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贸易主体[1]
2.贸易主体的特征[2]
企业是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为满足社会需要,不断创新和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使社会资源转化为物质财富,并产生利润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市场经济中以企业为代表的贸易主体的主要特征有:
1.经济性。作为贸易主体的企业,是专门从事生产和贸易活动并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济组织,它集聚一定数量的生产要素,为共同的经营目的组成一定的经营体系。一般而言,企业不承担政府和社会的职责,而是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与贸易活动,根据价格信号的导向配置资源。企业生产要素的获得和调整由市场调节,企业的经营方向和发展由市场决定。
2.合法性。作为贸易主体的企业,必须是国家认可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独立的或独立支配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商品生产者和商品经营者: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其独立存在并保护其合法经营活动和正当权益。
3.独守性。作为贸易主体的企业,应具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企业必须具有能够从事独立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使各种生产要素能够现实地结合起来,按照市场需求来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同时,要以自己的经营收人抵偿支出,独立承担风险责任;企业不依附于任何行政部门;不受政府的直接干预,对内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和人、财,物的处置权,对外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同其他单位建立各种经济联系。
4.营利性。作为贸易工体的企业,必须讲究成本核算,以最少的要素投入获得最多的产出,取得盈利。追求盈利,是企业具有牛机和活力的源泉,也是市场经济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关键所在。企业为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获得平均利润和超额利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尽可能提高技术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缩短贸易时间。可见,营利是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贸易运行效率的动了J和源泉。现代企业都以利润最大化和长远的发展为目标。
5.平等性。作为贸易主体的企业,无论在所有制形式、规模和经营能力上有何差异,都应具有平等的地位、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义务,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能够机会均等地进入市场并按照市场决定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能够机会均等地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后果,能够平等承担税赋和其他方面的负担。贸易主体只能通过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劳动效率和服务质量,改善经营管理等来求得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不能通过特权、行政垄断等来获得特殊利益。如果一些企业在获得生产要素和其他生产条件上可以得到较多的优惠,而另一部分企业则不能,或一些企业具有垄断地位外通过垄断行为取得竞争中的优势,而另一部分企业则没有这种条件,那就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机制和公平的竞争机制,甚至出现“优败劣胜”的倒置现象,竞争的积极作用就不能发挥。
6.关联性。作为贸易主体的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是单个存在的经济细胞,而是一个群体,具有强烈的关联性。贸易主体在贸易运行中互为供应者和需求者,向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又对资本、劳动力、技术和信息等生产要素产生需求,他们之间密切相关,形成供求链。某一类贸易主体的行为或活动发生变化便会通过供求链来影响其他贸易主体的行为,从而影响到整个贸易运行。
7.应变性。作为贸易主体的企业,对市场环境的变化,能相应作出自动反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环境是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有的是渐进性的和常规性的,如市场供求格局的变化、竞争对手的变化,国家政策法令的颁布等;有的则是突发性和震荡性的,如某种商品价格突然爆涨或狂跌,严重的自然灾害等。贸易主体根据市场反馈的信息和自身的条件,能够自动安排或调节自己的组织结构、组织形式,纠正偏差,使内部各系统有序运行,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趋势;贸易主体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自动作出反应,灵活采用扩张机制或收缩机制,使自己始终保持在最佳运行和最佳发展状态,从而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小取得生存的权利和发展的可能。
3.贸易主体的类型[1]
贸易主体的类型有多种,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类型,这里介绍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
- 1.按照贸易主体在贸易活动中的作用分类
贸易主体按其在贸易活动中的作用可分为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其中:经营者在贸易活动中起主导作用,是基本主体。
生产者是商品的供给者,是商品的第一个出售者,为贸易关系的建立提供物质基础。生产者参加贸易活动的目的在于出售商品,以补偿生产中的劳动消耗和赚取利润。
