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融资租赁

1.什么是国际融资租赁

国际融资租赁指由一国的出租人按照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负责的一种租赁方式。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际融资租赁属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范畴。

2.国际融资租赁的特点

国际融资租赁的特点:租赁期限较长,一般接近租赁物的寿命,且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将租赁物退回出租人或者按残值购买。但国际融资租赁的租金较高。

典型的融资租赁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即由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构成。两个合同相互对应,相互衔接,并互为存在的条件。

利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扩大再生产,有利于资金周转,可以很快形成生产能力,并可保证经常使用先进设备,减少自购所带来的过时风险,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对使用年限大大短于设备有效寿命的通用设备,如工程建筑机械、大型电脑等尤为适用。近年来,国际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企业扩大再生产的一种重要方式。[1]

3.国际融资租赁的结构[2]

国际融资租赁依据其不同的类型,可以有不尽相同的结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国际融资租赁至少有三方当事人参加,并且至少由租赁设备的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形成三边的法律关系。

国际融资租赁的承租人通常为各国意欲购买和使用设备的工商企业,并且各国的法律通常对其经营资格无特殊要求。在某些情况下,跨国性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也可为金融企业,其承租前实际上已得到转租安排。

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一般为专业性租赁公司或金融机构,它们通常也是商业银行的下属机构,具有良好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渠道;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也可是制造商类的工商企业。由于国际融资租赁营业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有效而安全的贷款市场,因此无论具体的融资租赁项目是否采取杠杆租赁方式,商业银行实际上均可实现对租赁公司的金融支持。国际融资租赁中的供货商通常为大型设备的制造商或贸易商,国际融资租赁实际上为其跨国贸易提供了市场,因而在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它们通常依赖于租赁公司或租赁咨询公司。通过设备供应协议,供货商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负有义务。

在某些国际融资租赁中,当事人基于风险和资金能力考虑,往往安排杠杆租赁结构。在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将与独立的商业银行签署旨在支持融资租赁的贷款协议。依此协议,贷款人通常将提供购买租赁设备货款60%以上的贷款资金,并要求取得该租赁设备的抵押权,并且该贷款资金将直接支付给供货商;另一方面,贷款人将仅依据承租人的信用做出贷款决定,并且该贷款本息将由承租人按期直接向贷款人以租金形式支付。

4.国际融资租赁协议的共同性条款[2]

国际融资租赁协议中除也使用先决条件、不可抗力、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等共同条款外,还常常使用以下一些具有特殊作用的共同性条款。

(一)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条款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尽管出租人对于租赁设备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该租赁设备实际上由承租人直接占有和使用,而出租人对其并无事实上的支配力。鉴于此种情况,出租人通常要求在租约中约定:凡因租赁设备自身或者由该设备的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造成对第三人侵权损害时,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凡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责任赔偿和追索均将由承租人负责赔偿。这一条款意在整体排除因租赁设备原因和设备使用原因而造成的出租人侵权责任。但是根据多数国家的侵权法或产品质量法,在由于租赁设备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对第三人侵权时,该设备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实际上负有无过错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并且此类法定责任无法以特约排除。因此,承租人在负担本条款责任的条件下仍有权向该设备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侵权责任追偿。

(二)违约条款

本条款中应当对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和责任方式作出约定。

融资租赁针对承租人的违约事件通常包括: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

(2)由于承租人使用或维护设备不当,造成租赁设备损毁或灭失;

(3)承租人违反了租赁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4)保证人未履行信用担保责任;

(5)承租人与租赁设备有关的企业和营业自行或被迫终止,其相关的资产及设备被接管、处分或没收;

(6)承租人违反其他债务关系,可能导致租赁协议项下的租金债务不能履行等等。

融资租赁协议中对于承租人违约的责任济救方式通常包括以下一些: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约补交租金并支付迟延利息负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赔偿金或约定比例的违约金;出租人还有权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设备;当事人约定或相关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在融资租赁协议中,通常不设针对出租人的违约事件约定,这与出租人的义务在先并且不具有持续性有关;但在发生了租赁设备交付不能或类似违约事项时,承租人实际上仍可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获得救济。

