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
2.行政机关的内涵
第一,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
第二,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第三,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
3.行政机关的范围[1]
4.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区别[1]
行政机关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国家行政权,并独立承担行政义务和行政责任的机关法人。就其行政权的享有和行使上来讲,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就行政义务和责任的承担,包括独立的被诉的诉讼主体和责任上来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它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的法定条件和法定资格。
而行政机构则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单位,其人权、事权、财权、物权均属其所隶属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内部分工和组合,将整体的要求和职权再分配给其内部的各个机构分别行使,各行政机构所享有和行使的行政职权是其所隶属的行政机关职权的一部分。所以,按照我国法人制度的法律要求,各行政机名义作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为,除非法律法规对此有明文授权,否则,便为越权,越权无效。
5.行政机关的分类
行政机关是个抽象的概念,表现的是国家行政机关这一整体。研究行政机关,首先要对其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这是根据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及职权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
中央行政机关也叫最高行政饥关,其职权的效力范围遍及全国,发布的决议、命令对全国都有约束力。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如国务院各都委,各直属机构等。地方行政机关指活动范围仅涉及特定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国家在本地区内的行政事务,发布的决定、命令仅在一定的行政区域有约束力。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这是根据行使职权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一般行政机关指管理全国或一定行政区域内综合性行政事务的机关,其职权具有一般管辖的性质,对所辖区域内的行政事务进行全面管理,不限于从事各种专门事务。通常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专门行政机关指在一般行政机关的管辖下管理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行政事务的机关。其职权限于对专门的、特定事务的管理。专门行政机关都是在政府的领导下行使某一方面的管理权。包括各级政府下属的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沟所属的职能部门。如省政府下属的公安厅,卫生厅,行政公署下设的公安处、税务局等。
这是根据行政机关有无对外管理权所作的划分。
外部行政机关指有权按地域范围对社会上的个人和组织进行管理的机关。外部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它可以自己的名义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公开发布命令,作出决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直接影响。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职能部门。内部行政机关指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本单位内的行政事务或对其下级机关进行管理的组织。在行政机关内部,它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内部事务进行管理。例如,咨询性质的行政机构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内部职能机关人事厅,内部监督机关监察厅,内部服务性机关,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都是。
6.行政机关设立条件[1]
1、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2、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
3、其职责、权限已由组织法予以明确规定;
4、已确定了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5、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
6、已经设置了办公地点并有必要办公条件;
7、已经政府公告其成立。
7.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1]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关系的范畴,它基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而发生,是内部行政关系。这种关系可分为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两大类型。
- (一)纵向关系
纵向关系指以隶属为基础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即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纵向关系按性质不同,又有领导关系和指导关系之分。
- (二)横向关系
横向关系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包括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同级别但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国家工商局与国家税务局之间的关系:河南省政府与佛山市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横向关系中不存在领导或指导关系,但有相互合作与协调的关系,即公务协助关系。这种公务协助关系在我国,尚无统一的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多散见于一些单行法律和法规中,在实践中也是被普遍遵循的。
- (三)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及处理
由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各种关系,在这些相互关系中,难免产生某种纠纷。机关纠纷指行政机关之间因执行公务所发生的各种行政争议。这种争议的实质在于行政权限的争议。其基本类型有两种:一种是积极的权限争议,表现为两个行政机关都认为自己对某种事务有管辖权,从而发生职权冲突,另一铀是消极的权限争议,表现为两个行政机关都认为自己对某种事务没有管辖职责,从而出现管辖上的“空白”。
机关纠纷属于内部行政争议的范畴,同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所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内部行政争议,因其不涉及社会个人和组织,对它的处理纯属内部行政事务,应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不由司法机关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