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1.纳税人定义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每种税收都有各自的纳税人。纳税人究竟是谁,一般随课税对象的确定而确定。例工薪所得税,其纳税人是有工薪收入的个人,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产的所有者,屠宰税的纳税人是屠宰牲畜行为的人。同一种税,纳税人可以是企业、单位和个人,如增值税,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纳税人是企业;个人销售的产品,纳税人就是个人。同一种税在不同历史时期,纳税人也可能发生变化,如我国的农业税,农业合作化前是个体农民,农业合作化后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后来的生产大队,现阶段主要是农村乡村基本核算单位及承包人。

2.纳税人种类

税收制度一般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从法律的角度划分,纳税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具有权利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财产权力,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和仲裁机关起诉、应诉的个人。不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本国人或外国人,均属自然人。自然人是纳税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人是指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在我国,一切享有独立预算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种享有独立经费的社会团体,各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等都是法人。法人有依照国家说法纳税的义务,都可以成为纳税人。其中,企业是最主要的纳税人。这里所说的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它可以是工厂、商店,也可以是具有同样性质的各种公司。纳税人必须依法向国家纳税,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等。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有自己的权益,例如依法享受减免税的权力,依法要求税务部门为自己的经济活动保密的权力,依法打税务官司的权力等。税务部门要自觉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3.纳税人区别与负税人

与纳税人紧紧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负税人。负税人是税款的实际负担者。负税人同纳税人有时一致,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也是税款的实际负担者;有时是不一致的,对商品课征的税收,纳税人是生产或销售商品的企业,而负税人则是商品的最终消费者。负税人不是税制构成要素,由此国家在制订税收制度时,只规定税款由谁缴纳,不规定税款最终由谁负担。但是,税款由谁负担和由谁缴纳一样重要,因此,国家在制订税收制度时,必须考虑税款由谁负担的问题。 

4.纳税人的权益

1、检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2、延期申报权。《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3、延期缴纳税款权利。《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申请减税、免税权。《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5、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发生争执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委托税务代理权。《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