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

1.什么是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利用飞机运送货物的现代化运输方式。近年来,采用航空运输的方式日趋普遍,航空货运量越来越大,航空运输的地位日益提高。

航空运输始于1871年。当时普法战争中的法国人用气球把政府官员和物资、邮件等运出被普军围困的巴黎。1918年5月5日,飞机运输首次出现,航线为纽约—华盛顿—芝加哥。同年6月8日,伦敦与巴黎之间开始定期邮政航班飞行。30年代有了民用运输机,各种技术性能不断改进,航空工业的发展促进航空运输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建立了航线网,以各国主要城市为起讫点的世界航线网遍及各大洲。1990年,世界定期航班完成总周转量达2356.7亿吨千米。

2.航空运输的特点

1、具有较高的运送速度

当今世界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行情瞬息多变,时间成本是企业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航空运输较高的运送速度已成为当前国际市场上商品竞争的有利因素。

2、适于鲜活、季节性商品

鲜活商品对时间的要求很高,运输延迟会使商品失去原有价值。采取航空运输可以保证商品新鲜成活,有利于开辟远距离的市场。对于季节性商品,航空运输能够保证在销售季节到来前应市,避免了由于错过季节导致商品无法销售而产生的费用。

3、破损率低、安全性好

采用航空运输的货物本身价值较高,航空运输的地面操作流程环节比较严格,管理制度比较完善,这就使货物破损率很低,安全性较好。

4、节省包装等费用、加快资金周转

航空运输速度快,商品在途时间短、交货速度快,可以降低商品的库存数量、减少仓储费、保险费和利息支出等。另外,航空运输保管制度完善,货损货差较少,包装可相应地简化,降低了包装费用和保险费用。产品流通速度加快,也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

航空运输的不足有:如投资大、运量小、运费比较高、易受天气的影响等。

3.航空运输的经营方式

1、班机运输方式

班机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定期航行的航班,即有固定始发站、目的站和途经站的飞机。班机的航线基本固定,定期开航,收、发货人可以确切地掌握起运和到达时间,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地运达目的地,对运送鲜活、易腐的货物以及贵重货物非常有利。不足之处是舱位有限,不能满足大批量货物及时出运的需要

2、包机运输

包机运输可分为整架包机和部分包机。

1)整架包机。指航空公司或包机代理公司,按照与租机人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和运价,将整架飞机租给租机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站装运货物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方式。运费随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供求情况而变化。

2)部分包机。指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联合包租一架飞机,或者由包机公司把一架飞机的舱位分别分给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适合一吨以上但不足装一整架飞机的货物,运费较班机低,但运送时间则比班机要长。

3、集中托运

集中托运是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把若干批单独发运的、发往同一方向的货物集中起来,组成一票货,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采用一份总运单集中发运到同一站,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目的地指定的代理人收货、报关并分拨给各实际收货人的运输方式。这种托运方式,货主可以得到较低的运价,使用比较普遍,是航空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之一。

4、航空快递

航空快递是由一个专门经营该项业务的公司和航空公司合作,通常为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或航空速递公司派专人以最快的速度在货主、机场和用户之间运送和交接货物的快速运输方式。该项业务是两个空运代理公司之间通过航空公司进行的,是最快捷的一种运输方式

航空快递业务主要形式有:

1)门到门服务

发货人需要发货时,打电话给快递公司。快递公司派人到发货人所在地取件,根据不同的目的地进行分拣、整理、核对、制单、报关,利用最近的航班,通过航空公司将快件运往世界各地。发件地的快递公司将所发快件的有关信息通告中转站或目的站的快件公司。快件到达中转站或目的地机场后由中转站或目的港的快件公司负责办理清关、提货手续,将快件及时送交收货人手中,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发件地的快递公司。

2)门到机场服务

快件到达目的地机场后,当地快件公司及时将有关到货信息告知收货人,清关、提货手续可由收货人自己办理,也可委托快件公司或其他代理公司办理。适用于货物价值较高或目的地海关当局对货物或物品有特殊规定的快件。

3)专人派送

这种方式是指发件的快递公司指派专人携带快件在最短的时间内,采用最快捷的交通方式,将快件送交到收货人手中。

门到门服务是最方便、最快捷,使用最普遍的方式;门到机场的服务,简化了发件人的手续,但需要收货人安排清关、提货手续;专人派送服务是一种特殊服务,费用较高,使用较少。

4.航空运输组织方法[2]

航空运输组织方法有航空集中托运、航空快件运输航空邮件运输联合运输

1.航空集中托运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也称集中托运商)将若干批单独发运到同一方向的货物,组成一整批,填写一份主运单,发到同一目的站,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委托目的站当地的代理人(也称分拨代理商)负责收货、报关并交付给每个实际收货人

集中托运在国际航空运输界开展得比较普遍,是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如图1所示。

Image:集中托运各方关系图.jpg

图1 集中托运各方关系图

2.航空快件运输

航空快件运输又叫国际快递服务,是由专门经营快递业务的代理公司组织货源和联络用户,并办理空运手续,或委托到达地的速递公司,或在到达地设立速递公司,或派专人随机送货,以最快的速度送达收货人的一种快速运货方式。