消费者主要包括生产消费者和生活消费者,他们是商品的需求者和货币的提供者。生产消费者为从事再生产而购买产品,其购买行为受市场经济规律支配,最终还是为实现产品价值增值服务。生活消费者则通过购买产品或劳务从而满足自己生活消费的需要,其消费量受收入水平和购买意愿两方面的限制。消费者通常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对产品的质量、价格、性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最终决定是否购买产品,其购买行为是为实现消费满足程度的最大化目标。
商品经营者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的组织与个人,是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商品经营者通过从生产者那里购买商品,然后再销售给消费者,从而大大降低了生产和消费的不确定性,使社会交易成本降低,贸易效率显著提高。
- 2.按照贸易主体的法律地位分类
贸易主体按照其法律地位可分为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其中企业法人是基本主体。
自然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财产权利,担负义务(包括纳税义务),并能在法院和仲裁机关起诉、应诉的个人。在税法和税收条例中所说的个人就是指自然人而言,如个体工商业者。自然人是法律关系的主要参加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税法上,自然人是指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个人和相当于个人的经济组织,具体如我国公民、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不属于法人性质的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是法人的一种,是指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企业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进行诉讼活动。企业法人通过一定的人员和财产来从事经济贸易活动,即把劳动力、生产资料、资本、技术和信息等要素组织起来,按照市场需要投入到生产和贸易领域,带动贸易运行客体要素的流动,从而推动贸易的运行。
4.贸易主体的权益[1]
贸易主体的权益是指贸易组织或个人在经营贸易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相应权利和利益。概括起来,贸易主体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正确行使贸易产权
以现代商业公司为例,其贸易主体作为独立的经营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拥有法人代表。其中,贸易主体要从所有者的利益出发正确行使产权,具体为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经营成果处分权。占有权可以直接占有或转移实际占有。支配权表现为使用、闲置、租赁、赠送、破坏、毁灭、出售等,赠送和出售表现为放弃所有权,租赁则为转让占有权。使用权则是拥有占有权时利用已经形成的生产能力进行特定性质的经营。经营成果处分权则是依照实际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状况,要求参与分配,取得所有者应得的利益。
在明确和尊重贸易企业所有制的基础上,在确立投资之后,产权是贸易企业进行经营中各项权力的关键所在。产权基础是所有权,即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以及它所派生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为了维护所有者的利益,在贸易企业经营中,作为必要前提,自然要明晰财产的所有权,但企业经营不能以此为限,还要进一步明确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与企业财产的关系,即企业对法人财产的实际占用,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关系得以划清,使企业真正拥有法人财产的使用权,才能独立地经营。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所有者的终极所有权,企业拥有了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就有了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甚至在企业对外投资时发展为法人所有权,这样就成为产权主体。
- 2.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自主经营是指贸易主体能够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地对贸易经营计划、投资安排、留用资金支配、产品和劳务代价以及企业内部的劳动、人事、工资奖金分配等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的权利。自主经营是企业作为独立的贸易主体所必备的基本条件。自负盈亏是指贸易主体能够对其经营后果独立地享有相应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贸易主体能否实现自负盈亏,是贸易主体能否成为独立法人的标志,也是防止贸易主体滥用自主权的关键。自我发展是指贸易主体能够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增加生产投入,推动技术进步,强化贸易企业管理,增强竞争力,以实现贸易企业资产增值的能力。这是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的客观要求。自我约束是指贸易主体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自觉规范贸易主体行为的内在机能。自我约束便于贸易主体行为合理化、合法化。
- 3.要有良好的、宽松的外部环境
贸易主体的合理化,依赖于良好宽松的外部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地理环境、文化环境和竞争环境等。这些环境的优化,需要按市场经济的规则和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如政府职能要转变、法律应健全、经济体制改革应深化、竞争机制要重新塑造等。
5.贸易主体的培育[1]
