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

1.什么是共同富裕[1]

  共同富裕是指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全体人民在历史规定的条件下,按照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的原则来共同分享发展的成果。这是自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人们关于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也是社会主义追求的核心目标。可以认为,“共同富裕”是邓小平用通俗的说法所表达的他对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理解,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说,“共同富裕”超出了物质财富分配的范畴,是一种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即发展与社会公正的统一,它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

2.共同富裕的科学内涵[2]

  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的科学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根本目的

  社会主义制度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共同创造和享有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制度。只有在这种制度下,社会生产的目的才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H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反映在分配上,必然是通过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达到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邓小平对共同富裕的认识充分体现在他的精辟论述上。早在1985年3月,邓小平就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起来,不是两极分化。同时他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经济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不能叫社会主义,人民生活长期处于很低的水平总不能叫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贫穷。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又进一步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把对共同富裕的理解提高到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根本目的的高度,体现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从根本上端正了传统意义上人们对社会主义的理解,把过去用单纯的生产关系标准来衡量社会主义制度转变为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统一的标准来衡量,这无疑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认识上的一次质的飞跃。

  2.共同富裕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

  具体而言,共同富裕不仅是工人富裕、农民富裕和其他社会各阶层富裕的统一,而且也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共同富裕,更是国强和民富的共同富裕。正如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

  3.共同富裕是有差别的富裕,但这种差别又必须控制在合理限度内

  共同富裕不是全体社会成员同时、同步、同等富裕,是有先有后、有时间差别的共同富裕,也是有快有慢、有程度差别的共同富裕。早在1978年2月,邓小平就指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要求全国人民在同一时间以同等的速度达到同等程度的富裕,不允许有先有后,有快有慢,这是对共同富裕的曲解。坚持共同富裕必须反对平均主义。同时,又要防止出现贫富差距过大。邓小平指出:“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

  4.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

  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马列主义关于生产力的基本观点,始终强调发展生产对于改善人民生活的基础性作用。他指出:“我们革命的目的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离开了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的富强、人民生活的改善,革命就是空的。我们反对旧社会,旧制度,就是因为它是压迫人民的,是束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这个问题现在是比较清楚了。过去‘四人帮’提出宁要穷的社会主义,也不要富的资本主义,那是荒谬的。”“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提高人民的收入,必须建立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之上。”由此可以看出,邓小平是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础来看的。

3.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条件[3]

  (一)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政治基础

  1.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需要全体公民参与政策制定、实施及监督的全过程

  如果把共同富裕看成是一个需要实现的目标,那么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全体公民的共同参与。现代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目标管理论指出,要达到一个目标,解决一个任务,在目标的制定和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必须具有三个要素:一是目标实施者要参与目标政策的制定过程、实施过程和监督过程;第二,三个过程必须时刻给予偏向的纠正和控制,防止执行出现偏差;三是以最终成果作为衡量目标执行情况好坏的标准。这种理论与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在某些方面有不谋而合之处,即民主决策、民主执行、民主监督。

  反观我们现行的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举措,我们可以看到:保障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缺乏民主决策的外在力量的约束,政策本身在产生之初就存在利益取向上的偏差。而现有的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在实施中没有相应的机制组织来衡量制度的执行效果,执行出现偏差不能及时发现。同时,出现贫富差距的问题时也不能及时启动纠偏机制。这三个问题的出现,都与目标管理的要求不符,也与民主决策、民主执行、民主监督的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不符。由此导致控制收入差距过大的内在动力机制没有形成,相反,推动收入差距过大的内在动力机制却无时不在起着作用。因此,扩大民主,充分发挥民主政治的作用,最终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

  2.应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法律监督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

  在我国,实现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这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立法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要充分发挥人大的立法和监督这两种职能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一是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机制,着力实现人大代表的广泛代表性,通过实现普通社会阶层的话语权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从现代社会的间接民主实质来看,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员构成直接影响到权力机关的利益倾向。只有各个不同阶层都有相应的人大代表比例,人大代表才能在这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发生力量交锋,才能形成相对平衡的利益表达。如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证明行之有效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千呼万唤仍不能出台,与我国人大代表90%左右为官员的构成比例不无关系。同时,令人遗憾的是,作为全国人民表达意见的最高权力机关,普通工人、农民只占很少的比例。2008年全国人大代表中产生了3名农民工代表,而我国农民工已有2.2亿!两者不同的代表比例,可以说明不同利益群体的话语权实现程度是完全不同的。共同富裕问题由来已久,但解决得异常缓慢,与人大代表的利益诉求的表达比例不无关系。温家宝说要懂得“穷人经济说”:“一个正确的经济学同高尚的伦理学是不可分离的。也就是说,我们的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都要更多地关注穷人,关注弱势群体,因为他们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占大多数。”温家宝表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改革,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能使每个人也有自由和全面发展的机遇。”因此,无论是从国家的层面,还是地方国家机关的层面,应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制度,建立起人民利益诉求的反映、沟通、维护渠道,以民主的方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是以目标考核为抓手,通过人大的法律监督推动共同富裕的实现。人大的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能。2007年颁布的《人大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共同富裕问题、贫富差距问题正是当前“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人大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监督政府是否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切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在监督共同富裕实现情况时,最大的难点是没有抓手。鉴于此,可以采取倒逼机制,确立共同富裕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以考核目标的实现程度来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从而推动政府在实现共同富裕中的发挥主动性、积极性。

