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人事
2.人事管理
人事管理是指从事社会劳动的人和有关的事的相互关系为对象,通过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谋求人与事以及共事人之间的相互适应,为实现充分发挥人的潜能、把事情做得更好这一目标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广义的人事管理:指对社会劳动过程中全部人与事以及共事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管理。狭义的人事管理:指对一部分特定的人与事、共事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管理。
人事管理的特征
(1)人事管理是对社会劳动过程中人与事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管理。人事管理是谋求社会劳动过程中人与事相互适应,做到得其人、人尽其才。离开了人与事的关系,把人与事各自起来说,说人事管理就是管理人和管理事是不正确的。
(2)人事管理是通过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进行的。
(3)人事管理并不是让人消极地、被动地适应事的需要。
3.人事考核
4.人事代理
所谓人事代理,是指用人单位或职工,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国家人事法规政策,在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的条件下,为其代办有关人事业务。人事代理的核心是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的分离,变“单位人”为“社会人”,以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
5.人事政策
6.人事争议
广义地说,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也就是说,人事争议主体的范围较广,只要是人事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均属于人事争议的主体。同样人事管理行为也非常宽泛,是能够引起人事争议,即能引起人事争议的囊括全部人事管理事项与管理行为,包括具体行为与抽象行为。
目前处理人事争议的方式有:
1、人事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设立在90年代由国家人事部作出,但那时的人事仲裁是在人事行政机关直接领导下,主要以人事政策文件为依据而进行的,对人事行政机关与其领导下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处理或裁决均不能提起诉讼,其完全是“人事行政”活动。在人事仲裁制度上以及实体和程序上均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可依,故人事争议仲裁自始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当时的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也就基本呈“无案可裁”的状态。
2、人事争议纠纷的诉讼:
对于人事争议纠纷诉讼,司法解释设立成了完全与劳动争议仲裁一样的程序模式。这里所说的“一样的模式”是指在适用程序法上的相同:(1)、前置:即必须先经过仲裁,人民法院方予以受理;(2)、受案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及相关规范、司法解释规定下、限制下的各类争议,否则即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何种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审理机构:审理人事争议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庭承办。
3、人事争议的调解:
这里所说的调解,不讨论仲裁机构在办理人事申诉过程中所进行的调解,也不讨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调解,而专指对于人事争议处理的政府行政主管机关的调解、机关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的调解以及民间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