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信用

1.什么是税收信用

所谓税收信用是指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以征纳双方相互之间信任程度为标的,以涉税各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意愿为出发点,由规矩、诚实、合作的征纳行为组成的一种税收道德规范。

2.税收信用的功能[1]

(一)指引功能。

税收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行为模式,设定了一定的标准,指示或引导人们的行为。也就是说,不论是征税人、纳税人、用税人,都应当按照这一道德标准去衡量和规范自身的行为,以共同构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诚信状态。同时,要求征税人、纳税人、用税人,都要正确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反对征税人滥用税收执法权以及用税人乱用税款,提供不符合社会所需或无效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反对纳税人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偷逃税款或减轻纳税义务,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

(二)补充功能。

税收信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适用时,特别在税收法律法规本身较为模糊或事实性质难以认定情况下,具有解释和补充作用,将刻板的税法规定适用于具体的税收事实时,往往会发生税法的解释问题,尤其在税法规定较为模糊、事实界定不清或无法界定(存在税收立法真空)时,更为如此。由于征税人、纳税人、用税人各自站的角度不同(征税人和用税人往往会偏向政府),其解释的结果会大不一样。也就是说,若按征税人或用税人的解释,或许能保障国家财政的实现,但难免会忽略纳税人的权益保护,若按纳税人的解释。虽然会有利于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但又会使国家税收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进行税法解释时,除了严格税收法定主义之外,应更多的立足于税收信用,均衡各方利益。

(三)评价功能。

税收信用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评判和衡量征税人、纳税人、用税人三方行为是否合乎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趋向的作用。比如,征税人是否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是否公平、公正执法;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否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偷逃税款或恶意拖欠税款;用税人是否乱用税款,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社会(纳税人)所需。另外,税收信用还具有司法评价功能,在税务司法中,特别是在法律存在模糊规定或遗漏(或者说法律依据不足或缺乏法律依据)时,法官更多地应从税收诚信角度考虑,对征税人和纳税人的行为作出客观评判,维持二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四)教育功能。

税收信用对征纳双方未来的税款征收、缴纳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以说是评价功能的延伸。它主要是借助税法提供的行为模式,使人们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与该行为模式相一致,养成守法、诚信的习惯,从而改善征纳关系。这种教育作用对征纳双方的影响是渐进的、潜移默化的,有助于征纳双方在相互信任中转化为合作关系。同时,通过建立激励与处罚机制,对诚信者予以鼓励、保护,对失信者加以惩罚,这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将分别起到示范、促进作用,有助于营造整个社会的税收信用环境。

3.当前税收信用状况[1]

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如个人信用失常、企业信用恶化、政府信用降损、道德失范、信仰危机和社会风气败坏等。税收领域同样存在信用状况不佳的现象,纳税人偷逃税、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拖欠税款等行为普遍存在,与此相应,征税机关执法随意、执法犯法等现象时有发生,政府使用税款公开性、透明度均不足,不利于纳税人的了解和监督。产生税收信用缺失问题的原因大致是:

(一)缺乏有关诚信的法制约束虽然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不够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仍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主要问题,一是缺少专门有关诚信的法律法规(如<<信用法>>尚未出台),造成对失信者惩处不力,也使得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受到很大制约。二是税收立法信用缺失,在立法过程中对税收诚信内容考虑不够甚至没有考虑,不利于税收环境的营造。从税收立法原则来看,除了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和实质课税原则,就是税收合作依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是诚信原则在税收立法中的运用和体现),然而,我国现行税收法制更多的是规定纳税人义务和征税人权利,这种立法没有充分体现对纳税人信任和尊重(因为其出发点是首先假设纳税人不守法、不诚信),不利于征纳双方的诚信合作。三是现行税收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对涉税案件的处罚规定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容易引发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现象,造成税收执法、司法不公。

