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用

1.什么是会计信用

会计信用是指会计行为主体(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制度的要求,在其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和鉴证过程中所形成的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一种履约能力。最终体现为会计行为主体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为会计信息的需求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以便于其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和判断。会计信用主要体现在会计信息质量上,会计行为主体的会计信用越高,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越高,反之会计信息质量越低。

2.加强会计信用建设的现实需求

信用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基于各种财产的当期或跨期交易并维护交易双方利益的制度规则。这种制度规则包括法律制度共同遵守的合法经营规则、平等竞争原则,以及不得损害市场其他当事人受契约保护的合法利益的原则等。会计信用是指会计行为主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制度的要求,在其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和鉴证过程中所形成的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一种履约能力。最终体现为会计行为主体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为会计信息的需求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以便于其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和判断。会计信用主要体现在会计信息质量上,即会计行为主体的会计信用度上。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社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会计行业的信用危机。特别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和频频曝光的会计造假案,使得会计行业面临着严重的信用危机挑战。因此加强会计信用建设是现实的迫切需求

3.会计信用缺失的原因

会计信用缺失的最重要表征是会计信息的有意造假,从根本上看,会计行为主体对会计信息的造假无非是想通过骗取社会公众或政府相关部门的信任,以达到维护少数人(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经济利益的目的。会计信用缺失不仅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和会计执业界的信心一落千丈,而且也诱发了整个社会对于金融证券市场丧失信心,并对一个国家的经济产生严重影响。

(一)巨大的经济利益与低廉的违规成本是会计信用缺失的关键诱因

会计行为主体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不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重扭的财务会计行为,通过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造成了会计信用缺失。他们通过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达到共同的目的,一是以人为手段使本来不佳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表现良好,一般通过虚增资产、虚减负债等手段,其目的在于骗取上市资格、达到增发新股的条件、博得股东的信任而刺激股价或隐瞒亏损、左右盈余;二是通过多计费用、少计收入等手段逃避税收负担、管理人员支出合法化、套取企业收入。这些看似并不高明的手段却能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通过会计造假可以使会计行为主体偷税漏税、损公肥私、上市圈钱、拉高股价。而低廉的违规成本是会计行为主体造假的又一个诱因。就目前的会计造假手段来说,隐蔽性比较强,加之我国会计制度的不稳定性,新旧会计制度的过渡又为企业进行会计造假提供了方便,因此对假账的确认有一定的难度。同时由于现行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对于会计造假者的惩罚力度不够,会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多是行政责任,极少数情况下才能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使得会计造假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对于制假者来说大多无关痛痒。另外,会计行为主体的经济利益往往与政府的政治业绩息息相关,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产生政府庇护,执法者与违法者相互串通,使假账的查处难上加难。如此低廉的会计造假违规成本使很多会计行为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走上了造假的歧途。

(二)监管制度的缺陷与执行不利是会计信用缺失的根本原因

会计行为具有经济后果,因此要求会计程序必须公平地对待一切利益集团会计数据应当是公允的、无偏斜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资源的配置、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以及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程度。如何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是我们不得不解决的重要问题,而要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对会计行为进行必要的会计制度约束,会计信用制度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约束。可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我国目前不仅监管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而且已有的制度还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这些是造成会计信用缺失的根本原因。

1、会计行为主体内部监控制度的缺陷

以上市公司为例,在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国家股、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并且国家股股东长期缺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这一股独大的局面导致公司高级管理者们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曾三套班子一套人马,经营者们决定着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权力在公司内部失去了有效的制衡机制。虽然很多公司制定了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大多流于形式,把它们作为一种门面挂在墙上或印在纸上而没有去实施。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的记录者,本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法律与会计制度的要求从事会计工作,然而由于企业管理当局从自身利益出发,有进行会计造假的动机,而会计人员往往受制于管理人员,管理者不仅决定会计人员的聘任与解聘,而且决定着他们的报酬事项,加之会计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水平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因此造成会计人员主动或被动地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局面。同时,很多会计行为主体的内部审计机制并不健全,内审部门独立性较差,大多数的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企业的财务部门,很难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会计造假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3]。

