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税收征纳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是指税务机关与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为征税、纳税而发生的各种关系,其中包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纳税人认定关系、税款缴纳关系、票证管理关系等。
2.税收征纳关系的特点[1]
1.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非对等的经济利益关系。
征税的过程是国家强制地从纳税人手中取得社会财富的过程,纳税的过程是纳税人无偿地将自身财富贡献给国家的过程,税收分配是社会财富从纳税人向国家单方面转移的过程。相对来讲,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总是处于主动的地位,不必偿还给纳税人应纳税款的等价经济利益;纳税人则处于被动的地位,无法要求国家对其因纳税而损失的经济利益进行补偿。这样,国家因征税而增加了经济利益,纳税人因纳税而减少了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的变化不是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是不对等的,由此而引发的税收征纳关系也不可能是对等的经济利益关系。
2.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相对固定的法律关系。
税法是规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国家征税必须以税法为依据,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征收。纳税人需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缴纳税款。在税法中,国家要明确规定纳税人、征税对象、课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税收优惠、违章处理等各项要素。税法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变更和变通税法,超越税法之外的征税行为和不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因此可以说,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相对固定的法律关系。
3.税收征纳关系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实质。
税收征纳关系是征纳税主体双方的关系,即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征纳关系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在拥有依法征税、依法管理和依法处罚的权力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向纳税人宣传税法、解释税法的义务,依法为纳税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退税手续的义务和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义务等。作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人除需要承担依法缴纳税款、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稽查等义务外,还拥有相应的权力,如依法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票证、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力,申请税务复议和提出税务诉讼的权力等。任何一个国家和任何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纳关系,实际上都是建立在这种权力和义务关系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征纳税主体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规定,征纳关系也是很难存在的。只强调单方面的权力或义务是不现实的。
4.税收征纳关系存在的基础是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的存在是税收征纳关系得以存在或变为现实的客观基础。因为如果没有课税对象的存在,国家征税就会因缺乏标的物而失去经济基础,税款的最终来源就是无保障的。另外,如果没有课税对象的存在,纳税人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因为其无法缴纳税款,也不知道根据什么计算应纳税款。因此,依法征税仅是指对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所得的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税款。依法纳税也是指发生了应税行为、取得了应税所得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对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没有取得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是不征税的。这样,国家和不具有纳税义务的人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纳关系仅限于国家和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因课税对象的存在而存在的税收法律关系。
5.税收征纳关系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关系。
由于税务机关是国家的税收执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是事实上的征税主体,所以税收征纳关系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在税收法律规定既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的执法情况、征管模式和税务干部队伍素质等都会影响到税收征纳关系的状况。同样,征纳关系的协调首先也应该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协调。
3.良好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内容[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要求建立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制、规范、科学的良好征纳关系。具体而言,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主要包括依法治税、公平正义、科学管理、文明服务等四个方面。
(一)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核心。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就要求把依法治税贯穿税收工作的始终,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公平正义。既包括税负公平、执法公正,又包括用税合理、诚信至上等内容。通过统一企业所得税,优化流转税,保持区域、行业、企业间的税负公平,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条件。准确理解税收法律的精神本质,并公正执行,杜绝关系税、人情税现象。科学地安排、使用好财税支出,把钱用到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上,并自觉接受纳税人监督。税务机关要做守法的典范,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征纳双方以诚实守信作为基本原则,共同构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诚信状态,共同维系和发展和谐征纳关系。
(三)科学管理。税务机关只有树立现代税收管理观念,依托信息技术手段,人机结合,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才能更好的公平税负,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
(四)文明服务。提供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的法定义务,文明的纳税服务,能够帮助纳税人理解税法,引导纳税人遵守税法,提高税法的遵从度,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征纳秩序;能够促进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和能力的逐步提高,有效提升税收管理的水平。同时,能够树立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赢得纳税人信任,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纳关系。
