利益,即集团成员的利益。其中,由于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子公司有经营自主权,但受母公司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1)制定统一的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2)生产能力的扩大或开拓新经营领域; (3)产权转让兼并其他公司;(4)子公司董事长董事的选派。8、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以外的集团成员企业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实现统一管理依集团章程而确定。

三、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一)法律地位不同。企业集团是许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将来很可能受合伙企业法调整。而集团公司是法人企业,规范的集团公司及母子公司关系应该受公司法调整。

(二)内涵不同。企业集团包含集团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团公司都要成立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有两种基本类型,其中从属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是集团公司,而在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中,不存在以谁为核心企业的问题,所有企业是平等关系,在集团的统一管理下活动。在后一种企业集团中,集团成员企业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干子公司,这种集团往往是强强联合

(三)注册方式不同。集团公司既可以以自己为核心组成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或与其他公司一起组成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也可以仅在母子公司范围内形成公司集团。组成企业集团须批准和登记。但集团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登记手续。

(四)组织机构不同。企业集团的组织机构由集团章程(集团成员协商一致)决定,而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必须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由公司章程决定(需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五)管理的原则和依据不同。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是经成员企业讨论通过的章程决定的。集团公司是独立公司法人,它自身的经营与运作要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集团公司如果是集团成员,必须履行集团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作为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支配公司,又要承担起集团管理的重任。集团公司与集团利益的协调,与成员企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是集团立法和集团协议(章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六)责任和财务制度不同。企业集团并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但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集团的法律后果由集团成员企业负连带责任(集团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集团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一样,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它对其他成员企业除另有约定外,不承担债务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企业集团立法比较滞后。集团的设立、集团成员关系的处理,母子公司的关系,企业集团的管理基本原则,集团的垄断,行政性集团公司等问题都缺乏法律的界定和规范。

3.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

(l)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集团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采取法人产权制度形式组成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通常就是母公司,具有独立、有限的民事责任能力。

(2)集团公司由一个母公司与若干个子公司组成。从法律上看,母公司即集团公司本身,它又包括若干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绝对控股地位(一般持股50%以上)的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则指母公司只拥有一般持股关系的参股企业,以及有各种固定性合作关系的企业。总之,母公司只能有一个,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可以有多个。

(3)集团公司从内部组织关系来看,母公司以股权产权为纽带,垂直地向下控制其下属企业。包括:拥有全部产权关系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100%的股份,也称分公司);拥有一半股权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有51-99%的股份);持有一定比例的参股关联企业(持股25-50%称作质量参股子公司,持股低于25%称作任意参股子公司。这里它就不一定能称母公司了)。通常子公司不能反过来向上持有母公司的股权。

(4)集团公司在产权关系上比较清晰。集团公司一般是由原始发起公司经过不断发展扩张裂变而来的,对内通过投资设立分支企业,对外通过资本证券市场不断购并、控制其他竞争对手或相关企业,因而,母子公司之间血缘关系稳固、组合紧密。

4.集团公司的组织模式与结构

公司的组织模式亦称组织结构,它包括公司内部执行领导任务和管理职能的各构成部分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现代集团性公司而言,主要采用: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和控股经营制等组织形式。

1、直线职能制(Unitary Structure简称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亦称直线参谋制,它将领导直接指挥和职能人员业务指导相结合,并具有直线制和职能制的优点,是现代管理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美国的大型工业企业中,70%以上采用了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的本质特征在于:公司总部庞大,内部划分为若干个职能部门,公司总部对这些部门进行策划和运筹,直接指挥各部门的运行,以利于各部门的集中统一,直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即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均由公司最高层领导直接进行管理。使得生产和销售活动的纵向一体化大为加强,并由此形成了现代大型公司的原型。这种模式的不足是,各职能部门缺乏自主性与积极性,难以适应开拓新市场,满足不了市场多元化的要求。

2、事业部制(Multidivisional Structure简称M型结构)

事业部制是一种分权式体制,它把市场机制引入公司内部,按产品、市场、营业区域和用户划分为若干事业部,实行集中指导下的分散经营的一种管理组织模式。

事业部制的本质特征在于:事业部一般无法人资格,是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每个事业部都是实现公司总体目标的基本经营单位,对每个事业部委让权限的同时,使其担负经营责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统一管理。事业部的规模一般介于总公司与生产工厂之间,可以自设职能部门。在产销分立的大公司里,事业部只负责组织和指挥生产,不负责经营销售。在大企业,也有采用事业本部和事业部两层结构的。在日本,大约有60%的大公司采用了事业部制。

事业部制在集团公司中,为直接的隶属关系,既是某一大类产品的投资和生产中心,又是该类产品的利润中心。因而分支管理与资源配置,规模与效益结合得较好,容易造就经理阶层的职业化。但事业部制也容易产生本位主义、各部门间难协调,更要防止过于集权。

3、控股制结构(Holding Structure简称H型结构

控股型组织结构是在公司总部下设若干个子公司,公司总部作为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控股,承担有限贵任。母公司对子公司既可通过控制股权进行直接管理,又可通过子公司董事会、以及出售公司股份资产进行控制。

H型结构是实行集团公司内部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既能发挥母公司的战略优势,又能充分发挥子公司的积极性、灵活性。必要时,母公司容易放弃没有前途的子公司。这样,在结构上设计了一种增入或退出机制,便于兼并、重组,十分有利于分散集团公司的财产和经营风险。相对地,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源调配能力有限,监控较为间接。H型组织结构比较适用于大型的跨国公司

从欧美大企业看,H型结构正逐渐转变成U型或M型结构。一般而言,U型结构更多适合业务比较单一的企业,M型结构则适合业务多元化的企业。

5.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2]

财务管理的核心是资金管理,集团公司对财务的管理,归根到底是对资金的管理与控制。集团公司规模大,母子公司关系复杂,资金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集团公司整体效益的高低,因而加强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集团公司应收帐款管理[3]

应收帐款是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其主要目的是为资金不足的买方提供一种信用。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因应收帐款居高不下造成资金周转不灵,严重影响了经营发展。尤其是集团公司,因其销售规模大、组织结构复杂、管理链条长、内部控制难度大。集团公司巨额应收帐款的成因很复杂,从产品交易的全程看,它是由于信用管理薄弱而使信用决策失败造成的;从管理角度讲,它是由于对应收帐款持有水平的疏忽引起的;从内部控制来说,它是因为对整个交易过程的无效控制导致的。成熟的市场经济已验证,实施信用管理是防范应收帐款风险的有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