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级社

1.什么是船级社

船级社是从事船舶检验的机构。通常为民间组织。中国从事船舶检验的部门为政府的一个部门。世界上最早的船级社是1760年成立的英国劳氏船级社。此后航运发达的国家相继成立了船级社,并在世界主要港口设立分支机构,如美国船舶局、挪威船级社、法国船级社和日本海事协会等。

2.船级社的产生

船级社最早产生于二百三十年前的英国。十八世纪中,英国伦敦泰晤士河畔设有若干的咖啡馆,从事船舶生意的人们常在此聚谈,其中营业最盛者是爱德华·劳埃德,所有船舶和货 物保险,大部分均在该咖啡馆办理,于是形成了海上保险的中心。由于保险需要了解船舶的技术状况,遂于1760年成立了劳埃德船级社,并开始实施船舶检验和登记入级。初期的验船师大多是退休的船长和船上的木匠,经验丰富,能一验便知船舶优劣(那时都是木帆船)。他们最初把船体技术状况划分为五类:A(最 好)、E(较好)、I(中等)、O(较坏)、U(最坏);又将所备帆、锚等分为三类:G(好)、M(中)、B(坏)。后来逐步根据需要,变革到现在的入级符号。Classification一词原是分级的意思,现在成为入级,不在对船舶划分等级。只 要船舶建造符合船级社的建造规范,并经检验合格,该船即在该船级社入级。

劳氏船级社成立以后,鉴于船级社的作用和实际需要,各航运发达国家、以及有些发展中国家,也相继成立了自己的船级机构,以便发展航运事业和增强国际竞争能力。迄今世界上已有近50家船级社。

随着船级社的逐步的发展,船级社的业务也有所变化。船级社成立之初,船级社为保险商提供的入级服务,完全是自愿的,保险公司可以委托船级社进行船级划分,也可以不委托。而现在的入级服务已不仅是为保险商服务,而且政府希望通过入级服务,代替政府执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以保障船舶的质量和保障安全。因此各 国政府均赋予船级社更大的权利。并从法律法规上给予保障。船舶从设计、建造、营运和维修的各个阶段都要受到船级社的监督。不通过船级社的检验和发证,船舶 不能营运。在近几年的国际公约中,出现了船舶必须达到某些入级规范标准的要求。正是这种具体技术要求的一致性,使得入级检验也具有了一定的法定特征。

另外,船级社的业务范围也从航运领域扩大到相关的工业领域。船级社200多年发展历程当中,一直是作为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机构而发展起来的,随着国际船级社 间竞争的加剧,经营成本的增大,各个船级社在纷纷地寻找出路,传统的理念受到了挑战。意大利船级社是欧盟当中最小的船级社,准备改之为有限公司,由基金会 来管理,以实现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分离,政府不再具体的管理;传言法国船级社(BV)正准备收购瑞典公正行,一旦成功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工业服务性机构,法 国船级社两年前就对外宣布,准备考虑上市,98年它的总收入为7.4亿美金,船舶检验部分所占比例仅为17%,业内人士预测BV的船舶检验部分的走向是出 售或是被兼并,最终甚至脱离国际船级社协会;美国船级社也收购了软件公司,实行了大规模的结构性调整和战略性的调整;英国劳氏船级社始终坚持非营利机构的 性质,但去年近600万英磅首次赤字,外界批评他体系庞大,管理陈旧,现任总裁即将退休,劳氏的未来面临调整。激烈的市场竞争将迫使船级社将注意力从有限 的航运服务市场转向工业服务市场。

3.船级社的现状

船级社以其专业的船舶技术知识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方面起着独特的作用。船级社通过对船舶的检验,使船舶达到政府和保险商要求的,以及船东和公众期望的安全 标准。船级社提供的传统服务主要包括:入级服务和法定服务。由于近年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另外,船级社面对的客户具有多样性。如,在船舶建造的不同阶段,船级社的服务对象是不同的。在船舶设计和建造阶段,船级社的服务对象是船厂;交船后,服务对象即转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船级 社对不同的客户服务的依据也是不同的。由此可以看出,船级社的法律地位是特殊的。

近些年来,有关船级社责任的纠纷和诉讼时有发 生。船级社也认识到这将是船级社在下一个世纪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的风险之一。船级社的服务领域越广、服务的范围越大、偿付能力越强,就越容易被诉。而 至今为止,还没有有关船级社责任的国际立法,航运界对有关船级社责任的界定和责任限制问题也没有定论。从1992年以来,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专门成 立了船级社问题联合小组,讨论制订船级社行动守则和标准合同范本。但由于对标准合同范本中的赔偿限额问题上,国际航运工会(ICS)、国际保赔集团 (IGP&I)同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之间的争议较大,谈判至今没有取得一致。在学术领域,有关船级社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是一个薄弱的环节。船级社法律责任,已成为海商法中一个较前沿的课题。

4.船级社的作用

船级社主要业务是对新造船舶进行技术检验,合格者给予船舶的各项安全设施并授给相应证书;根据检验业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受本国或他国政府委托,代表其参与海事活动。有的船级社也接受陆上工程设施的检验业务。

