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4]089号文件规定,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般而言,董事费的收入是一次性支付,而且数额较大,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将适用较高的税率,这样,董事费的很大一块将作为个人所得税款上缴国库。
对于董事费的纳税筹划一般有以下两种:一是将一部分董事费作为工资、薪金在乎时就支付给担任董事职务的个人,使得董事费尽量适用较低税率。由于对收入进行了分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也不会增大多少,但董事费适用的税率却发生了很大变化。二是将董事费分次发放,比如每年发放2次或3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