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中性

1.税收中性定义

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一个概念,一般包含两种含义:

1、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

2、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税收中性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达到最优结合。

一般而言,税收对经济体系的影响是两方面的。一是产生额外收益,即征税后,对经济的影响除了使社会承担税收负担外,还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政府对污染环境的工厂课以重税,除了课税额本身外,还可以使这些工厂减少生产或停止生产,社会用于治理污染的费用会因此减少,同时环境本身也会得到改善,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增加,产生了除税收额以外的收益。

二是产生额外损失,即课税后,经济体系除负担税收额外,还要承受其他负担。例如,若对污染企业课以轻税,对其他企业课以重税,就会使环境污染加重,社会治理污染的费用增加,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损害,课税便会产生额外损失。

税收中性强调税收对经济不发生额外的影响,经济体系仅仅承受税收负担,不再给纳税人和社会造成其他额外损失或额外收益。其实质是,国家征税不应对市场机制产生影响,课税时,市场机制仍然是影响资源配置和纳税人决策的主要力量,税收不应成为影响资源配置和纳税人经济决策的主要因素。

实际上,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可能的。由于税收涉及面广,渗透各方,个人或企业总要考虑各种税收的作用,税收对经济的影响不可能仅限于征税额本身而保持“中性”,必然会存在税收额之外的收益和损失。即使是课征直接税,也有干扰市场运行的作用。“税收中性”只是一个相对概念,通常用来表示政府利用税收干预经济的程度。

2.税收中性的实质

税收中性是在市场经济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税收理论观点。它提倡税收对经济应该保持中立;不得干预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不可影响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的自发引导;税收课征应以所取税额为限,避免使纳税人和社会遭受额外负担。

税收中性的实质,是主张税收对经济保持中立,听任市场机制自由运行,不得加以人为干预。因此,怎样看待税收中性,不能不同怎样看待市场经济的作用和税收的职能有密切联系。市场经济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也有其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对其积极作用,税收应该顺应其发展,而不宜随意干涉,这时,要求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对其消极作用,税收则理应配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主动发挥调节功能,而不该无所作为,这时,要求奉行的是税收非中性原则。

3.税收的中性与非中性

税收的中性与非中性,渊源于税收的两种不同效应。政府征税通常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效应:

1、收入效应,即政府通过征税,将纳税人的税收支出,转变成为政府的税收收入。在不引入其他因素的条件下,这种效应,仅仅体现为资源从企业、个人向政府的转移,不会改变纳税人原来的经济抉择。

2、替代效应,即由于政府征税有差异(包括税种、征收范围和税率等各方面的差异),引起被征税对象之间,以及征税对象和非征税对象之间的市场相对价格发生变化,迫使纳税人改变其原来的经济抉择,用不征税或少征税的经济活动,去替代征税或多征税的经济活动的一种影响。

4.税收中性原则

  • 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该以征税数额为限,不能让纳税人或社会承担额外的负担或损失;
  • 市场信号不因征税而扭曲,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不为征税所干扰;
  • 特别是税收不能超越市场而成为左右经济市场主体经济决策的力量。

5.税收中性思想的历史背景

税收中性思想最早见于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税收理论。它的代表人物A.斯密主张把税收职能限制在满足国家公共经费需要的范围内。经济学家D.李嘉图认为,一切赋税都有害于社会再生产,反对税收对市场机制的干预。19世纪末,新古典经济学派代表英国的A.马歇尔基于“均衡价格理论”,认为国家课税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资源有效配置,产生税收超额负担,提出凡是影响价格均衡的税收都是“非中性”的,只有符合中性原则的税收才能保持均衡价格。西方经济学家的税收中性原则是以完全的市场自由经济为背景的。从实践看,20世纪50年代前,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行过税收中性原则。1954年以后,欧洲经济共同体相继推行税率比较单一的增值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有些学者还主张税收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也应保持中性,不应厚此薄彼。这样才能促使资本在国际上自由地最有效地流动。按照这种理论,一国政府不应当对引进外资采取减免税措施,税收饶让也缺乏存在的客观依据。在当代,国家调节经济的职能扩大,课税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或多或少地影响经济生活。要求一国的税制都按照中性原则建立是困难的。

6.税收中性:一个理论经济学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