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

1.什么是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2.进项税额的范围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和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3%抵扣进项税额。

(四)购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3%抵扣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法票)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六)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七)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且保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计其它有关事项的;

(二)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一) 购进固定资产(含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运费)。 (2009年1月1日起,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二)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非应税项目是只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三)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额或应税劳务。

所谓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五)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它非正常损失

(九)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计入成本处理。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取得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经过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当月未按有关规定核算党旗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一)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十二)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

上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若企业在购进时已结转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经查实,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进项税额的检查

(一)检查时应注意事项

1.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是否符合相应的使用范围;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要求;票面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认证;认证或是否及时申报。

2.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以低值易耗品、修利用备件的名义入账,巧立名目,多抵扣进项税额;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有吴江按税法规定允许一次计入成本的科研用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有无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后(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仍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有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以正常损失报批,不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5.企业兼营非应税劳务,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有无按外购货物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出口与内销,有无按购买国内原材料的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有无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款时,不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

7.有无将从购买方取得的平销返利转做账外小金库,不冲减进项税额;或将取得的实物返利以接受捐赠的名义入账,不冲减进项税额;有无将从购买方取得的平销返利不冲减进项税额而错转销项税额。

4.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1、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是指向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业初级产品。

例1:某纳税人从某农场购入水果5吨,支付买价10000元。该批水果销售时的含税销售价格定为2500元/吨。其进项税额=10000元×10%=1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2、购进其他非固定资产货物。纳税人购进其他非固定资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为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例略)

3、进口非固定资产货物。进口非固定资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为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3:甲纳税人进口钢板100吨,价款200000元,海关征收关税50000元,增值税4250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这批钢板的计划价格为2600元/吨。会计分录为:

(1)借:材料采购2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500

贷: 银行存款292500

(2)借:原材料260000

贷:材料采购250000

材料成本差异10000

4、购进应税劳务。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劳务提供者开具加工费或修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购进或进口固定资产货物。纳税人购进或进口固定资产货物,无论是否收到增值税抵扣凭证,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应并入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二) 接受代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受托代销商品所接受代销货物,在货物接受时,可暂不计算进项税额,也不进行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待开出代销货物结算清单,并收到委托人专用发票时再进行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例5:同例8、例9相联系,乙纳税人将接受甲纳税人委托代销的洗衣机100台全部售出,全部销售价款为80000元,销项税额为13600元。开出代销商品结算清单,并收到甲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分录为:

1、接受商品时,按双方合同确定的含税售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93600

贷:代销商品款93600

2、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付款时

借:应付帐款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贷:银行存款93600

(三)接受投资、捐赠货物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接受投资、捐赠取得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也是投资者或捐赠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例略)

(四)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遭受非正常损失的,其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由于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尚不能确定它们的具体用途,因而,往往是对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先行从购进时所属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做了抵扣,但在发生这些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时,应作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这就需要按规定在发生这些行为的纳税期内,将不应抵扣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计算出来,并在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是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为界限的,纳税人对建筑物进行修缮、装饰等支出,即使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其支出中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同样,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不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科目中核算,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7:乙纳税人将本店库存装修材料一批,用于本店办公室装修,该批装修材料的原始进价无从查找,企业按售价结转成本10000元,同时分摊进销差价2000元。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因该批装饰材料在当初购进时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核定,故可按其结转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0-2000)×17%=1360(元)。会计分录为:

借:待摊费用11360

贷: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60

同时,借:商品进销差价2000

 贷:待摊费用2000

2、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般都已在以前的纳税期作了抵扣。发生损失后,一般很难核实所损失的货物是在过去何时购进的。其原始进价和进项税额也无法准确核定,因此,应按我们在例25中介绍的原则,即按货物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还需参照企业近期的成本资料加以计算。

3、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税劳务,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企业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转的实际成本计算。有的企业,如商业企业,由于其经营的货物品种繁多,企业往往把商品分成几个大类,按大类核算销售成本,大类中某项免税货物的实际成本无从查找,这样用于免税项目货物的进项税额也就无法准确计算。对类似问题,《实施细则》中专门做了规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