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行政关系[1]
2.行政关系的分类[2]
行政关系虽然较为复杂,但大致可分为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几类。
1.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都是以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故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机关,如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所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管理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
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3.行政关系的基本特征[3]
4.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普遍认为,行政关系经行政法确认,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区别表现在:
第一,性质不同。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二,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
第三,内容范围不同。行政关系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必然是行政关系,但行政关系并不必然就是行政法律关系。
第四,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作为事实关系先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存在。但也有学者认为,行政关系本身也是一种法律关系。行政关系是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发生的,而行政权不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力,倒是一种法定权力。在没有行政关系的前提下,法律可以促进某种新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行政关系大多也同时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是一种法律关系(宪政关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