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目标

1.什么是税收政策目标

税收政策目标税收政策的核心内容。它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总目标联系在一起,并为实现总目标服务。从税收政策自身看,税收政策目标规定着税收政策的作用方向,对税收政策手段的运用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同时,税收政策目标也是判断税收政策手段有效性的标准。因此,科学地确定税收政策目标,对于有效发挥税收政策的诱导、调节作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2.税收政策目标的内容[1]

税收政策目标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目标是不同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政策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和分层次的。税收政策的主要目标包括:保障国家财政需要,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促进收入公平分配。

(一)保障国家财政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财政需要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内容:

1.国家实现其政治职能对财政资金的需要,如国防、司法、行政管理、外交等部门所需要的资金;

2.国家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对财政资金的需要,如公益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福利等事业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资金

3.国家实现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对财政资金的需要,如国家兴办或补贴民间无力兴办的能源、交通、通讯、基础材料、农业等基础产业所需要的资金。上述国家财政需要,除了一部分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公债融资筹措外,主要依靠税收收入来保障。

为了有效保障国家财政需要目标的实现,在制定税法和税收政策时,设置哪些税种税法,它的征税范围和课税基础应该有多大,由那些人来承担直接纳税义务的责任,征税的程度、比例或数量应该如何确定等等,都应当在考虑经济发展可能和纳税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作出科学、明确的规定。通过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保障国家的财政需要。

(二)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资源合理配置包括资源充分利用和配置比例协调两方面的含义。前者寓于经济稳定增长目标之中;后者则以社会供求结构优化为前提和标志。税收政策调节具有广泛性特点,流转税行为税都对资源配置比例产生影响。具体地说,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下,通过流转税特别是消费税政策的调节,影响某些产业产品的利益结构,影响其价格水平和市场竞争条件,从而诱导资源的流向和流量,改善投资需求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机制,直接配置一部分社会经济资源,使公益性投资项目和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等得到必要的资源投入,促使整个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优化。

(三)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经济稳定增长是以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大体均衡为基本前提的。当经济发展速度过快,投资和消费需求形成的社会购买力超过社会供给代表的商品和劳务可供量时,就会出现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健康运行。这时,采用增加税收的政策,通过改变政府与微观经济主体的资源支配使用比例,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相应降低投资者的投资净收益和家庭的税后可支配收入,从而达到收缩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抑制经济过快增长和通货膨胀的调控效应。反之,在经济衰退,社会有效需求不足和供求相对过剩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工厂开工不足、资源闲置浪费和失业率上升等,不利于资源充分利用和社会稳定。这时,采用轻税政策,使必要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得以维持,从而起到刺激社会总需求,扩大就业,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调控效应。

(四)促进收入公平分配

税收政策是国家参与和调节社会分配的一个基本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理顺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通过税收政策调节,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随着时间的推移,税收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3.税收政策目标的相互矛盾[2]

税收政策的各种目标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为了促进实现其中一个目标的税收调整或改变,可能因经济与政治发展的客观状况引起另一些作用,这些作用可能有助于或有碍于其他目标的实现。税收政策目标的这种相互矛盾性加大了税收政策选择和制定的难度。

财政收入目标和其他两个目标之间的矛盾是经常存在的。一般情况下;税收的首要职能是为政府公共支出筹集资金提供收入,保证政府收入的增长也是税收政策的首要目标,而实现其他两个目标有时会减少政府的收入。为了实现财政收入目标,有时不得不放弃在公平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方面的某些措施。例如,为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可能需要给低收入阶层或贫困落后地区以更多的减免税措施;为促进经济增长,需要在鼓励投资、鼓励技术进步、鼓励进出口贸易等方面采取更多的税收优惠措施;为了稳定经济,某些时候需要减少税收以刺激经济的增长。这些措施都会减少政府收入,如果政府财力条件有限,这些措施就难以充分实施,这些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特别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政府收入能力较弱,财政收支矛盾比较尖锐。因此在税收政策方面,财政收入目标和其他目标之间的矛盾表现尤为突出,其他目标不得不较多地受到财政收入目标的制约。这一矛盾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也比较突出,一些重要的税收政策措施往往由于国家财政的困乏而受到局限。

公平分配目标和促进经济增长与稳定目标之间也存在着矛盾。例如,为了实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往往要对储蓄和投资实行某些税收减免和优惠,这种减免往往使低收入阶层受益最少,破坏了对不同所得的纳税人实行差别税收待遇的纵向公平原则。某些税收的征收可能只有利于某一方面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却会给其他方面造成损害。如西方经济学家注意到,单一税率的增值税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提高和经济增长,但它比多税率的增值税在收入分配方面更具有累退性:再如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其目的是实现公平分配,而它同时可能会造成对储蓄和资本的重复征税,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西方国家的税制改革浪潮中,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累进程度已大幅度降低。

税收政策目标之间的相互矛盾性是客观存在和无法避免的,它使税收政策的抉择成为权衡利弊和相互协调的过程。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使各方面的目标和措施尽可能协调一致,对于比较突出的矛盾,应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按照抓主要矛盾的原则,选择最有利于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矛盾的税收政策目标作为一定时期内的主导目标。对于税收政策目标之间的相互矛盾关系,还需要从不同的时期进行考虑。某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目标的税收政策措施,从短期来看,不利于实现税收政策的财政收入目标和公平分配目标。例如,对私人投资的某些税收优惠,从短期来看,会减少财政收入,有利于高收入阶层。但是从长期来看,鼓励私人投资,有利于资本的形成,促进了经济增长,又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同时经济增长带来对劳动力的更多需求,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或带来工资水平的上升,可以减少贫困人口,又有利于公平分配。因此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还需要兼顾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