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超额负担

1.什么是税收超额负担

税收超额负担又称税收的超重损失,指由于课税引起的相对价格的改变,从而引起私人对消费生产和投资动机的改变,因而减少了课税以前经济选择所能取得的经济福利。超额负担的产生于税收的替代效应有关。这种效应在于税收引起了商品相对价格水平的变化,使市场交易中价格信号发生扭曲,从而带来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损失。即如果课税前私人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决策是符合“理性”的,那么,课税就将改变或打破这种最佳状态,就会减损他们可能获得的经济福利。超额负担可以通过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来表示,超额负担的大小可以用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损失来计量。

现税收超额负担意味着税收效率没有达到最优,从而我们可根据税收超额负担来衡量税收的效率高低。一般地,政府对商品征税、对居民储蓄的利息所得征税、对居民劳动所得收入征税均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2.税收超额负担的研究

1920年英国新古典学派代表人物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一书中,详细研究了税收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并首次提出税收的“超额负担” (excess burden)这一概念。随着数学分析方法在经济领域的应用,西方对税收超额负担的研究也进一步深入,如19世纪20年代的拉姆齐,30年代的霍特林,40年代的米德,50年代的科利特、黑格、利普西和兰卡斯特,60年代的哈伯格,直到以阿特金森、戴梦德、迪克西特、米尔利斯和斯蒂格利茨为代表的当代学者,几乎对税收的超额负担都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提出通过优化税制来降低税收超额负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