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返还

1.什么是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指中央返还地方的税收收入,是分税制体制改革后中央对地方上划收入(或减少地方收入)的一种财力补偿。2007年税收返还包括消费税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

(1)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各地征收的消费税100%和增值税75%部分上缴中央,中央按各地当年上划“两税”增长率的0.3和上年税收返还基数计算,确定每年对各地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省对各市比照中央对地方的办法执行,返还系数为0.15。市对各县(区)返还系数为0.1。

(2)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后,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中石油、中石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属中央收入外,其余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全部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分享比例2002年为5:5,2003年以来为6:4。地方分享部分省与市划分办法是:中央在豫企业和跨省经营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及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金融证券、保险、信托、信用社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跨省辖市经营的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省属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与中央单位共同投资的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全部作为省级收入;省与市县共同投资的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分别按省、市股份和投资比重划分为省级收入和市县收入;市县与中央共同投资的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市县收入;除上述外,市县企业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均为市县收入。中央财政按核定的各地所得税基数,对地方净上划中央收入实行基数返还。

(3)2004年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改为中央和地方分担。财政部根据改革前各地出口退税情况,核定各地出口退税基数,基数内退税全部由中央负担,超基数部分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担。2005年,分担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改为按92.5:7.5比例分担。

2.什么是税收返还的帐务处理

按照税务部门的返回税的类型,处理方法也不一样:

1、增值税

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消费税

(1)企业收到先征后返还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的消费税,按规定先征后退的,计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公司)、“应收帐款”(其他企业)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帐款”科目。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退消费税的,计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公司)、“应收出口退税”(其他企业)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公司)、“商品销售成本”(其他企业)科目;收到退回的税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3、营业税

企业收到退回的营业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4、企业所得税

公司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应当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