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劳动行政管理[1]
劳动行政管理是指政府依照国家劳动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一定职权范围内对社会劳动所进行的管理。它属于部门行政的范畴,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劳动行政管理的概述[2]
劳动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劳动政策和劳动法规,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对社会劳动进行管理的活动。劳动行政管理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宏观管理的内容有:1.根据宪法和劳动法以及党和国家关于劳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和实施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劳动保护、职工技术培训、社会保险、职工生活福利等具体的政策、规章和实施办法;2.编制和实施劳动工资计划;3.管理劳动就业和职业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和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技术学校、待业人员就业培训、待业保险、职工技术培训;4.研究和加强劳动力管理,推动企业改善劳动组织、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5.综合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社会保险、职工生活福利等工作;6.管理劳动保护,对劳动安全和卫生实行国家监督;7.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劳动法规规定的工作措施,有权依法加以制止、纠正;8.管理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9.研究和实施劳动领域的各项制度的改革等。微观方面的管理,指企事业内部的劳动管理工作,包括定员、定岗、定计划、考核等工作。
3.劳动行政管理的特点[1]
劳动行政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专业或部门行政管理的范畴。它既不同于私人事务的管理,也不同于工商企业的经营管理,同时与一般行政管理相比也体现着不同的特征,具体表现在:
(一)主体的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拥有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所谓拥有行政权,即指拥有国家权力机关赋予的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权力,具有以说服,教育、指挥、命令乃至惩罚等形式履行职责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卫生行政机关、用人单位所从属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其它致府机关(财政、税收机关、劳动行政机关附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等),它们代表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和劳动者,以及由它们构成的劳动关系进行管理和监督.其它主体,虽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部分劳动行政管理职能,但只具有行政管理的某些特点,不具有行政的性质,如劳动保护用品检测站监测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性标准,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和证明,银行被授权进行工资奖励基金的监督等,因而,不能构成劳动行政管理的法定主体。
(二)高度的政策性。劳动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有关劳动行政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因此其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带有很强的政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劳动行政管理就是政策管理过程.同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我们各项事业的生命线.劳动行致管理的各项活动只有认真、全面、准确地贯彻和体现这一生命线,才能健康、有序、高效地推行。
(三)明显的强制性。劳动行政管理是依照法律,凭藉国家权力所进行的一种组织活动,其特点就是依法行政。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法规和规章的制订促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并通过严密监督检查和强制手段促使其履行职责和义务,如国家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行为依法发出《监察意见通知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进;对劳动纠纷进行仲裁;制订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限制等等,都具有强制的性质和特点,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必须无条件执行。
(四)广泛的群众性。劳动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广泛,与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内部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紧密相联,涉及亿万职工乃至更广泛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多方面地影响着社会环境。当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安全卫生等环节得到妥善安排的时候,劳动者的情绪、工作的积极性、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会得到有效的调动和巩固;反之,就会出现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并导致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因此,良好的劳动行政管理对于推动企业生产发展、妥善安排职工生活、扩大就业门路、稳定职工队伍、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4.劳动行政管理主体[3]
劳动行政管理主体是指对劳动领域进行专门管理的国家劳动法要论行政机构。《劳动法》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国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3.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划;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4.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5.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6.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7.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8.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9.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10.承担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11.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12.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审查和处理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书。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我国还专门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设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