(二)权利义务错位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学条件下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比如纳税人既有纳税义务,同时也有相应的权利。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舆论宣传上,片面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使得纳税人滋生逆反心理,甚至不惜违约失信、偷逃税款。对用税人和征税人而言,则过于强调了其拥有的权利,而忽视了义务,这不仅不能为纳税人所认同,而且在相当程度上障碍政府在税收与其支出关系问题上的视线,导致在纳税人监督缺位的情况下,征税和用税中的行为扭曲现象频繁发生,使纳税人的契约观念和诚信意识日趋淡化。

(三)税务机关执法诚信不足税务机关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有违信誉、违法乱纪的行为,会导致纳税人纳税诚信的缺失。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近年来,一些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挪用私分税款,甚至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2.对纳税人重复检查现象较为严重,国税部门查完,地税部门又查,征收局查了稽查局又查,甚至税务稽查人员调帐检查时,一查就是几个月,检查缺乏效率,给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影响。

3.一些税务干部(基层税务干部)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在税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适用法律、文明执法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下企业检查时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做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也不告知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如听证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甚至个别税务人员违章办事、违法办案、执法犯法。

4.目前,由于评税标准、“双定户”的定额核定标准均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中,一些税务人员凭借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捞取个人好处,或暗箱操作,以税换贿,以贿减税,或收“人情税”、“关系税”等,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直接恶化了税收信用的环境。

5.一些税务机关为了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收过头税或者要求纳税人贷款缴税仍时有发生。

4.税收信用缺失的治理措施[1]

(一)加大立法和执法监督力度

针对税收信用缺失的现状,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加大查处力度,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第一,在立法上,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诚信要求从法律上加以明确,做到有法可依,为诚信税收环境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第二,通过建立内外两套监督机制,实现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全程监控。当前要以贯彻落实新征管法为契机,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特别是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关键人员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载量权和执法随意性。同时进一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推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依法治税、诚信执法的具体要求,也是堵塞征管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应作为本单位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个人身上。要明确每一个税收执法岗位和每一名税收执法人员中的执法责任。

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涉税行政复议等各个工作环节中,明确部门和个人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考核指标。同时,通过征管信息系统、金税工程加强执法岗位责任制考核,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人员违规执法行为加以严格整治,增强税务人员严格执法的责任心.克服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弊端。第三,着重加强检查监督。实践证明,监督检查是防止权利滥用的关键。对税收执法权的运行全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税收征管权力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制约和监控也延伸到那里.从而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造就一个“诚信执法、依法征税”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要针对税收执法工作中容易发生渎职侵权违规违法行为的重点环节,加强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查处。第四,加大对违规执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把是否诚信执法作为税收工作的一条“高压线”,使税收执法人员慑于法纪后果不敢违规执法、滥用职权。

(二)建立相关制度保证

要通过一种制度来实现诚信纳税,就必须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等级评价档案登记制度,形成可以为全社会所使用的诚信纳税资信信息。为了保证公布纳税人诚信纳税等级名单的准确性,正确树立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形象,对纳税人涉税信息数据和依法纳税历史资料的整理、采集、登记、评价、分级、排序、核实是一项非常重要而严肃的基础性工作。因此.税务部门在公布纳税人诚信纳税等级排序之前.必须加强对纳税人诚信纳税历史记录的管理和涉税信息深度应用的开发.使得向社会公布的纳税人等级排序更加准确无误。同时.使整个社会都可以利用这个税务资信信息.对交易对方进行资信考察和审视,以避免在进行新的业务洽谈和交易中的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使之成为投资和经营风险测评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目前在一些税务部门纳税信誉等级管理中.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时并准确申报纳税的,评为C级;对财务核算基本健全,基本守法纳税的,评为B级;对连续三年无偷税骗税行为,财务健全并且财务管理非常严格的,评为A级。每年评选一次,并公布于众,社会影响巨大。在这里,不仅要建立年度内等级评价制度,更有必要设立·个历史年度的纵向二次评价级别系列。这就是,在十年之内或五年之内一户企业ABC各个级别所占比重的综合评价指数,以百分比的加权平均值,来评价一个纳税人十年或五年内诚信纳税的总体水平,建立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公信力和诚信度信息数据档案。

