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应税所得率
2.应税所得率与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的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调整应税所得率后,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仍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个别媒体对政策误读主要原因是混淆了“应税所得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两个基本概念。
虽然调低应税所得率的最终结果也会使企业实际少缴所得税,但与降低税率的性质完全不同:调低应税所得率是为了客观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准确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其所反映的是在不改变税率的前提下,由于企业盈利下降而少缴的所得税;而如果是调低所得税率,则是在企业盈利情况不变的前提下,由于税率降低而少缴的所得税,因此绝不能把两者等同起来。
应税所得率= | 应纳所得额 | |
销售收入 |
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与销售收入的比率,而所得税负担率就是应纳所得税额与销售收入的比率。
应税所得率是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时预先规定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经营收入的比例。该比例根据各个行业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情况分别测算得出。它不是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规定,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能够正确核算的情况下,可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出应纳税额,据以申报纳税。
以上清楚地说明,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是税法规定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占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管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均为33%,但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 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所以,将应税所得率等同于税率的看法是错误的。
3.应税所得率的调整
4.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因此,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内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是不能按与查账征收的企业同样方法进行年终汇算清缴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文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的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内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应视其根据何种情形(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总额、经费支出总额)核定的其应税所得率,汇缴方式是不同的。您的第2、3种理解是正确的。
如果是按收入总额核定的其应税所得率,那么年终汇算时,首先汇算本年度全年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适用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的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再减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最终计算出本年度汇算应补(退)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