  (二)加强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是消除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众所周知,生产力的发展是广大人民群众脱贫致富的物质前提。建国60年来,中国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0万亿元,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2位;财政收入连续跨越新台阶,从2005年财政收入超过3万亿元,2008年跃上6万亿元,再到2010年突破8万亿元,年均增长达20%。这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保持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动摇,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问题。相反“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邓小平)。只有坚持社会主义, 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和以按劳分配为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级分化。”“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反过来说,如果我们不坚持这两条原则,“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级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是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标志。

  2.目前,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要处理好三个问题。一是要澄清在公有制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在经济体制改革讨论中,有些人提出如下观点:公有制是一种“手段”,发展生产力才是“目的”,要“重新认识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有企业市场经济是不能兼容的,二者不能接轨”,“我们既然选择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那么国有经济就不应该占优势地位”。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的严重背离,必然导致改革实践上的混乱和酿成巨大的损失。二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国有企业成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私人小金库”。据国家资产管理局的统计和测算,从1982年到1992年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高达5000多亿元,平均每天流失1-3亿多元。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保证,如果不采取措施有效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劳动人民用六十年血汗构建的社会主义大厦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倾覆,少数人依靠对国有资产的侵吞会在一夜之间变成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就会在中国重演。三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有人说“市场经济不存在按劳分配,只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这种论调把劳动力要素等同于其它生产要素,为我国劳动力回报率一直下降,而资本回报率则不断上升提供了理论依据——资本是稀缺资源,而劳动力则长期大量过剩,那么劳动力报酬偏低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就不仅仅是把劳动力看成是生产要素,更要看到劳动者对价值的创造及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田应奎提出,在我国劳动者的双重身份概念,即一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二是劳动力所有者身份,并认为,双重身份必然带来分配关系的两重性,即按劳动分配和按资本分配。这为人们重新看待劳动力要素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新的依据。

  (三)树立和谐社会论、科学发展观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文化基础

  1.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论可以有效地纠偏对先富和后富关系的认识

  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是邓小平关于中国在普遍贫困的基础上通过什么途径摆脱贫困并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最佳路径选择,这种路径选择突破了我国长期深受“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观念影响和对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教条主义理解,摆脱了陷入“平均主义”、“同步富裕”的泥坑的危险,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更由于人们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先富和后富关系的片面理解,在社会文化心理上形成了只讲发展不讲科学、只讲效率不讲公平,只讲竞争不讲和谐的思想文化氛围,使得人们对共同富裕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认识,进而在进入新世纪后在发展问题上出现了违背科学规律,在社会建设问题上出现了不和谐的现象。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论则突出强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科学、和谐的内在要求,防止先富后富的极度不平衡,影响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先富后富关系的错误认识起到纠偏作用。

  2.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论内在地要求实现共同富裕

  和谐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关系状态,引入到人类社会,则是指一种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状态,而在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是经济关系、利益关系。“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及其它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同时,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也要求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能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共同富裕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共同富裕。如果经济关系扭曲,财富分配不公,必然造成的利益群体冲突加剧,社会秩序混乱,社会和谐和科学发展都无从谈起。树立和谐社会论为全社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防止两极分化,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促进先富带后富,保证社会成员利益相对均衡,进一步完善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机制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依据。

  3.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论可以解决“马克思主义的困难”

  列宁说过:“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根据科学的见解来广泛推行和真正支配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也就是如何使全体劳动者过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应该实现这一点。而马克思主义的全部困难和全部力量,也就在于理解这一真理。”从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来看,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深化发展的。和谐社会论、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在十六大报告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的战略指导思想,这一理论着力解决了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问题。和谐社会论、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不断丰富发展进一步推动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深化,是当代中国的科学社会主义,它为我们解决共同富裕问题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武装,必然为解决“马克思主义的困难”提供新的指导。

  理论只有在群众的掌握中才会变为改造世界的巨大物质力量。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论不仅要成为党的思想武装,更要成为人民群众的思想武装,成为全社会共同的思想基础。只有在全社会树立起和谐社会论、科学发展观的共同思想基础,才能为共同富裕的解决提供思想文化基础。

4.新时期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2]

  实现共同富裕必须让全体人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态势良好,各方面承受能力增强,有条件、有能力逐步解决贫富差距扩大问题。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从制度上根本上保证分配公平,并把解决贫富差距过大问题提上重要议程,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使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重切实得到提高,使再分配的各项调控机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更加有力、有效,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和规范的收人分配秩序,实现收入分配公平。

