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租赁的定义
2.委托租赁中委托人的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可见,根据现行的监管法规,委托租赁中的委托人必须是法人,不得是自然人,依法成立的并非法人的其它组织恐怕也不行。
3.委托租赁中受托人的条件
必须是法人,而且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因此,它同时又必定是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4.委托租赁的流程
5.委托租赁的特点
6.委托租赁的作用
(一)如果委托人参股或控股的公司为了经营目的而需要取得某项固定资产时,又如果它不想由于从银行贷款而使自己在银行的宝贵的授信额度更多地被该项固定资产投资所占用,如果它一时难以获得在市场上发行债券以获得资金的资格,如果它不愿意由于到股票市场上去筹资而分散自己的股权利益,或过多地披露自己的商业秘密,那么,委托人可以通过委托租赁,利用融资租赁这种交易方式使其参股或控股的公司取得该项固定资产;
(二)如果委托人参股或控股的公司认为对所取得的固定资产能否加速折旧,以减轻前期的所得税税负,推迟所得税的缴纳这一点,对于自己的经营效果关系重大,那么,委托人可以通过委托租赁,采取融资租赁这种交易方式,使其参股或控股的公司取得该项固定资产。因为,对于企业融资租赁项下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可以按法定折旧年限同融资租赁期限两者孰短的期限折旧(但是不得短于三年)。而用其它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时,则没有这种加速折旧的优惠;
(三)如果委托人参股或控股的公司需要加大自己的资产的流动性,而又不能以减损自己的固定资产为手段来做到这一点,因为它仍需利用这些固定资产,那么,它可以利用委托租赁,采取出售回租这种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这时,一方面是它把自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某融资性租赁公司,从而取得自己所需的价款(货币资金)。与此同时,它又从该公司租入该固定资产,因而丝毫也不妨碍对该固定资产的继续使用。当然,它未尝不可以通过向银行抵押该固定资产的方式来从银行取得贷款,从而达到上述相同的效果。
委托人参股或控股的公司之所以加大自己的资产的流动性,往往出自信息披露的需要,即,或者是为了优化其财务状况中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之类指标,从而提高其在资金和资本市场的信用等级;或者是为了获得现金直接用于偿债,以减少其长期借款和增加其银行授信额度中的可灵活利用的部分。这种手段也可以在委托人参股或控股的公司短期头寸不足时运用。方法是,先订立出售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从融资性租赁公司把钱拿去,一旦自己有了钱,即使合同未到期,也完全可以提前结束,把钱再还给该融资性租赁公司。
(四)如果委托人参股或控股的公司处在技术更新速度较快的行业,尤其是高科技领域里,避免设备陈旧风险和控制初始投入资金是它的优先考虑,那么,它可以通过委托租赁,利用带有中长期融资性质的经营性租赁,来取得这类设备。这种方式的要点是,租金不以摊提该设备购置成本的全额为其计算基础,该固定资产不在该承租企业账上资本化,其在租赁期满时的剩余价值的贬值风险,由与该融资性租赁公司关联的出卖人承担。
(五)如果对于委托人参股或控股的公司来说,所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反映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上,不由自己提取折旧,因而也不增加自己的负债,租金支出可以以当期费用的名目在(所得税)税前全额列支,即取得表外融资的效果这一点,对自己更为有利,那么,它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利用上述带有中长期融资性质的经营性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