(三)强税务执法队伍教育,提高诚信执法的水平

诚信执法,教育是基础。保证税收机关和人员的诚信执法,除了外在约束、惩处机制,还应加强干部自身思想素质教育,深化税务队伍诚信执法的认识。俗话说,法纪畅行,治吏为先。当前,对税收执法人员应该着力加强三个方面教育:一是思想政治教育,促使税务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思想信念;二是税务职业道德教育,使税务工作人员珍惜自身的工作岗位,从为纳税人服务的每一件小事做起,时刻注意自身的执法形象,视诚信重于一切,时刻维护税务部门的诚信形象;三是法纪教育,税务人员执法水平低以及法制观念的滞后,是当前税务违规执法行为经常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当前要抓好执法人员培训,特别是一线征管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征收、稽查、管理等各个执法环节的执法人员进行征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新刑法以及其他涉税法律的系统培训,同时注意税务内部人员轮岗交流更替时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衔接,以保证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防止执法权的随意和滥用。

(四)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加强政务信息披露

按照市场经济国家通行做法,重新界定政府职能,使政府从对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全面干预,转变为只对市场失效部分进行补充,进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以着眼于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的“费改税”为契机,尽快取消制度外政府收支,逐步将预算外政府收支纳入预算内管理,健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招标制度,使政府的每一笔收支置于严密的监督制约之下。同时,要加强税款使用信息、税收政策法规信息等信息的披薅工作,努力推进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薅体系,提高各种信息的透明度。

(五)加大失信成本.促进诚实守信

失信成本偏低是造成税收信用缺失重要原因,为此,要加大惩罚力度。一是对企业或者个人在纳税信用上有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CTAIS)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或者直接降低信用等级;同时,税务机关应将这些企业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稽查和监督力度,并在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等环节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二是建立失信纳税人公告制度。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工具曝光失信纳税人的“黑名单”,或者定期在办税大厅公布,供公众随时查询,接受全社会监督。三是加大处罚力度,要制订对失信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和范围,让失信纳税人承受不守信用所付出的高昂代价。

5.税收信用的国际比较及启示[2]

一、国际上税收信用体系概况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备的税收信用立法,建立了内涵丰富的税收信用评估体系,而且将税收信用广泛运用于信贷担保、投资担保、消费担保、税收优惠政策等领域,为政府宏观管理的体制创新、市场经济的自我调控提供了新的理念和新的途径,直接弥补了政府决策的不足,并纠正了市场资源配置的不当。

美国是税收信用体系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2000年国情咨文报告中,就把“税收信用”作为扶持私人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在美国2000年总统竞选中,小布什和戈尔都先后推出了详尽的经济方案,以期吸引选民的目光。不谋而合的是,他们都详尽论及税收信用的问题。小布什的经济政策紧紧围绕减税展开,他的减税政策措施之一就是使公司所得税信用永久化 戈尔的经济政策之一则是税收信用,内容包括,为中低收入的人提供退休税收信用;为医疗保险提供信用等。税收信用在美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在消费领域。美国早在1986年就开始实施低收入居民住房税收信用计划。该项目鼓励私人银行向低收入居民住宅工程贷款,而银行可以得到联邦政府的税收信用优惠。联邦政府财政部根据人口每年向各州分配税收信用额度。私人银行用信用额度来抵消应付所得税款。私人银行每年必须向联邦政府财政部报告投资情况,不动产管理公司向政府报告低收入居民入住情况。如果入住的居民对住房不满意,投资者将失去税收优惠。补足优惠部分。