  (一)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做大做强公有经济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确保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掌握在国家手里,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与资本主义国家以攫取高额利润为目的的垄断有着根本的区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才能最终阻止贫富差距扩大,避免出现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说,“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又说“基本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就是说归公有”,就“不会产生新资产阶级。”这是非常深刻的论断。西方经济学的主流派人士,也承认决定收入分配的主要因素是财产关系,认为私有财产的不平等才是收入不平等的主要原因。新古典综合学派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收入的差别最主要是由拥有财富的多寡造成的。......和财产差别相比,个人能力的差别是微不足道的”;“财产所有权是收入差别的第一位原因,往下依次是个人能力、教育、训练、机会和健康” 。只要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贫富差距就不会恶性发展到两极分化的程度,就可以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以内,并最终向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从宏观上来说,一方面要肯定私有制经济在一定范围内的存在对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既是防止财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条件,也是贯彻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制度、遏制劳动收入占比下降的重要前提。这是因为,相对于私有企业,公有经济中的职工工资水平一般相对较高,职工福利也更完善,这不仅能遏制财富占有方面的分化,而且也有助于普遍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只有在公有制经济中,企业利润才能转化为全社会或集体所有的共同财富,使积累成为走向共同富裕的桥梁。现有的研究也表明,我国劳动收入增长和资本收益的增加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不一致性,并激化劳资之间的矛盾。可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经济间的矛盾是一种客观存在,做大做强公有企业不能无视这种矛盾。那种籍“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借口而主张所谓的“国退民进”、“全民分股”等做法,只能束缚并搞垮国有资产,在根本上与共同富裕道路是背道而驰的。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部分地区和部门过度的民营化政策,使私有经济大量发展,在市场化的名义下大量国有资产通过改制流向私有经济,矿产、土地资源等也大量为私营经济所占有,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近年来贫富分化最快的国家之一。因此,要在进一步发展非公经济的同时,加强对其引导和管理,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基础上规范私营企业的发展,抑制其负效应,扩大其正效应。

  (二)突出解决共同富裕问题,共同富裕政策重点应由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转变为扶低收人群体和弱势群体发展

  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提出过突出解决共同富裕的时间表:即在2O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从上个世纪末到现在,已经过了十多年了,现在我国已经有条件、有基本的经济实力来解决这个问题。按照国家统计局2012年1月17号公布的数据,2011年我国的GDP已经达到47万亿元,人均GDP3.4万元。按照现在的汇率,人均GDP达到5300美元。而且在重点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地,人均GDP达到8万元,约有1.2万美元。这些数据表明我们国家现在已经有实力、也应该来逐步解决人民共同富裕问题。所以,按照小平同志当年的设想,按照我国现实经济的发展状况,按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盼,我们现在应该突出提出共同富裕问题并逐步地加以解决。当前我们应更注重共同富裕的“共同”性,关注的重点应更多地放在如何加速弱势群体发展上,因为只有弱势群体的加速发展,我们的富裕也才称得上“共同”。这就从根本上为弱势群体的加速发展创造了条件。由最初的关注先富阶层如何带动后富转变为国家如何通过有力措施扶植和支持弱势阶层发展。国家要从一个单纯的收入再分配的调解者转变为一个机会的提供者和社会公平的保障者。国家扶持政策应向低收人群体和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扶植其发展,促进低收人群体和弱势群体收入快速增长,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扶持本身也是社会公平的体现。同时切实保障社会的机会公平。最大限度地保证后发阶层的发展机会。积极引导社会成员自主创业,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工商管理等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减少创业成本风险,为更多社会成员提供创业的机会和平台。

  (三)改革分配制度,切实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有效调控高收入,遏制收入分配差距扩大

  当前,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已成为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矛盾。在绝大部分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劳动收入的情况下,解决分配不公问题,最重要的是切实提高普通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收入,扭转劳动收入占比持续下降的趋势,使劳动者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相匹配。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提高工资收入是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的主要途径。在发达国家,工资一般占企业运营成本50%左右,相比而言中国则差距较大。要完善和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均工资水平,建立普通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利润职工平均工资、高管薪酬增长挂钩机制。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扭转“劳方不敢谈、不会谈,资方不愿谈、拒绝谈”的局面,改变工资由企业单方决定的现状,增加工人的发言权,切实维护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大力促进农民增收,通过继续实行农产品和农机具补贴、提高农民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以及其他办法来增加农民收入;通过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探索建立各项最低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挂钩办法,扩大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高收入的调控力度,当前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对垄断行业高收人的调控力度,对其全部职工的全口径收入进行调控,推行工资总额和薪酬预算管理制度,控制其工资福利水平的过快增长;二是加强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管,使国企负责人与普通职工工资收入控制在合理倍数之内;同时,要加快研究建立非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制度,主要通过改进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来健全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制,防止其高管实质上自定薪酬;三要加强对社会上高收入者收入的个税调节,重点是对高薪阶层以及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非劳动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挥好个人所得税控制高收人、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