4.税收征纳关系的影响因素[2]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经过征纳双方的共同努力,税收征纳关系已得到明显改善,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日趋规范,服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逐步提高,征纳双方的矛盾明显减少,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稳步上升,税收征纳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税收征纳关系正在趋向和谐。但与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相比,征纳双方之间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不和谐因素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一)缺乏观念创新意识。税务机关难以彻底摆脱传统观念意识的影响,仍然过于重视自身和税收发展,并以此主导征纳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对于税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良好征纳关系的发展要求、如何建立规范科学的征纳关系,缺乏系统认识和全面把握。还有人满足于征纳关系改善的现状担心继续推进会削弱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影响税收权力和部门利益。
(二)职能实施存在差距。税务机关的工作还受到传统思维因素的影响,对征纳关系面临的新问题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对解决税务机关自身问题缺乏敏锐性和紧迫感,对纳税人的需求变化和正当利益缺乏全面细致了解,纳税人的主动性、创造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密切征纳关系,也增加了纳税人的成本和付出,并使一些纳税人产生新的误解和意见。政府部门在转变职能,为纳税人利益服务,加强协调配合方面还有许多不足。
(三)沟通协调发挥不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沟通渠道不宽泛、不通畅等矛盾突出,税务机关政策和要求送达的实效性和准确性不高,不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能力的普遍增强。而纳税人的一些要求和建议,不能充分准确地转化为税务机关的决策信息;对税收事务和改革措施,纳税人缺乏全面了解和有效参与,加之在实施过程中不时出现不配套、不完善的现象,影响到改革的效果和税收事业的发展。税务机关改进征纳关系的努力,与纳税人的期待尤其是时代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纳税人素质有待提高。纳税人自身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有的对法律法规缺乏准确把握而未全面履行纳税义务,有的则存在主观疏忽而导致应税行为的缺失不全,有的则是主观故意不履行纳税义务,包括避税行为和偷税行为等。这与纳税人的地位和承担的义务,与建立良好征纳关系的要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都是不相适应的。
5.构建良好征纳关系的建议[2]
(一)提高干部素质,创新服务观念。要不断转变税收观念和意识,以维护纳税人利益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树立依法治税是最本质服务的意识,准确把握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对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税收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的要求。要提高对税收权力和税收职能的认识水平和运用水平,以平等的思想、平和的态度真诚地面对纳税人,并善于运用智慧、道德、情感等非税收权力因素,提高处理征纳关系的工作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与合理要求,实现经济发展与税收增长的良性循环。
(二)处理好执法与服务关系,摆正征纳关系位置。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它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各个层面和所有环节。我们常说,“公正的执法是最好的服务”,这里面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税收执法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公共服务形式,而良好的税收服务必须通过公正、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执法来实现。严格、规范、文明的税收执法,能够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能够有力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本身就是一种高层次的税收服务。二就税收工作发展而言,离开法制的发展,只能是一种暂时的、失序的发展,这种发展不可能是全面的,因此也没有可持续性。离开法制的发展,不可能最终为社会提供强大的有保障的公共服务,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利益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维护。优质的纳税服务却无庸置疑地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改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从而最终有利地促进依法治税的发展进程。国税工作必须坚持把税收服务理念贯穿到税收执法的全过程中,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切实将执法为民、聚财为国落到实处。将税收执法、税务管理、税收服务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促进良性互动的征纳关系的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公正的执法、科学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三者本身就是相互渗透、相互交融的,将三者割裂开来是不科学的,只有将执法变成一种实实在在的公共服务,并运用科学的、人性化的管理机制加以规范,我们的国税工作才会获得真正的发展动力,也才会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三)全方位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征纳关系和谐。一是以真情实感尊重纳税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树立“税收征管应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纳税人服务”的价值观,坚持“科技加管理、法治加服务”的征收模式,在尊重纳税人权益中依法行政。为纳税人服务,不仅是一项制度工程,更是一项感情工程。我们对纳税人在情感上要尊重、理解和体谅,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把纳税人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维护好,把纳税人需要化解的矛盾化解好,需要解决的困难解决好。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几年来,全国税务机关积极开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工作,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纳税人投诉和群众举报,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咨询服务。1992年以来,税务系统每年4月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在全社会普及税法知识。温家宝总理为税收宣传月批示指出:要通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风气。税务机关要坚持税收宣传常态化,多角度、多渠道开展纳税人所关心的税收热点、重点、难点宣传,多听取和采纳纳税人意见和建议。三是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方便。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场所的作用,并利用信息技术大力发展电子服务场所,合理简化办税环节,减轻纳税人负担,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方便,降低成本。四是不折不扣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五是积极为弱势群体纳税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缓和化解征纳矛盾。在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如何处理纳税人的利益表达,将是对税务机关的一个挑战。而形成群众利益的制度化表达渠道,形成解决利益冲突的制度化机制,无疑是和谐社会下税收管理的一个努力方向。