在法律意义上讲,它是出于保险或其他目的根据船舶的状况对船舶进行检验和分类的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对船舶在建造时和建造后进行定期检验的组织,目的是设定和维持船舶及其设备的建造和维修标准。每个船级社有一套规则规定检验要求,对船舶来说,要保持其级别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在多数国家船东并无义务使其船舶分等级,但是通常这是船舶保险的一个条件,也是多数租船人和发货人的要求,因此,如果船舶没有分等级的话,在贸易上就有相当多的困难。船级社也监督和批准集装箱的建造。

5.船级社的权利

(1)对船舶、海上设施的检查权

船级社船舶、海上设施的检查权来源于他和检验申请人之间的约定或国家的法律。

入级服务中船级社的检查权来源于合同双方的约定。检查的标准是船级社的入级规范。

法定服务中船级社的检查权来源于国家的主权----对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和海上设施的监督检查权。船舶法定检验的项目包括:船舶结构安全检验、船舶设备安全检验、无线电设备安全检验、载重线检验、防污检验等。

(2)对被检查船舶、海上设施状况的知情权

检验申请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是及时通知船级社有关船级变更、维护工作,以及足以影响船级的船舶损坏和故障情况。如果申请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由此验船师没有正确实施检验,船级社将免除由此造成的被检验船舶及海上设施事故的责任。

船东应告知的内容是指足以导致船级失效或影响船级的事项。包括:

a.任何关于船旗船舶所有权、船舶管理人或船名的改变。

b.船舶和海上设施任何的碰撞和搁浅。

c.可能导致船级失效或影响船级的任何其他损坏、缺陷、故障、航行事故。

d.可能导致船级失效或影响船级的任何期望用途或实际用途的改变。

另外,检验申请人的告知义务的开始时间,也往往是船舶买卖案件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从英国法院对Niobe一案的判决,可以看出检验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应贯穿船舶接受入级服务的始终,而不仅是买卖合同订立之后。这是船东应该注意的。

(3)获得报酬权

船级社有向检验申请人按规定收取有关检验费用的权利。船级社的收费对象是接受船级社服务的人。

在收费上,国际船级社已经注意到现在的船级社的收费体系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在入级服务中,船舶所有人是船级社服务的对象。而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入级是为 了商业上的目的:船舶能够以优惠费率得到保险。这正是船级社入级服务业务的基础。船舶所有人为了商业利益,可能会选择收费较低的船级社的服务。因此,船级 社之间就有可能展开收费标准上的竞争。另外,船级社的客户是接受其检验的船舶所有人或其他人。而接受服务的人的选择船级社的权利可能导致船级社检验背离公 证性原则,即而降低检验标准。国际船级社协会对此制定了船级社行为守则,防止船级社竞相压价和降低检验标准的行为发生。

6.船级社的义务

(1)为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法定或约定服务的义务

船级社存在的价值在于向社会提供服务。无论入级服务还是法定服务,船级社都一致致力于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域污染这样的社会公共利益。船级社对客户提供服务,应依据规范或公约,不得自行降低标准。这正是船级社协会的道德准则的要求。

船级社服务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船级社不应承担过大的责任。近年来,国外发生了许多关于船级社责任的诉讼纠纷,从各国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船级社很少败诉。 试想如果船级社面临责任风险过大,那么船级社就将花费更多的费用来转嫁他的风险,其所从事的社会公益性的服务费用就会变得非常的昂贵,甚至会没有人再愿意 从事这个行业,把入级服务和法定服务交给享有主权豁免的政府去做。

(2)对被检验船舶出具检验报告和证书的义务

船级社的行动准则中规定,船级社应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在适当的地方按照规则和规范的要求签发证书,或按照海事当局的要求签发法定证书;并且在船舶入级期间 及之后的5年内保存相关的文件记录;在有义务提供证书副本之时,对外提供证书副本;定期出版记载船舶状况的入级船舶名录。

(3)保密的义务

每个船级社都应对入级服务和法定服务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对外保密,船级社没有义务向客户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有关信息。

但以下情况除外:

a.应船东或和船级社有平等合同关系的其他人的要求;

b.对船东或和船级社有平等合同关系的其他人书面委托的人提供,或当法律 或行政程序上要求这样做;

c.对船旗国政府或有合法授权的其他政府主管机关。

应当指出的是,船级社并没有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依据航运界公认的海牙规则体系,确保船舶适航始终是船东不可推卸的责任。船级社作为一个监督机构,只是证 明船舶在检验之时符合船级社自身的规则、规范或国际公约和政府的法定标准。船级社对船舶管理的参与程度较少,只有船东才能控制船舶运营和维护的全部环节。 因此,在任何情况下,船级社都不可能替代船东对于船舶适航的义务。

7.船级社的业务种类

船级社的业务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是可以分为入级服务、法定服务和工业服务三大类。