2、会计行为主体外部监管制度的缺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用不仅需要内部监控制度的约束,同时也需要接受国家法律、社会独立审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但事实告诉我们这些外部监管制度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首先,我国的会计法律、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会计政策的无常变化给会计行为主体造假提供了可能性。我国在加入WTO以后,会计制度需要和世界接轨,这必然造成我国会计政策的大幅改变,在变化的过程中还必须和我国的国情联系到一起,因此就会出现很多的漏洞与冲突,加之会计行为主体对会计政策法规的理解有别,导致主观与客观上的会计造假行为。已有的会计法律、会计制度也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我国在单位会计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方面,大多明确规定了他们在没有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的规定不仅简单且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实践中追究会计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的情形与会计违规行为相比少之又少,这使得会计从业人员更加无视会计法律与制度的规定而任意造假。

其次,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制度存在缺陷、审计行为弱化也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之一。在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经营者接受所有者的委托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其受托责任通过会计信用产品得到反映和揭示。为了保证会计信用产品的质量,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着鉴证的责任。而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导致公司的经营者们真正决定着承担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续聘、审计费用等事项,经营者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于是在我国会计市场上就出现了经营者委托审计机构对自己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怪现象。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经营者当然渴望得到满足自己要求的会计信用产品,而会计师事务所在激烈的行业竞争情况下必然导致执业质量下降。同时,注册会计师造假的法律风险远远低于其造假收益,严格执业者往往不能得到应有的奖励反而会失去原有的客户,这些均导致会计行为主体的会计信用缺失,会计信用产品质量不高。

最后,社会舆论监督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会计信用信息交流与传播不利,失信者的长远经济利益没有受到应有的影响。在我国由于受到政府管制、新闻审查与监管制度的影响,使本应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会计失信行为与失信产品无法加以及时与准确的披露,这实际上是对行骗者的保护与怂恿,使失信者更加有恃无恐,变相的助长了会计行为主体的造假行为。

(三)诚信观念的淡薄与整体社会信用水平低下是会计信用缺失的主要成因

当我们讨论信用问题的时候,总会想到“诚信”这个术语。诚信属于道德范畴,用来约束与评价人的行为。会计诚信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它主要强调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而会计信用属于法律与经济概念,它从一个特定的角度规范和修正着会计行为主体与会计从业人员的会计活动,会计信用在道德领域表现为诚信,而在经济领域表现为主体的履约能力,是他们的一项重要经济资源,可以为其带来经济利益。诚信观念本来是中国从古至今所提倡的道德观念,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和不完备的社会制度下,各种欺诈与虚假现象充斥着中国市场,不讲信用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这样的社会与市场环境下,会计人员难于顶住社会各个方面的压力与干扰而洁身自好,于是,“略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也就无足为奇。在整体社会信用水平低下的环境里,会计信用缺失也就成了必然现象。

4.会计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1]

会计信用是指会计及相关职业人员通过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制度等,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从而取得社会信任的一种行为方式。会计信用体系则是会计征信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搜集、加工处理并且向全社会公开提供会计及相关职业人员的会计信用信息的一个涵盖全社会的操作系统。它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子系统。

(一)会计信用体系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会计人员扮演着以货币度量形式将经营者所有经济活动的价值方面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汇总、整理,最终以财务报告的形式将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向委托人报告,并请求审计,以解除经营者的受托责任的角色。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全,会计人员的作用将日益明显。作为提供会计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会计信用体系将在规范会计人员队伍、提高会计行业整体水平上发挥重要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二)建立会计信用体系能够有效遏制“不正之风”的蔓延

