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申报定义
2.纳税申报的内容
3.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
(一)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传或者其他方式输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地方税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法定期限的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1)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以 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3)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以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企业所得税月份、季度或者年度申报表、会计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账册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的规定核定征收,按月申报缴纳。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计人所得税,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于取得该次报酬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于月终后7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7)稿酬所得的个人所税,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稿酬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于取得每次稿酬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8)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得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于取得每项特许权许可使用取得收入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9)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于月终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缴纳个人所得税。
(1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1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申报一并申报。
5、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广西房地产纳税期限为每年的3月和9月。
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主计算,分期缴纳。广西规定的纳税期限为每年分3月和9月缴纳。
7、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规定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辆、船舶的各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广西的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年缴纳,各地基本采取委托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年检时代征。
8、印花税的纳税期限规定
印花税一般实行由纳税人根据简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方法。
应纳税凭证较少,或同一种凭证缴纳税款次数较少的纳税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书据书立、帐簿启用或者证照领受的时候贴花,自行注销。
应纳印花税额超过500元的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方法。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
9、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从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然后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10、资源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此规定执行。
1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已暂停征;契税的征收,目前广西仍由财政部门代征。
4.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5.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方式。采取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申报期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准。
6.纳税申报应携带的资料
7.纳税申报违章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