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海运经纪人
2.海运经纪人的类型
归纳起来,现代意义上的海运经纪人的身份可分成以下五种类型:
(1)居间人
(2)代理人
(3)当事人
(4)咨询人
(5)混合身份
3.海运经纪人的业务范围
1)租船经纪人的业务范围一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租船经纪人主要提供以大宗散杂货为主的租船、揽货、订舱及其相关服务业;有的兼营船舶买卖、修船、加油、港口装卸、信息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或代理服务。有的则经营为数不多的自有或承租的船舶,成为承运人或船舶经营人。
2)船舶买卖经纪人的业务范围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船舶买卖经纪人可以以经纪人或/和代理人的身份向有关方提供以下业务内容的一项或数项服务。
(1)提供船舶买卖市场信息。船舶买卖经纪人除了可以随时提供船舶买卖市场信息外,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特定要求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并做出市场分析报告。
(2)对船舶进行估价。船舶买卖经纪人可以接受船东、保险公司、银行等有关方面的委托,对某一特定船舶进行估价并出具船价证书(shipvaluecertificate),以满足船舶买卖、船舶抵押、船舶保险、船舶融资等方面的需要。
(3)参与船舶买卖合同的洽谈。船舶买卖经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参与合同洽谈时,除了传达买卖双方的意图,并在双方僵持不下时从中斡旋、解决矛盾、促成交易外,还可以为委托人拟订或修改来往电传,并在双方对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后制作合同的正式文本,送于双方签字。
(4)交船文件的缮制与公证认证。船舶买卖经纪人除了负责整个合同的起草外,还常常为船东缮制交船文件,并协助船东联系有关公证行、律师办理交船文件的公证与认证手续。
(5)以船舶买卖经纪人或代理人身份参与船舶交接。船舶买卖经纪人通常会以船舶买卖经纪人或代理人身份参加买卖船舶的交接,尤其是双方船舶文件的交接。
(6)代办船舶的注销、登记、入级等手续。船舶买卖经纪人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船旗国有关当局、船级社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人级等手续。
(7)代办单船公司的登记注册。船舶买卖经纪人可以接受船舶购人方的委托,代其向有关机构申请注册一间单船公司,以便于船舶营运。
(8)以有关机构代理人的身份向船东提供服务。在实际业务中,有些船舶买卖经纪人本身还兼做一些方便其国家船舶登记机关的海外代理或某些船级社的业务代理,为其承揽业务或代为受理船舶注册、检验等业务。
4.海运经纪人的特点
传统上,海运经纪人通常作为居间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一定的活动。也就是说,一方面,海运经纪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寻求对方当事人,并向委托人报告有关情况,提供信息,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而且应忠实于委托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海运经纪人在成功地促成双方订立合同后,有权获取一定的佣金。因此,海运经纪人与海运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具有自己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规模小、数量少、服务范围较窄。与班轮运输市场的海运代理不同,租船市场的经纪公司不但具有数量少、规模小的特点,而且大多以专门从事租船经纪为主,只有少量的经纪公司有能力扩展其他业务,比如,货物报关报验、货物仓储与转运、船舶运营等。而对于船舶买卖而言,由于船舶的价值高、技术性强、交易量较少,因而,参与船舶买卖交易的经纪公司则更具有数量少、规模小、服务范围窄的特点。
(2)专业化和正规化程度高。海运经纪人,尤其是专用船租船经纪人和船舶买卖经纪人,其专业化和正规化程度较高。比如,油轮经纪人通常都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他们专门做油轮,圈子小,人数不多,经纪人公司数目相对稳定。
(3)无地域限制。与海运代理的业务主要是立足于本地区或本国不同,海运经纪人的业务范围无地域限制,其在全球范围向客户提供航运市场的船货信息,传递合同意向,促成租船或船舶买卖合同的订立,并代为起草合同供双方当事人签署。
(4)一般不以当事人身份开展业务。在实际业务中,因缺乏资金和资信度不高,海运经纪人以当事人身份开展业务的并不多见,这在船舶买卖中更为突出。以船舶买卖业务为例,由于船舶买卖交易额高、技术性强,因此;一方面,船舶买卖双方都不会轻易与缺乏资金的船舶买卖经纪人签约;另一方面,船舶买卖经纪人电不敢轻易以独立经营人身份分别与船舶买卖双方签署合同,以求通过“倒卖”船舶赚取更大的利润,除非其能事先筹措到足够的资金。
(5)海运经纪人参与的广泛性。在租船市场上,船东和租船人之间进行租船交易,大部分都是通过双方的租船经纪人进行交易。船东或租船人直接进行交易的不多。同样,在船舶买卖中,买卖双方一般也都委托船舶买卖经纪人,由该船舶买卖经纪人出面与对方进行磋商,船舶买卖交易直接由船舶买卖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极为少见。
(6)委托人对经纪人的选择极为慎重。在选择经纪人方面一般相当慎重,而且往往选择独家分销,这在专用船运输市场和船舶买卖上尤其明显。以油轮运输市场为例,油轮租船人和船东都较谨慎,特别是大石油公司,在选择经纪人方面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比如,在新加坡,新开张的经纪行即使是由熟知的老经纪人组合而成大石油公司也要至少观察一年才与其做生意。另外,大石油公司都设有独家代理,租船时必须委任他自己的代理。
在实践中,船东委托海运经纪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根据自己的需要,临时在市场上寻找一个合适的海运经纪人;另一种是委托长期为自己服务的一个或几个海运经纪人,该类海运经纪人称为独家经纪人(exclusive brokers)。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买卖交易会有两个海运经纪人,一个代表买方,另一个代表卖方,但有时却会有三个、四个甚至更多。在特定的船舶买卖交易中,无论有几个船舶买卖经纪人参与,作为交易当事人的买方和卖方一般都只委托一个,其他船舶买卖经纪人均是接受买卖双方船舶买卖经纪人的再委托而参与交易。(7)无效果无报酬。一般而言,海运代理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约定或按完成的代理业务的多少支付代理费并预付备用金;而海运经纪人通常无权要求委托人预先支付备用金,而且往往采取“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即一旦海运经纪人未能促成交易成功,则海运经纪人既无权索要佣金,也无权索要交易过程中的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