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税定义
2.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差别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分类方法是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的。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始于19世纪中期。直接税和间接税是当今资本主义税收中使用较多的两个基本税收术语,许多国家按照这种方法对税收进行分类。所谓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税收的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也是实际上的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目前,在世界各国税法理论中,多以各种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税种为直接税。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征对象,较之对流通中的商品或劳务的课税而言,有突出的优越之处。
税收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区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但观点不尽一致。有些人从管理角度上来解释,认为直接对最终纳税人所征收的税就是直接税,而要通过第三者(如批发商)征收的税则是间接税。按这种解释,所得税是对收入取得者征收的税,没有经过第三者,称之为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不是对消费者征收而通过了第三者,这些税就是间接税。也有人依立法者的意图为标准,凡立法预定税收负担不会由纳税人直接承受,而可以顺利转嫁给别人,这些税就是间接税;而立法者的意图是使某种税的纳税人即是税负实际负担者,不能转嫁给别人的,为直接税。这种分类方法实际是主观判断,立法者不能预期到什么税能转嫁,有些预期能转嫁的在实际上无法转嫁,而有些预期不能转嫁的则可以转嫁。还有人以税源为划分标准,对收入征税的就是直接税,而对支出征税的则为间接税。按这种分法,所得税为直接税,消费税为间接税。
3.直接税特点
4.直接税的缺陷
5.直接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直接税的存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有着密切关系。在经济发达国家中,
首先,国内、国际市场广泛,交易频繁,交易额巨大,要求税收必须尽可能地对商品流通和市场竞争不发生或少发生制约作用。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是对收益额课征,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其次,社会成员贫富悬殊现象日益严重,矛盾趋于尖锐。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量能课征、税负公平的特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均社会财富,缓解社会矛盾;
再次,国民收入显著上升,所得税税源丰富。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可以对这部分财富课税;以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
最后,经济管理、税收管理水平较高,为直接税的征收提供了条件。
有鉴于此,各种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不仅成为现在世界上各经济发达国家(除法国外)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构成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这些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