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行政强制
2.行政强制的特征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方,或对社会秩序、他人人身健康、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方;
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4.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
4.行政强制的方式
行政强制的方式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但一般可以分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三类。
- (一)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间接强制是指执行机关通过某种间接的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直接强制是指业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由执行机关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业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业务相同的状态,可以分为对人身、财产和行为的三种强制,每一种强制的内容都不同,但是可以同时适用。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具体有3种:(1)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方法,具体包括强制拘留、强制服兵役和强制传唤;(2)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方法,具体包括滞纳金、强制划拨、强制扣押、强制抵缴、强制拍卖、强制拆除、强制退还、扣除工资或者扣押财物作抵;(3)对行为采取的强制执行方法,具体包括强制许可、强制检定和强制铲除。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1)依法执行原则
(2)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3)适度原则
(4)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原则
(5)协助执行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没有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2)义务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不是客观上不能履行;(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原则上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执行时,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
- (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者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以及确保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和行政决定的执行,依法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加以暂时的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的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其特点是:
(1)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
(2)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者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以及确保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和行政决定的执行;
(3)实施对象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
(4)具有临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对人身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产行政强制措施,前者包括遣送出境、强制遣回原地、强制隔离治疗、扣留或管束,后者包括查封、扣留、冻结、强制收购、强制收兑。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一般来讲其实施要经立案、调查、决定、执行四个程序。
- (三)即时强制
即时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一种,特指行政机关在遇到重大灾害或事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者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即时强制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即时强制和对财产的即时强制,前者包括对酗酒者的约束、对传染病患者的隔离治疗、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者的强制驱散等,后者包括对非法枪支的扣留、运输途中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强行保留等。
即时强制,一般是在紧急情况时采取的,因而不适用一般的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