一是畅通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的渠道。让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监督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行为,要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聘请监督员、设立意见箱和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进一步畅通纳税人反映问题和意见的渠道。
二是建立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的组织。目前,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多样的经营组织和经营方式并存,税收管理的复杂程度和难度较之以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要达到精细化管理,不仅要靠提高税务人员的管理能力和素质,而且还应该借助社会力量综合治税。
三是积极实施查前“人性化”约谈。税务部门应引进人本管理理念,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在执行税务检查前发现疑点,约请纳税人交换意见,以有效缓解征纳矛盾。约谈通知书用语要委婉,充满了善意的提醒。税务机关帮助纳税人自我检查,对自查中有疑点的企业,实行税务约谈,提醒纳税人核实自身情况,解释说明税务机关提出的涉税疑问,给纳税人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体现对纳税人的信任与尊重。真正让“约谈”使纳税人感受到人性化执法的“魅力”。
四是建立税收政策提醒和培训制度。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企业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培训,尽量减少企业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不熟悉而带来不必要损失,减少征纳之间的无谓纠纷。
(五)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纳税人的地位和税收的作用,决定了纳税人与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各个部门的关系,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职能机构,要立足于服务纳税人的需要,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根据经济发展变化和纳税人的利益要求,进一步放权于纳税人,继续转变政府职能,突破现行执法部门之间、行政区域之间的条块分割,强化政府部门的职能协调,整合机构的设置与布局,凝聚职能部门的服务合力,建立完善高效的公共服务平台,增强经济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效能,为纳税人创造更加优质的服务环境和发展环境,充分保障其市场主体的地位和纳税主体的利益。
6.税收征纳关系与税收成本的关系[1]
税收成本是在税收分配活动中从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收制度的执行到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全部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与税收分配活动有关的费用和支出。广义的税收成本包括税收立法成本、税制执行成本、税制遵从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等,狭义的税收成本通常只包括税制执行成本、税制遵从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
由于税收成本是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因此税收成本与税收征纳关系是密切相关的。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
1.税收征纳关系的状况对税收成本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税收征纳关系虽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但其根本上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的实现除表现为社会财富从纳税人向国家的转移之外,还表现为在财富转移的过程之中,双方都是要付出代价的。有国家征税才有纳税人纳税,国家征税的代价直接表现为税收的征收成本,纳税人纳税的代价是除了将税款交给国家以外,还要付出纳税成本。由于以下影响税收征纳关系因素的存在,税收征纳关系对税收成本的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
(1)税制状况。除税制本身直接规定计税依据、税率等要素,进而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外,纳税期限、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方法等要素的规定、税收制度的复杂与简化等因素,也会影响到税制的具体执行和操作。过于复杂的税制肯定会给征税和纳税带来难度,相应也会增加税收征收和缴纳的成本支出。
(2)税收征管。税收征管工作是税收分配得以实现的过程,也是税收征纳关系得以体现的过程,税收征管模式、方法、手段既关系到税收征纳关系,也关系到征纳双方的成本支出。
(3)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税务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的专业人员,如果这些人的素质较高,执法的准确性和办事的效率就高,因而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也会降低。反之,如果这些人的素质不高,执法的准确性和办事的效率就低,税收的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就会提高。即使是征收管理某些环节中的人员素质低,也会最终影响到税收运行成本,比如征收环节的漏洞大,稽查方面的投入就要加大,成本开支就会增加。
(4)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素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状况影响国家征税的及时性和纳税人纳税的主动性,纳税人的素质决定其依法纳税的准确性和国家征税的难易度。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越强,就越能够积极主动地按照税法缴纳税收,国家的税款能及时入库,就可以减少征纳税过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开支。纳税人的素质越高,其依法纳税的准确性就越强,税收征管的难度就越小,既可以使税务机关减少稽查方面的开支也可以使纳税人自身减少或避免受到税收处罚的代价
2.税收成本的高低也会影响到税收征纳关系。
由于税收成本是由征纳税双方负担的,所以税收成本的高低反过来也会影响到税收征纳关系。无论是征税方面的原因,还是纳税方面的原因,税收成本的增加,都可能会使征纳双方的矛盾加深,因此就有可能增加征纳税双方的对立,进而影响到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可支配的税收收入。在经费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征税成本的需要量大,税务机关执法权力的行使就会受到影响。不论是何种原因,只要是使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过高,纳税人都有可能逃避纳税义务。因此,从总体上讲,降低税收成本,既是税务机关要求,也是纳税人的希望之所在。
3.税收征纳关系的变化可能会引发税收成本的相互转移。
这里所讲的征纳关系的变化主要是指因为税制改革、征管模式改革以及征管手段、方法等的改革所引发的税收征纳双方权力义务内容的调整。当然这种调整并不涉及征税权力和纳税义务本身的调整。其中最典型的是税收征管改革所带来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调整。因为征管改革可能会使征税机关的某些工作转化成纳税人的工作。
就像目前所实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改变了过去由专管员包户管税的模式。过去纳税人的有关税收事宜可以由专管员负责帮助解决,现在则需要由他们自己解决或者请中介部门、代理机构来解决。这实际上是使过去由税务机关承担的一部分费用转移或回归给了纳税人承担。这就是最具代表性的征纳税成本之间的相互转移问题。当然征纳税成本的相互转移并不是随意的,既不能把本应由税务机关承担的支出转移给纳税人,也不能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支出转移给税务机关。承认税收成本转移的目的是要依法规范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征纳税关系,明确界定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使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最终由征纳税主体双方依法合理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