在投资领域,美国把税收信用作为经济调控手段之一,如怜日美国》报道:为鼓励投资“绿色能源”新风尚,美国1999年初宣布,把执行到当年6月30日到期的相关税收信用政策(安装风机可以抵扣税额)延期至2001年底。另外,为解决电力能源的供应不足问题,布什总统把一个为期5年、为风能电力作保障的税收信用作为能源计划的一个部分,并于2001年7月在众议院通过。

此外,美国的税收信用作为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重要指标,也间接地影响着个人信贷、教育、日常消费、领取失业救济金及租房等。

意大利政府则把“税收信用”作为实施优惠政策的 式之一。早在1997年意大利通过立法,对企业技术创新、吸收科技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实行“税收信用”优惠政策,1998年下半年开始实行。 “税收信用”实际上是一种科研让税政策,国家根据企业科研和创新活动的经费开支,采用冲抵企业应缴税款的方式给予支持。

对大、中、小企业分别以一定的比例支持,还对中小企业吸收人才和与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实行让税。

二、信用管理的国际比较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以公共信息和信用数据开放为基础,以众多的商业化运作的信用管理服务中介机构为主体,先后建立了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形成了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和规范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其信用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基本上依靠市场经济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以商业信用公司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即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只有会员单位才能享受到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同时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其准确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三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政府和央行为主导,由政府和央行建立公共的信用中介机构,强制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信用数据,并用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

1.美国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信用管理模式,靠信用中介机构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方式,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利益导向是核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美国发展成为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其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20世纪6O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 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二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信用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业账款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三是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四是对信用行业有较好的管理。美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起到信用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2. 日本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信用管理模式,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信用信息机构,通过会员制形成具体的运作方式,政府仅负责提供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

在这种运作模式中,会员必须共同遵守信用信息机构的规则,自觉履行“向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准确全面的个人信用”的义务,并享有“获取信用信息机构其他会员的准确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 的权利。其社会信用体系框架的特点:一方面,信用信息机构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增强企业信用的透明性,防范经营风险,促进成员间的经济活动健康运行。另一方面,会员制以“讲究诚信,互惠互利”为原则,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不得入会。

3. 欧洲大陆模式。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同美国、日本存在一定差别,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而设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银行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另外,从一些主要发展中国家建立信用制度的实践看,由于各国所处发展阶段和国情的差异,同发达国家的经历并不完全一致。但也有一些共性:一是信用行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二是中央银行在信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三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局和资信评级公刮两类;四是注重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五是对信用行业的管理一般都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

三、国外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启示

我们发现,虽然诫信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但它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必须靠无形的“市场之手”加上有形的“法律之手”,构成了信用赖以生存的制度条件,引导市场经济从无序走向有序,真正成为信用经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建立各类信用体系的成功探索,值得我们从多个侧面借鉴。

其一,加快税收信用立法工作,奠定税收信用大厦的基石。我国日前信用法制建设几近空白。因而只有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才能保证信用中介机构独立运转,防止政府的不当干预。才能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水平。

其二,建立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实现税收信用管理的集约化。我国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可以由税务部门以纳税资料为主要税收信用评估数据建立税收信用中介机构,也可以在商业性的信用公司,开辟税收信用中介服务,还可以由纳税人自发地成立信用信息机构,以会员制的方式进行运作。

其三,加快税收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促进税收信用的科学运作。我国要在短期内尽快建立税收信用数据库,税务部门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税收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要建立供税务系统内部使用的税收信用数据库,为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办税服务,待条件成熟时,町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互惠互利。

其四,与个人信用体系挂钩,建立税收信用的奖惩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要给予税收优惠,如税收抵免、延期纳税和优惠税率等;对不讲信用和信用等级差的纳税人,要加大其违规成本,同时通过媒体进行舆论监督,进行全方位的信用破产惩罚,使得不讲信用者或信用不佳者难以立足,难以生存。

其五,要加强税法宣传,使税法知识家喻户晓。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最后,我们应意识到良好的信用环境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提高信用意识,诚信纳税,有益于社会,有益于每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