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

1.什么是增值税转型

增值税转型是指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按照“进项税额”的扣除方式,增值税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只允许扣除购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

二是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

通常前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后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2.增值税转型的概述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只有我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从满足财政收入需要看,生产型增值税因进项税额扣除的范围小,税基较大,在税率相同的条件下,比消费型增值税能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一是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不予抵扣,造成了谁投资谁就要纳税,不利于鼓励投资;

二是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衡、不公平,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税收负担重,不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

另外,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可以免税,而国内生产的设备所含税款不能抵扣,也影响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为消除重复征税因素,刺激投资,拉动内需并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东北地区的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实施了增值税转型试点,并通过采取投资过快增长行业暂不纳入试点范围和实行增量抵扣等办法,较好地解决了部分行业过热和财政减收两个突出问题。从试点情况看,改革效果已初步显现,今后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而颇受企业的欢迎。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08年将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增值税转型其实是给企业减负,导向上是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3.消费型增值税的实践选择

西方发达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从实践选择意义上,有几方面原因。一是经济发展背景,二战后的50年代,百废待兴,需要巨大投资去刺激经济增长,同时经济发展又要求加强专业协作,而西方国家原来实行的重复征的营业税,对投资有较大扭曲性,不利于专业化发展,必须要有新的税种来取代。二是经济理论背景,根据凯恩斯学派投资乘数原理,主张运用各种手段刺激投资和消费,扩大有效需求。三是科技发展背景,西方国家战后高科技发展迅速,企业的固定资本投资比重大,资本有机构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高科技产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四是国际贸易背景,战后西方国家在资本输出的同时增加大量商品输出,实行出口彻底退税,使出口商品不含税,扩大了这些国家商品的国际市场占有量,有利于这些国家对外贸易发展并推动世界贸易发展。五是财政政策背景,西方国家由于实行周期性平衡财政预算政策,在财政支出不断增长的同时,除了扩大税收收入以外,增发国债、赤字预算都是主要增收政策,而且税收收入的增长又主要是依靠作为主体税种所得税,所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虽然由于税基原因使增值税收入减少,但不影响其选择。六是税收征管背景,西方国家税务征管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并有完善的再教育培训机制,税收征管科技含量高,国民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

许多发展中国家实行的也是消费型增值税,但有部分国家增值税的实行范围不大,只在产制环节或批发环节征收,而零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发展中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实践选择有:

第一,市场经济机制的完善程度。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较早、机制运行较完善的国家,优先选择的是中性化明显的消费型增值税。

第二,经济发展战略的确定。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也不平衡,经济战略的侧重点也不同。以出口为经济发展重点的国家,多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第三,税制体系及税种比重。市场经济体制较完善的国家,税制体系多接近于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商品劳务课税所占比重弱于所得课税,选择税基相对窄的消费型增值税,对财政收入不会有太大影响。

第四,国家大小和财政支出需要。一般来说,国家较小,财政支出需要较少,财政收入相对容易满足需要,也有助于选择消费型增值税。

4.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转型是指将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

2008年11月5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措施时要求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这将为企业减轻负担1200亿元。

财政部拟定的可能超过1000亿减税规模的增值税全面转型方案,日前已上报国务院待批。该方案最大亮点是全额抵扣、全行业转型,方案并建议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目前所知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全面转型改革方案的最新版本。尽管该方案仍有可能做些修改,但它意味着,当前宏观形势正在为改革创造最佳时机,抓紧推进增值税全面转型正在成为共识。

然而,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转型本身绝非增值税改革的终结。通过进一步改革使得增值税充分发挥其特有优势,真正做到全覆盖、全链条、全抵扣,并加快推动中国税收立法进程是一个更大的命题。

新方案参考了此前不久实施的《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试点内容:建议取消增量限制,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全额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取消行业限制,除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外,其他行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转型范围。

实际上,从2004年下半年东北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以来,改革方案的调试修改一直都在进行。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当时采取的是“增量抵扣”方式,改革试点领域也限定在八大行业。

同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紧急通知,对东北税改的关键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将“增量抵扣”方式转变为“全额抵扣”。2005年,试点方案又从“全额抵扣”再度转为“增量抵扣”。

东北试点启动后,如何向全国推进成为焦点。决策部门当时更倾向于三大方案的利弊权衡:

其一,仿照东北模式,分阶段按照产业序列向全国推进,首先可以选择东北试点的六大行业,然后再逐步向其他行业拓展。

其二,同样仿照东北模式,按照地区序列,从东北地区试点开始,按照西部、中部、东部的次序逐步推进。

其三,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到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应尽快将这一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为了减少改革成本,在全国推开时可以采取限定抵扣范围(新增机器设备)、实行增量抵扣等过渡性措施。就是所谓的“一步到位”。

而具体实践进程显然是对上述方案综合协调的结果:继东北老工业基地后,中部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五盟市和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先后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