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秘密的特点[1]
(一)知识性
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一样,都是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产物,都是人类在生产实践中通过思维活动总结、积累的知识和经验,相对有形的物质实体而言,技术秘密没有有形物质实体,通常表现在书面上或人们头脑中。
(二)实用性
技术秘密具有工业有效性,能用于工业(农业)、商务、管理等领域,完成工业实施的某种使命,解决某一技术领域特有的技术问题。如工厂运转、产品制造、质量控制、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秘密性
当今,世界各国均无保护技术秘密的专门法律,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是靠其所有者采取保密手段来保持的,一旦技术秘密内容公开或被公众所知悉,其就将丧失商业价值,任何人均可随意使用,而不必支付任何报酬。
(四)技术秘密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又富于变化
技术秘密,是人们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的技术成果,其内容将随时间推移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也可能由于更先进技术的出现而被淘汰。因此,技术秘密作为技术贸易对象,既可以是一项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也可以是成熟期的技术成果。它不像专利技术,其技术内容以说明书作为一种固定形式,在专利有效期内不变。
(五)可传授性
技术秘密应能通过适当的方式让他人掌握,即可通过提供资料、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等方式,至少也能通过言传身教来传授。换言之,技术秘密所有者无论通过何种方式传授,都必须让他人掌握。如果其存在依赖个别人员的天赋或特殊技能,技术秘密所有者想传授而无法传授,其就不能称为技术秘密。
2.技术秘密的保护[2]
3.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的法律区别[3]
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比起来,两者都属于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属于精神创作活动,都有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两者都有技术性、秘密性和实用性的特点,但在法律上它们有很大区别。
1.涉及的技术范围上,技术秘密是可用书面表达的技术,也有无法用书面表达的实际经验和技巧。专利仅限于用书面表达的技术。
2.公开程度上,技术秘密是不公开的秘密技术,它要尽量保密,一旦丧失秘密性,通常就得不到保护。专利是半公开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必须将其发明在专利申请书中披露并要公布于众,专利人通常将核心技术保密。
3.保护期限上,技术秘密的保护期限一般体现在合同中,只要严守秘密,没有泄露出去,就可长期持有。专利按各国专利法规定,保护期—般为10—20年。
4.法律地位上,技术秘密的法律性质尚不确定,通常根据民法、刑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规取得法律上的保护,其法律地位较弱。专利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有较强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