近几年,会计界失信事件层出不穷。美国的“安然”事件、“安龙”事件,我国的郑百文事件、银广夏等事件均说明会计作假现象日益严重,“诚信”二字在会计界备受冷落。在利益等各种因素下,会计人员把“诚信”抛在了脑后,人们不再相信会计信息,整个会计行业出现了诚信危机。当然这也与我国信用制度的缺乏、不完善,相应的会计信用体系未建立起来有很大的关联。所以,建立会计信用体系关系到整个会计行业的诚信问题。(三)建立会计信用体系是经济全球化及我国加入WTO对会计行业的要求随着我国加入WTO,会计相关行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会越来越高,其竞争性也会越来越强,通过建立会计信用体系,相当于给会计相关人员穿了一件“防御衣”,用来抵御外来的“袭击”。

5.会计信用体系构建[1]

会计信用体系的构建不能单靠某些人的力量,而是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其内容涉及很多,本文着重从信用主体的确定、制度建设、基础平台这三方面阐述。

(一)会计信用体系主体的确定

会计信用体系的主体是指从事会计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实际运作的机构和人员。依据我国会计行业的现状和环境,确定会计信用主体时,可分二步走:

第一步,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暂时采用“政府主导”的模式运作。“政府主导”模式是指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用服务,比如由政府出资成立会计信用局,提供信用服务,增强人们的信任感。

第二步,在“政府主导”的模式正常运行一段时间后,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逐步过渡到“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模式”,由政府提供相关的政策,规范和扶持企业进行市场化的运作。市场化的会计信用主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专门征集会计信用信息以及有偿提供会计信用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美国,信用服务实行完全的市场化运作,信用服务公司都是独立的私人企业,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独立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更不能与评级企业有任何私下交易。美国的信用服务公司保持了中立,从而有了赖以生存、发展的生命力。美国有比较成熟的信用体系,信用主体可以完全市场化运作,但是实践证明完全市场化运作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评级机构的反应越来越“迟钝”,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在评估费用的诱惑下受到了挑战。针对这种情形,我国政府的引导作用就显得极其重要了。它要保证企业在运作时有政策支持,更要通过不断地制定法规、制度去约束、限制企业的行为。比如针对信用评级受到评级费用挑战的情形,我国政府可尝试改变评级机构的评级委托模式,建立注册会计师协会招标制度。这种制度引进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评级委托关系中独立的第三方,由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制度,将被评级单位的委托权从被评级机构转移到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时制定评级单位评级招标制度。这种模式是否可行还有待商榷。 

(二)会计信用制度建设

会计信用制度是对会计信用加以规范、控制的机制。我们倡导诚信,不仅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而且更应通过制度的设计约束会计人员,从主观、客观两方面堵住会计人员的作假心理,为早日形成一个健全的会计信用体系、良好的会计信用环境打下基础。

笔者认为会计信用制度的建立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信用档案制度

先由会计相关人员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经会计信用局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信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建档。

个人诚信信息可主要包括:

(1)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历、所在单位、执业资格。

(2)个人提示信息:向外提供虚假材料;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接受谈话提醒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等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 

(3)个人警示信息:违反法律、法规所受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

以上的信息只是会计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在搜集、公布会计人员的信息时,我们急需一部法律保护其利益。比如在公布信用信息时会计人员的隐私问题。

可立法规定,禁止征信机构在未取得个人书面同意前,公开被记录人的记录;个人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是否存在关于自己的记录及记录的内容,并要求得到复制品;个人认为关于自己的记录不正确、不完全或不及时,可以请求征信机构更改;对于跟个人信用信息无关的信息,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提供。对于信用信息中的负面信息,在法律规定保存的年限后,征信机构必须在信用信息中删除。

2.会计相关人员的评级制度

首先,应明确会计相关人员评级的内容。评级内容主要包括八个方面:职业能力及职业资格,工龄,年检、年度考核的情况,参加后续教育的情况,同事、领导的评价,获奖励情况,违规、违法等受处罚的情况,银行信贷、纳税情况。再可细分为若干具体项目,逐一量化、记分。

其次,评级制度应规定评价标准。实行百分制,根据最终考核得分情况,评出五个信用星级。考核得分高于95分的,评定为五星级;考核得分高于85分低于95分的,评定为四星级;考核得分高于75分低于85分的,评定为三星级;考核得分高于60分低于75分的,评定为二星级,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评定为一星级。