在市场经济中能否高效率和高效益地进行贸易,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的具有活力的贸易主体。贸易主体的活力与贸易主体的成长和发育程度密切联系。理想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合格的贸易主体应当具有法人行为的一切特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但是,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理想状态下的体制,市场主体并不具有法人行为的一切特征。于是在贸易市场上,贸易市场主体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非规范性行为,主要表现为:
①贸易企业行为的非规范性。由于市场监管不力,就给贸易主体提供可乘之机:产品以次充好;提供不真实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服务不到位等。
②贸易主体投资行为的非规范性。其表现是:投资行为短期化明显;大众化偏多,个性化不突出;重复投资现象居多,这种状况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消费者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不利于全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新建贸易企业越多,其亏损倒闭得也越多,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
③政府行为的非规范性。从目前来看,还存在着政府对于贸易主体行为干预过多的现象。
贸易主体的培育不同于贸易主体的发育。贸易主体的发育是在商品经济运行的前提下,其贸易活动关系自然产生、成长与成熟的过程;贸易主体的培育则是由外力作用于贸易主体发育的过程。这种外力作用过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①这种外力作用是政府作用于贸易主体运行的过程,即政府对于贸易主体交换活动的规划、指导、调节和服务。因此,贸易主体的培育主要是一种政府行为。
②这种外力作用的内容就是实现贸易市场诸要素的协调发展。因此,贸易主体的培育就其一般意义而言,包括贸易需求主体培育、贸易经营主体培育、贸易交易环境与交易条件的培育。由于目前中国非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着非规范贸易经营行为,所以,现在的贸易主体培育的核心就是贸易经营主体的培育。
③发挥这种外力作用的目的是为贸易主体的发育创造更好的空间,从促进贸易市场主体快速发育的角度来拉动国家商品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是为贸易企业创造更好的运行环境,使贸易企业实现外部经济的最大化空间,或者说是政府对贸易主体的发育过程的外力校正过程,这种校正旨在消除贸易主体发育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使贸易主体健康发育;旨在约束新一轮经济运行周期中贸易主体的非理性、非规范化的行为,使贸易主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既定目标运行而获得巨大的扩张,使贸易活动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起到应有的拉动作用。
④政府对于贸易主体的培育主要是通过经济政策与经济杠杆、行政与法律的手段,对于贸易主体的运行进行规划、协调、指导和服务,实现贸易运行的良性循环,最终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在对贸易主体诸要素的培育中,贸易经营主体的培育是整个贸易主体培育的核心。强化对于贸易经济主体的培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努力引导贸易经营者转变经营观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为特征,以公司制企业为主要形态的新型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②重点抓好一批大型连锁店、超市和贸易集团。通过联合、兼并、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建立一批年销售额过100亿元的大型商贸企业群,许多贸易企业集团被列为国家企业集团试点单位。但贸易企业集团现在还处于初创阶段,在发展中遇到重重矛盾和困难,这表明体制的突变和制度的创新是中国贸易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
③大力发展高素质的商贸企业家。要建立充分竞争的商贸企业家市场,使商贸企业家阶层通过完善迅捷的信息传递渠道,借助猎头公司等中介服务体系,通过市场化的公平、公开、完全双向的选择方式,使商贸企业家资源通过市场有效配置。要注重内部选拔与外部招聘相结合,有规范的筛选、聘用程序并进行专业培训。要真正做到商贸企业家业绩考核主体不是行政主管部门,而是董事会等机构,通过企业的市场占有率、销售率、利润率、股票价格等指标以及非财务指标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建立对经营者严格而科学的经营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有效的商贸企业家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商贸企业家激励主要有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物质激励有多种形式,当前对我国商贸企业家而言有较大试点推广价值的主要有年薪制、在职消费货币化、额外医疗、人寿保险承保额、养老金制度以及补贴制度。精神激励形式主要有目标激励、荣誉声望激励、社会地位激励、信任激励以及挑战性工作激励。
对商贸企业家的约束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对权力的约束;建立较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渎职者采取惩罚措施。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健全的制度约束,如商贸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账验证制度、民主监督制度以及对商贸企业领导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此外,还可以采取一些其他有效的监督方法,如通过报纸、电台、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对商贸企业家进行舆论约束;如通过对商贸企业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对商贸企业家进行道德约束和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