(三)出租人在供应协议项下权利的转让

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实际上将交付租赁设备的义务通过供应协议已转移于供应商;而在供应商迟延交货、交货不能或交付的设备有质量缺陷时,承租人并无追索的合同依据,该追索权利依据供应协议应由出租人享有。为解决此问题,融资租赁协议中通常规定有出租人对其在供应协议项下权利转让的条款。

此条款一般规定:

(1)在发生租赁设备交货违反供应协议或其他需要行使供应协议项下权利的情况时,出租人应当将其在供应协议项下的索赔权利和其他权利转让于承租人或第三人;

(2)根据承租人或第三人的要求,出租人将出具为实现上述权利转让所需要的一切文件并提供一切应有的协助;

(3)除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外,出租人对于交货违约和租赁设备的任何质量缺陷均不负担任何责任。

(四)租赁设备的风险负担

依此条例,租赁设备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原因而可能毁损或灭失的风险通常均由承租人负担,而出租人则不负担此风险。值得说明的是,按照许多国家的税法和会计制度,国际融资租赁被认为是一种先行实际移转租赁物所有权的交易;在此种情况下,通常会使用此项租赁设备风险先行移转条款。按照各国的民商法制度,设备的风险负担应当与设备的所有权同时移转;但在融资租赁中,由于租赁设备处于承租人的直接占有和支配之下,并且当事人实际上已对该租赁设备投有保险,故本条款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影响很小。

(五)禁止中途解约

根据本条款规定,自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无权单方解约或要求解约。由于融资租赁中的租赁设备实际上是由承租人选择确定的,是专为承租人需要而购买的,并且其一般不具有通用性;因此如果允许承租人依据租赁协议的准据法单方解约或者提出协议解约,将可能造成出租人难以弥补的损失,该租赁设备往往也将难以通过转售得到应有的补偿。因此,出租人往往要求在融资租赁协议中对于解约加以严格的限制。

(六)预提税条款

除少数国家外,多数国家对于外国公司组织在本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并且来源于该国的利息和租金征收所得税,该征税多采取向承租人征收预提税的方式。由于各国间税率的差别和国际间避免重复征税协定的存在,融资租赁中的税收问题通常在租赁结构阶段即已考虑。在多数的融资租赁协议中,预提税条款仅原则规定:承租人所在国通过预提税方式征收的所得税和其他税赋,均由承租人负担,而出租人不予负担,出租人收取的租金应为税后收益;如果该条款试图规定对出租人所得的预提税由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时代扣,则还须由承租人承诺该预提税的比例限额和计算方法。

(七)承租人破产的法律后果

本条款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承租人破产后果加以约定,其内容通常为:

(1)在租赁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承租人破产或者将处于破产状态,并且不能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提出提前终止租约,并收回租赁设备;

(2)承租人有责任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申报将该租赁设备不列入破产财产,并有责任对欠缴的租金申报债务;

(3)在上述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对不能收取的租金主张债权并要求赔偿。这一条款的作用在于当承租人发生了破产或可能破产的事由时,使出租人取得提前解约权并保全其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除上述条款外,融资租赁协议通常附有若干附件,并被视为融资租赁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通常包括租赁设备明细表、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租赁设备确认书、供应合同副本、担保人出具的保函等。

5.国际融资租赁的程序[2]

在多数国家中,国际融资租赁的工作主要包括设备与供货商选定、融资租赁结构与有关文件协商、供货协议与租赁协议签署、交货与租赁协议履行等几部分内容。但是在实行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的国家中,国际融资租赁工作程序往往还要复杂,我国目前关于国际融资租赁的管制性制度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制度、中国租赁公司经营鼓励政策、进出口管制制度和外汇管制制度等。在通常情况下,我国的承租人在开始国际融资租赁过程之前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始了国内申请程序,并已初步形成了国际融资租赁意向,其后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选定租赁设备和供货商

