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型产业规制

1.什么是政府主导型产业规制

政府主导型产业规制是指在企业、市场、政府三者关系中政府既调节市场,同时也直接引导企业,并将侧重点放在后者上的一种产业规制模式。

2.政府主导型产业规制的特点[1]

(1)强调企业与政府的合作,为此建立了两者直接对话和协调的机制,企业在政府调控的直接规范下自主程度相对比较低。

(2)企业决策既受到市场支配,又受到政府影响,具有双重的决策参数,而最终决策在长时间内很难与政府意图相左。

(3)政府宏观调控直接指向企业时,实际上是开辟了资源配置的另一种方式。但造成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有所下降。

(4)宏观调控手段侧重于经济汁划和产业政策,追求力度和时间效应。

(5)宏观控制的透明度与民间主导型产业规制相比相对比较低。主要原因是因为政府对企业较大量的随机监控与指导。

属于这种规制模式的主要有日本、韩国,另有一些国家也具备这些特征,比如法国、瑞典等。

3.政府主导型产业规制的例证分析[2]

日本政府主导模式

日本作为市场经济范畴内的国家,其经济制度也是以私营企业制度为基础,微观经济决策也是由企业独立作出。因此,日本政府主导型产业经济的基本含义,并非政府决定一切的统制型经济,政府对企业决策的直接影响,也不是绝对的行政强制,而是直接和强有力的诱导和说服。日本的经济计划作为经济调节手段,并不排斥市场调节,市场仍然是调节社会资源配置的基本力量,但政府的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等通过对企业的直接诱导和影响,开辟了资源配置的新的调节领域。日本政府主导型产业规制最具特征的方面,就是政府有效利用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其中核心又是产业政策。政府以产业政策为主要工具,既影响企业决策,又改变市场态势(如供求、价格)等。

经济计划固然是日本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但在同产业政策的联系中,经济计划只是产业政策的表现形式。日本政府主要是通过不断调整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关联政策这三个方面,并对它们进行有机组合,来实现宏观调控的。因此,从宏观调控方式的比较来看,美国民间主导型产业规制模式实行的是需求管理,即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来不断扩张或压缩需求;而日本政府主导型产业经济体制实行的则是供给管理,即通过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来不断调整生产供给以实现宏观目标。日本经济宏观的目标是追求尽可能快的经济增长率和高生产效率。这与英美国家不同,日本通过产业政策实行的是赶超型宏观调控。曾任日本内阁通产省大臣的定则山中曾指出:产业政策是日本国经济发展的“基石”。

这里的含义,指的就是以产业政策的方式来实现政府对经济的调节,使之与市场机制一起,尽可能有效地配置资源,提高产出率,加快发展速度。日本实行产业政策调控的办法大致是:首先根据本国内外情况,选择一定时期内重点发展的产业与部门,作为产业发展目标;然后,制定实施办法,运用包括财政、金融、行政计划和经济立法等在内的各种手段来推行。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是与企业,尤其是居垄断地位的大企业充分磋商,反复说服、诱导,达成一致,协力推进。日本的长期产业政策主要由经济企划厅制定,设有官民结合,包括一百多位企业、学术界等各方面代表的“产业结构审议会”之类的机构来专司其职,迄今,日本连续制定了60年代、70年代、肋年代三个10年的“通商产业政策设想”,90年代以来正在实施《面向21世纪产业社会的长期设想》。

日本产业政策的宏观调控使经济运行带有浓厚的政府计划指导、协调的色彩。日本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一般都不能不在“官民协调”方面作出特别的努力。事实上,日本不少大企业正是靠着在贯彻政府产业政策方面的合作而壮大起来的。日本产业政策的实施是比较成功的,基本实现了它所追求的经济增长和生产高效率两大目标。究其所以,主要是日本的产业政策不仅具有较强的科学性,而且还有一整套保证实施的体系。日本产业政策的科学性包括:!战略性,就是围绕赶超先进国家这个总目标,从国家的全局和长远利益来考虑;阶段性,就是根据发展的总体战略,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突出不同的重点;具体性,就是在确定重点产业时,并不试图包揽整个产业,而是抓住其中的关键,通过对重点产业的某些部分、某些企业,甚至某几项产业的大力扶持,来带动整个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日本产业政策实施的保证体系则包括:第一,法律保证。在日本,经济计划是指导性,虽然对企业没有强制的约束力,但产业政策一般都通过了立法程序,获得了法律保证,因而企业有义务执行。

《公益事业令》、《电力工业重新改组令》、《重化工业法》和《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等法令法规,从根本上保证了不同时期内有关重点产业的“官定民从”的贯彻、落实。第二,财力保证。7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政府一直掌握着约占国民生产总值27%的财政收入和不到10%的政策金融资金,也就是说,政府集中了1/3以上的国民生产总值。这为产业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财力保证。日本政府责成大藏省制定“财政金融投资计划”,由通产省组织实施,将财政投资和政策金融投资集中用于落实产业政策。这部分投资约占全国总投资的30%,它使日本政府得以引导投资方向、实现资源按产业政策既定领域的倾斜式配置。第三,组织保证。为了执行产业政策和与之配套的财政金融投资计划,日本政府组建了一整套机构体系,如有名的“两省两行十库二十余公团”,这些机构和组织互有分工又相互配合,从组织保证了日本产业政策的实施。

从日本产业政策的成功实践中可见:政府与市场应当有所分工,由市场机制调节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计划机制调节与社会经济发展有关的长远决策,其中主要是投资决策。市场与政府的这种分工,表明市场机制有效性和政府机制有效性分属不同的层次,因而两者可以,也应当相互结合,实现优势互补。这种结合不是各管一块,而是在产业经济运行的同一过程中,政府主体统揽全局,在市场机制失效处承担起责任,以弥补市场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