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税法的概念
2.涉外税法的原则
3.涉外税法的体系
涉外税法的体系同税法的一般结构与分类是一致的,它首先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其中,实体法包括调整涉外税收体制关系的涉外税收体制法和调整涉外税收征纳实体关系的涉外税收调控法两大部分。涉外税收调控法又称为涉外征纳实体法,因其在宏观调控方面具有的作用,并且进行宏观调控也正是其重要目的,因而它通常被称为涉外税收调控法。
涉外税收调控法包括三大部分,即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这与国际上通行的税收的分类是相一致、相对应的。这三类税法是整个税法的核心部分,在实现财政、经济和社会目标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涉外税收程序法是调整涉外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法,它在保障税收实体法的有效实施,防止侵犯私人经济主体的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上述涉外税收调控法和涉外税收程序法也统称为涉外税收征纳法。
4.涉外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通常是指税法必须具备的内容,或者说是税法的必要因素。涉外税法的构成要素同一般的税法构成要素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税法主体
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征税主体是国家,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的征税活动中,国家往往授权有关的政府机关来具体行使征税权,也就是说,具体的涉外征税事宜是由税务机关、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来执行。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涉外税法中,纳税人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的自然人等。
- (二)征税客体
税法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它是指征税的标的或对什么征税。各国学者一般认为征税对象有三类,即商品、所得和财产,相应也可把税收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类。在涉外税法中,征税对象是甚为广泛的,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外国企业源于中国的所得等。
- (三)税目与计税依据
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它是对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计税依据也称计税基数,或简称税基,是依税法计算纳税的依据,它是对征税对象在数量上的具体化。可见,税目、计税依据是分别从质和量的角度对征税对象加以具体化,只有这样,税收的具体征纳才是可操作的。
- (四)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的比率。它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反映征税的深度;同时,它也是衡量纳税人税负高低的最重要的指标。税率主要可以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其中,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适用于从价计征,定额税率适用于从量计征。
- (五)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基于一定目的对某些纳税人给予照顾,减轻或降低其实际税负。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减税、免税、退税、税收抵免等。其中,减税就是依法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对其部分应纳税款不予征收;免税就是依法免除纳税人的全部纳税义务;退税就是依法将纳税人已缴纳的税款全部或部分地退还给纳税人;税收抵免就是对纳税人在境外的征税对象已缴纳的税款,在其回国就该征税对象汇总纳税时,允许其在法定限额内予以抵扣或免除在境外已缴纳税款的制度。
-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的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环节如何选择、如何确定,不仅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会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实现。
- (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期间和时限。纳税期限包括税款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两个方面。纳税不能按期计算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期限对于保证稳定及时地组织财政收入,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都很重要。
-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它说明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或其他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问题。对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多种多样的,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销售地税务机关或报关地的海关等。
- (九)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因违法税法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税法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对于不服处罚的纳税人,税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手段。由于这些内容同上述各类要素联系甚为密切,因而许多学者认为这些内容也属于税法的构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