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所得税
2.所得税的产生与发展
所得税最早产生于英国。1799年,由于英法战争,英国军费开支剧增,为了满足战争期间的开支需要,英国政府开征了所得税。后来随着战争的时续时停,所得税也时征时停,直到1842年,英国第三次复征所得税,该税才作为永久性税种确定下来。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先后于19世纪后半期、20世纪初期开征所得税,其开征所得税的初衷也不外乎是出于战争需要。但所得税产生的原因不只是战争,而且具有深刻的政治、经济、军事与国际背景。此外,不少学者很早就所得的有关经济思想为所得税制建立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如亚当·斯密早在1776年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分析了工资、利息、地租的形成;瓦格纳提出的量能负担学说;社会政策学派提出的累进税制的原则等。
目前,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类,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主体税种。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体系大多以各类所得税为主体进行构建,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部分也来自各类所得税。
综合西方各国所得税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可以得出几点结论:一是所得税经过了从临时税到固定税的发展历程。起初所得税是因战争临时需要开征的,因战争结束而停征,后来最终成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一个固定税种;二是所得税税率形式从比例税率发展到累进税率;三是所得税类型从分类所得税发展到综合所得税。
3.所得税的特点[1]
- (1)所得税是对纯所得的征税,税负相对公平。
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纯收入或净所得,而不是经营收入,一般实行多所得多征、少所得少征的累进征税办法,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并且,所得税一般规定了起征点或免征额,可以在税收上照顾低收入者,不会影响纳税人的基本生活;同时,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 (2)税负不易转嫁。
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最终收益,纳税人一般就是负税人,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 (3)税收中性。
所得税的高低变化对生产不产生直接影响,只对不同企业、不同个人的收入水平产生调节作用;所得税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对商品的相对价格没有影响,不会影响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 (4)税制富有弹性,可满足财政需要。
所得税来源于一国生产力资源的利用产生的剩余产品,随着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剩余产品也会不断增长,因此所得税会随着稳定增长。同时,国家可根据需要对所得税的税率、减免等进行灵活调整,以适应政府支出的增减变化。
- (5)计征复杂,征管难度大。
主要表现为:计税依据——纯收入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计算过程,比商品课税复杂得多;所得税累进税率的计算也要比商品税的比例税率或固定税率计算复杂。因此,征税成本较商品税高。
4.所得税的分类[2]
5.所得税税制的设计[1]
- 1.课征制度类型
(1)分类所得税,是指将所得按某种方式分成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征所得,如将所得分为营业利润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等,分别征收相应的所得税。这种分别不同类别所得进行征收的优点是:可以根据不同类别的所得确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和征税方法,目前大多适用于征管技术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其缺点是税制比较复杂,计征比较繁琐。
(2)综合所得税,是指将纳税人的全部所得汇总在一起,按统一规定的税率征税,如企业所得税。其优点是计征简便,比较适用累进税制,有利于公平税负;其缺点是征税时核算综合所得比较困难,进行综合扣除时也较繁琐,同时要求征管技术水平较高,因此,目前主要在发达国家采用。
(3)混合所得税,是指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综合,是对某些所得按类别分别征税,而对其他所得合并综合征税。
- 2.费用扣除的制度规定
(1)实报实销法,也称据实扣除法,完全根据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支出或实际开支来确定税前扣除额。(2)标准扣除法,是指对纳税人的必要成本、费用支出或基本生活费用,预先确定一个或多个标准,作为固定数额允许在税前先行扣除。
- 3.税率形式的选择
(1)比例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对纳税人的所得额无论多少均以相等的税率征税,纳税人负担水平始终保持一定的比例。
(2)累进税率。采用累进税率,是指依据纳税人的所得额多少而课以不同税率的税收。其税率随所得额的增减而升降,税制富有弹性,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
- 4.具体课征方法的确定
(1)源课法,是源泉课征法的简称,是指在所得额的发生地进行所得税的课征。一般适用于分类课征制,无法体现合理税负的原则。
(2)申报法,又称综合课征法,是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其应税所得额,由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再根据申报的应税所得依率计算应纳税额,由纳税人一次或分次缴纳。一般适用于综合课征制,符合量能负担和公平税负的原则。
6.我国所得税的结构体系[1]
我国从1937年开征所得税,至今已有70多年的时间。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工商税中的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与薪给报酬所得税属于所得税性质,标志着我国所得税体系的初步建立。但其后所得税地位不断下降弱化。1980年9月,我
国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所得税的重建与加强。1981年又颁布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我国的涉外所得税制;1983年以后先后开征了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等;1991年以后又先后合并了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形成了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大税种。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因此,现行我国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