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权

1.什么是税款征收权[1]

税款征收权是税收执法主体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纳税人足额缴纳相应税款,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特定纳税人减税免税退税、缓征等税收特别待遇的权力,包括税款征收权、纳税申报受理权、漏管漏征清理权、税收减免权、出口退税审核权、缓征税收审批权等。税款征收权是税收执法权的核心,其他的税收执法权都不得不围绕着税款征收权展开。

2.税款征收权的主要内容[2]

中国税收执法机关的税款征收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依法计征权,即税务机关有权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目税率计税依据进行征税;

(2)缓征权,即县以上税务机关有权批准纳税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权力;

(3)减免税审批权;

(4)核定征税权,即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有无账可查或有账难查以及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纳税,超过税务机关责令申报期限仍未申报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5)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权;

(6)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权;

(7)离境清税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包括欠缴税款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需要出境,既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8)追征权,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对偷逃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可无限期追缴。

3.税款征收权实现的方式[2]

税款征收权实现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状况,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组织入库的具体方式。《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多种方式征收税款。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填写缴款书后,由纳税人向金库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健全,能按期核算申报的国有、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是目前中国实行的一种主要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的课税对象金额,核定其应纳税额,填发缴款书交纳税人限期缴入国库,或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直接征收的一种组织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账证不够完备,但能控制其生产经营情况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小型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对经营不固定、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业户和从事临时经营的工商业户,以及从事连续性经营业务的纳税人采用的一种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应税产品和项目进行查验,实行报验盖戳或贴查验证,核实数量据以计征税款。一般分为就地查验征收和设立检查站查验征收。这种方式特别适用于城乡集贸市场上从事临时经营,或缴纳集贸税收的纳税人。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经过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收入额和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经营收入和经营范围相对稳定、又确无建账能力,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领取正式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集贸市场内实行按月征收税款的各类其他经营者(简称定期定额户)。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发布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重庆市等地的税务机关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基本精神,为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2月5日和2005年3月28日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两个文件,明确要求:(1)为贯彻依法治税原则,实现个体工商户定额的“公平、公开、公正”,推进税务系统廉政建设,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普遍采用“参数定税法”。各地要在综合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经营额因素的基础上,科学选取核定定额的参数,合理确定定额调整的系数,以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2)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计算机核定定额,是全面提高定额核定科学性,有效避免定额核定过程中的“关系税”和“人情税”的重要措施。(3)加快落实《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4)切实加强个体税源分析,加强对重点税源和未达起征点业户的动态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在执法实践中,纳税人如果不愿意实行定期定额的征税方式,而主动提出建账查账征收,这是纳税人的权利。但是,税务机关有权调查其建账能力,并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标准,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决定。当然,如何确定一个严格的标准,防止因建假账而导致税款流失,也是一个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5.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应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实行代扣代缴的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目前中国对纳税人课征的个人所得、预提所得税就是采取代扣代缴的源泉扣缴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务机关按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6.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应对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代收代缴目的在于对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难以征收的领域实行源泉控管。如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工业企业委托加工产品,一律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7.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应对代征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税务机关方可委托:(1)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并具有承担税收代征条件的单位。(2)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熟悉税收政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不良记录的个一人。目前,各地对零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大多是委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政府、村委会及金融机构、交通管理部门等代征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代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不同,后者是扣缴义务人向国家应尽的法定义务,而前者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而且,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职责与责任。委托代征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代征协议文本,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关于委托代征的手续费支付比例,中国现行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1)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2)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3)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4)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5)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此外,税款征收方式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还可采取核实征收、自报核缴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