一、入级服务

入级服务包括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和发证工作。

入级检验是船东由于保险和船舶登记的需要而自愿申请,接受船级社的检验,使自己的船舶或海上设施取得某种船级。入级检验合格后,由船级社发给证书,授予船 级符号及附加标志,并登入船级社出版的船舶名录内。船级符号的作用在于说明此船或海上设施是在该船级社的监督下建成或建成后由该船级社进行全面的初次入级 检验,证明符合或等效于此船级社的规范或规定。附加标志系根据船舶及设备的具体条件,在船级符号后面附加一个或数个标志。如船舶类型、货物装载、特种任 务、航区限制、冰区加强等。

入级检验是船级社最传统的业务。随着船级社的发展,现代的入级检验已较船级社产生之初有所变化。现代的入级检验已不光是为了保险商服务,而且通过入级检验保证船舶的质量和航行安全,并能代替政府执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没有入级证书,船舶将无法正常营运,因为入级是船舶登记和投保的前提。

二、法定服务

法定服务是按照船旗国政府有关法令及船旗国政府缔结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资格的组织所指派的验船师进行的强制性的检验或审核。目前船级社进行的法定服务包括法定检验和ISM规则认证。

三、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随着最近四十年来航运国际公约的不断增多,政府对船舶状况 进行监督越来越必要的情况 下产生的。政府以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哪些船级社可以代表政府按照SOLAS 公约、LOADLINE公约及MARPOL公约及STCW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要求实施检验、发证。

四、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审核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审核是指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的要求对船舶和船公司的质量体系状况进行审核,为船舶和船公司分别颁发SMC和DOC证书。

八十年代以来,全球船队船龄成增长势头,船舶海难事故不断发生。而其中 80%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由于认识到了人为因素在保障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IMO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来控制人为因素。在1994年召开的SOLAS公约缔约国第二次外交大会上,通过了SOLAS 公约的三个新的章节,将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完全纳入,成为公约强制性的规定。此后,国际各主要船级社均经船旗国政府授权对船东提供ISM体系的咨询和审核工作。

五、工业服务

由于船级社之间的激烈竞争,为了寻求发展,各船级社已经开始把自己的市场从传统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船级检验有关的业务,转向以营利为目的的工业领域。船级 社提供的工业服务包括质量体系认证、工程检验、货物检验、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公证检验、技术咨询、计算和评估及其他服务。

质量体系认证是一项新兴的业务,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现在主要的船级社对船公司、船厂和船机服务公司提供ISO9000系列和其他质量保证体系的咨询和认证服务。

公证检验是受委托站在公证的立场上对某种情况进行鉴定,出具证明的一种检验。如船舶发生海损或机器事故后,受船东或保险公司等的委托进行原因分析,确定损 坏部位、范围和程度,以及损坏修理工程项目内容等。船级社担任公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作为交接、计费、理算、索赔及海事仲裁的行为的有效凭证。另外,船舶的起、退租检验、保修项目检验、船舶买卖核价及核定废钢船钢铁重量等均属公证检验。

船级社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包括:国际公约和国内的规定;船舶操纵性;船体及其性能监控;应急计划;海上拖航、系泊和锚泊。

现在,一些世界主要的船级社已经将自己的服务领域拓展到化工、电子、能源、农产品及环保等行业。

船级社在工业领域的服务,并没有改变了船级社的传统的“促进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海域污染”的使命。但是,工业领域服务的营利性可能会引起船级社内部 利益的潜在冲突。船级社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能影响到船级社对传统业务标准的放松。船级社可能给顾客提供“买一送一”服务。如顾客接受了船级社以营利为目的 分析和设计的服务,会同时轻易地取得入级和法定证书。船级社已经意识到了船级社非营利性业务和营利性业务之间的冲突。IACS成员已经同意从事入级服务有 关业务的人员不同时向客户提供其他营利性服务。

8.世界各国船级社的成立时间

暨1760年,劳氏船级社的成立之后,令世界各国意识到船舶品质与安全的重要,后期则影响着各国(特别是以发达国家为主)相继成立验船机构。

1828年,法国船级社(或称必维国际检验集团;Bureau Veritas)于安特卫普成立,其总部于1832年迁至巴黎。其验船事业为自1828年成立以来的核心事业。

1861年,意大利船级学会(Registro Italiano Navale)成立。

1862年,美国船级社(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成立。

1864年,挪威船级社(Det Norske Veritas)成立。

1867年,德国船级社(Germanischer Lloyd)成立

1899年,日本海事协会(Nippon Kaiji Kyokai)成立于日本东京,成立初期以帝国海事协会(Imperial Marine Association)营运,后至1945年,随着日本军国主义政治集团的瓦解,改制为日本海事协会营运至今。

俄罗斯海事船级社(Russian Maritime Register of Shipping)成立于1913年12月31日。

1951年、民国40年2月15日,立足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于台北成立“中国验船协会”(China Corporation Register of Shipping),为社团法人机构、直辖于内政部(督导)与交通部(业务监督);后于民国67年7月1日,配合船舶法第87条(时令),改组为“中国验船中心”,为财团法人机构。

1956年,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成立,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60年,韩国船级社(Korean Register of Shipping)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