航空快运业务有三种形式。

(1)“门到门”服务

快件到达中转站或目的地机场后,由中转站或目的地快件公司负责办理清关和提货,并将快件及时送交收货人手中,之后将快件派送信息及时反馈到发件地的快递公司。

(2)门到机场服务

快件到达目的地机场后,当地快递公司及时将到货信息通知收件人,收件人可自己办理有关手续,或委托快递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3)专人派送

这种方式是指发件地快递公司指派专人携带快件在最短的时间内,采用最便捷的交通方式,将快件送到收件人手里。

3.航空邮件运输

航空邮件运输是邮政部门与航空公司以运输合同(或协议)方式合作组织的信件、包裹等小件物品的航空运输,在全部航空货运中占有10%左右的比例。

4.联合运输

(1)陆空联运

陆空联运是指陆路运输(铁路与长途汽车运输)与航空运输的联运。

(2)海空联运

机场位于海岸,设有机场码头,并开通海上航线,可直接组织海空联运,以集散航空运输的货物。作为现代物流的一个组成环节,以航空运输为龙头、多式联运为补充的航空港物流园区一旦投入使用,便可融合仓储、运输的优势,不仅可以使用电子数据传送信息,提供预先报关服务,而且还可以及时准确地将货物运送目的地,从而实现货物运输的利润最大化。

5.跨国航空配送的组织方式

跨国航空配送的组织形式可以划分为集中配送方式、联合配送方式、送交业务方式、货到付款方式、航空运单方式等。

1)集中配送业务

集中配送方式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把若干批单独发送的商品组成一整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采用一份总运单集中发送到同一终到站,或者运到某一预定的终到站,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到目的地指定的代理处收货,然后再报关并分拨给各个实际收货人的配送方式。这种集中配送业务在国际航空业务中开展比较普遍,也是航空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之一。

2)联合配送业务

联合配送方式是指包括空运在内的两种以上的配送方式的联合配送。具体的做法是有陆空配送、陆空陆配送等等。

伴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铁路直接连通机场已经成为当代发展最为显著的方式。既促进了航空事业的发展,也为铁路运输开辟了一个新的市场。目前,全球范围内,铁路与机场的连通线已经有62条,正在兴建和计划兴建的尚有116条。1998-2000年相继开通的线路有20条,包括慕尼黑、纽伦堡、马德里、斯德哥尔摩、米兰、汉堡、汉诺威、波恩、悉尼、旧金山、纽约、新加坡等等。仅仅在1998年5月-10月就有布鲁塞尔、柏林、伦敦、香港国际新机场等机场铁路建设先后开通。

3)送交业务

跨国配送中,通常出口商为了推销商品,扩大贸易,往往向顾客赠送样品、目录、宣传资料、刊物、印刷品等等。这些商品空运至到达国之后,委托当地的航空代理完成报关、提取、转运等工作,最后送交给收货人。在到达时发生的手续费、税金、运费、劳务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航空货运代理先行垫付后再向委托人收取。由于这一业务十分方便,就逐渐发展成许多零散消费者物品也采用这种配送方式。

4)货到付款

货到付款(cash on delivery)是指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与承运人之间达成协议,由承运人承载的货物到达以后交与收货人的同时,代收航空运单上所记载的货款,然后寄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在办理一批货到付款时,按照货到付款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劳务费。

5)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是指一种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一份重要的货物单据。它有别于海运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证明,因此,是不可预付的单据。其性质和作用主要有:承运合同;货物收据;运费单帐;报关单据;保险证书;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等。在发货人或其代理和承运人或其代理履行签署手续并署名日期后,运单即开始生效。当货物送交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之后,运单效力即告中止,即承运人完成了全程运输责任。

6.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2]

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一般适用于航空运输承运人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国内航空运输合同以及个体经营户、个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国内航空运输合同。1.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向承运人填交货物托运单,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定随附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航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填交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订包机运输协议书后,航空包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均应遵守民航主管机关有关包机运输的规定。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飞机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千克价值在l0元以上的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民航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如发现托运人谎报品名,夹带上述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按照民航主管机关规定的费率缴付运费和其他费用。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另有协议外,运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于承运人开具货运单时一次付清。

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写的地点以及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目的地。货物错运目的地,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目的地,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收货人逾期提取,应按运输规则缴付保管费。

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30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30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承运人应按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如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对货物状态或重量无异议,并在货运单上签收,承运人即解除运输责任。

2.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货物承运后,托运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变更目的地、变更收货人或运回原发站,承运人应及时处理。但如托运人的变更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输规定,承运人应予以拒绝。由于承运人执行国家交办的特殊任务或由于气象等原因,航空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货物发运前,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解除运输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费用。

3.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灭失;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

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50%的罚款。货物超过约定期限运达到货地点,每超过一日,承运人应偿付运费5%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能超过运费的50%。但因气象条件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逾期运到,可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由于托运人在托运货物内夹带、匿报危险物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或违反包装标准和规定,而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填写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18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60日内处理。

4.货物运输合同争议的解决

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