第三,评级制度应规范评级程序。先由个人向评级机构提供个人基本情况,评级机构通过数据库从银行、税务、法院等部门搜集更多,更全面的信息。然后评级机构根据评级内容,标准进行评价,利用网站,数据库软件,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公布信用评级结果,最后由评级机构确认信用星级颁发信用星级证书。 

(三)会计信用的基础平台建设

会计信用基础平台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指的是会计信用数据库的建设。会计信用数据库是用于存储会计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

依照我国区域分布的特点,我们可在各区域政府出资帮助下设置区域会计信用局,建立强大的数据库基地,数据库基地的建立是区域会计信用局的主要任务。但是数据库的建立、维护面临着很多问题,都需要逐一解决: 

1.建立数据库必须要解决好信息技术的问题。通过把会计信用信息加工成信用产品,满足人们对会计信用产品的需求。 

2.要保证取得会计信息的方便性、时效性、安全性,对信息技术具有相当高的要求。

(1)在保证方便性方面,要不断地开发出不同的信用管理工具,增加对信用数据的应用。我们所熟知的美国邓氏公司创造了邓氏编码,为公司的规模扩张,业务的延伸,市场的占领,企业形象的树立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我们也可尝试创立一种编码,在会计信用体系中,一个编码对应一个会计人员的全部信用记录,让这种编码成为符号代表。 

(2)在时效性方面,要有较高的数据库更新速度。全球最庞大的邓氏公司的数据库,每日更新100万次,以确保信息的精确、完整、及时和跨区域的一致。数据库更新的快慢决定着它的生命力的强弱,如果它跟不上市场的变化,那它只能成为市场的“遗弃儿”。还有就是为保证提供连续服务,必须在多个高性能UNIX建立集群,万一服务器出现问题,在若干秒内备用服务器将启动接管所有服务

(3)在保证安全性方面,首先要防止计算机由于各种故障(比如由于病毒的入侵、供电中断、火灾等)造成数据的丢失;其次要防止由于非法入侵或工作人员的失误而导致机密信息外泄。

会计信用体系的构建是一个长期、艰辛的过程。不仅需要全体会计相关人员的努力,更需要银行、税务、政府等部门积极投身到会计信用体系的建设中来,为会计信用体系添砖加瓦,这样才会有属于我们的完整的会计信用“大厦”。

6.建立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是实施会计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建立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对企业的会计信用状况及时进行评定,予以公告,有利于督促企业依据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其次是评价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尺度。建立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可以通过科学的指标,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再次是强化会计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第四是搞好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载体。可以对单位会计工作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的监督。

7.会计信用的等级分类及管理措施

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可由主管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审计、银行等部门共同参与。通过对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守其他财经纪律、法规情况的评价,可将企业的会计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评定为A、B、C、D四类,并落实分类管理措施:

1、A类单位管理措施。在两年内免除财务会计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财政部及市政府布置的专项检查除外);简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年检手续;作为评选财务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作为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申报认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和申报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优先办理需批准实施的有关财政鼓励政策事项,中、小企业需申请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的,可优先办理。

2、B类单位管理措施。对B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实行常规财务会计管理。

3、C类单位管理措施。对C类单位除采取对B类单位实行的常规财务会计管理措施外,还实行以下C类管理措施:每年由财政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的专项检查;根据检查和评定情况,由主管财政机关督促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

4、D类单位管理措施。对D类单位实行以下D类管理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由财政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会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外,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每年至少增加一次由主管财政机关组织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化培训;报送的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方面申请审批事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有关责任人(包括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

5、实行会计信用等级复查制度。主管财政机关在每年二季度内对上年度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进行复查,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评定标准的单位,重新调整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并将调整结果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后,非经复查不得向上调整。但根据财务会计日常和专项检查情况,并依据单位在从事有关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记录,主管财政机关可按本办法规定向下调整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单位对财务会计信用评定结果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