在国际融资租赁工作开始后,承租人首先须在初步协商的基础上选定供货商,并与供货商洽谈拟定设备的品种、规格、交货期和价格等事项,以使待购设备和供货商确定化;尽管在这一过程中,承租人通常也委托租赁公司协助选定设备和供货商,但在法律上,承租人可独立作出决定和选择。

(二)申请立项批准并委托租赁

根据我国的计划管理制度,承租人在与供货商与租赁公司初步协商的基础上,应向计划管理部门申报租赁设备项目建议书,取得立项批准,以保障其后融资租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政策,我国的承租人通常须通过中国的租赁公司(如中国银行下属的融资租赁机构或合资性的租赁公司)进行涉外融资租赁,而此类租赁公司依融资租赁项目的进行,最终往往成为租赁介绍人、出租权的转让人或者出租人。依此政策,承租人在取得立项批准后,通常须向中国的租赁公司提出申请,填写《租赁委托书》或《租赁申请书》,明确拟租赁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制造商、供货商等内容。租赁公与在对拟进行的国际融资租赁进行了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后,将以书面签章方式接受委托。

(三)融资租赁结构的磋商与协议谈判

在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确定后,该出租人在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了现金流量分析和相关国家税收会计制度分析的基础上,通常须与承租人就计划中的国际融资租赁进行结构磋商,以确定该融资租赁所采取的法律结构和资金结构;这一工作实际上是相关协议谈判的基础。

在国际融资租赁结构确定的基础上,相关当事人将就租赁设备购买协议和租赁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谈判。其中,租赁设备购买协议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出租人和供货商,而且包括承租人(收货人),承租人有权参与该谈判并商定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承租人至少在商定拟租赁设备的技术性条款和价格条款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协议的当事人虽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但同时也为供货商规定了义务,例如交货义务、技术服务义务及主从合同关系条款下规定的义务等。根据当事人商定的国际融资租赁结构,出租人和承租人还可能须参与其他相关协议的谈判。从国际融资的惯例来看,国际经济协议(特别是一揽子协议)的协商通常须先就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或商业条件达成意向,然后再就共同性条款达成一致。

(四)租赁协议与供应协议之签署

根据当事人确定的国际融资租赁之结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能须签署一系列协议和法律文件,但其中最重要和最通常的是供货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国际惯例的作法,供货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无论签署顺序如何,两者均具有相关性和制约性,其中该供货协议为融资租赁协议的从合同,在融资租赁协议生效后,该供货协议原则上将不可变更。但在我国的“对外融资租赁协议”中,出租人往往排斥这一条款,甚至要求供货商与承租人就租赁设备的维修和技术服务另签署独立的协议。

在融资租赁的这一准备工作阶段,出租人和承租人还须完成我国法律要求的进口手续申报、用汇手续申请和外债登记程序。

(五)供货协议的履行

在国际融资租赁中,供货协议的履行是租赁协议履行的前提。依据协议,出租人有义务开立付款信用证、组织运输、购买运输保险、付款赎单等;而供货商有义务向承租人交货并提供安装与技术服务;承租人则负责办理报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承租设备进行验收,向出租人出具验收证书等。原则上,自承租人完成验收之日起,供货协议的履行即基本完毕,租赁协议则开始履行。

(六)租赁协议的履行

依据国际融资租赁协议,出租人在承租人验收设备后,应当向承租人发送租赁期起始的通知书,承租人则应支付首期租金,实践中称之为“起租”。在其后的租赁有效期内,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租赁使用设备的情况进行监督;而承租人则有义务在出租人通知其缴纳租金后按约支付租金,并有义务按约使用该设备。在融资租赁协议期满后,承租人可按约将设备退还出租人,或者协议续展租期,或者按约留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