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概述
2.出口的类型
一、间接出口 (Indirect Export)
间接出口是指企业将其产品卖给国外的中间商,由其负责产品进入东道国市场。间接出口的渠道不少,有国内出口商、国内出口代理商、出口管理公司、合作组织以及利用外企驻中国采购处将产品转售国外市场。
1. 国内出口商。这种中间商购买制造商的产品,并自己负责把产品销往国外。
2. 国内出口代理商。这种代理商替企业寻找国外购买者,同时抽取一定的佣金。贸易公司亦属此类。
3. 出口管理公司。这种中间商管理企业的出口业务,同时收取一定费用。
4. 合作组织。合作组织代表几个制造商进行出口活动,初级产品制造商常常利用这种出口方式。
5. 外企驻中国采购处。一些外国企业的大型批发商、零售商和国际贸易公司往往在其他国家设有采购处。
企业采用间接出口的优点是:企业可以利用国内其他组织机构在国外的分销渠道和经验,迅速地将产品销售到国外市场;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脱在出口贸易资金方面的负担,而且不必承担外汇风险以及各种信贷风;进行间接出口时,由于产品是利用中间商销售到国际市场的,因此企业不需要设立出口专门机构,不需要增加国际市场营销人员,这样便节省了投资。
当然间接出口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不能迅速地、直接地掌握国际市场信息;得不到国际营销的直接经验和国际市场信息,因此,难以根据国际需求及时改进产品和提高产品的适应性和竞争,不利于扩大销路;企业对海外市场的控制程度低或根本不能控制;企业没有亲自进行海外经营与销售,无法取得直接经验,而这种经验对从事国际营销工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因此,间接出口主要是由一些缺乏足够力量的中小型生产企业采用的方式。一些资金雄厚、经验丰富的大企业,对于资源雄厚、经验丰富的大型企业来讲,间接出口的方式只是同时所采取的几种出口方式中的一种。
二、直接出口 (Direct Export)
直接出口就是企业将产品出售给国外市场上独立的经销商或进口商。严格说来,采取直接出口的方式,企业才算真正开始从事国际市场营销。直接出口和间接出口的区别在于,企业要独立地完成出口管理任务。这就意味着企业要花费一定的资金和精力来从事出口管理工作。 企业的直接出口可以有四种方式:
1. 设立国内出口部。该部门负责实际的对外销售工作。它通常由一名出口销售经理和几名职员组成。它有可能演变成为独立的出口部门,负责企业所有有关出口的业务,甚至还可能成为企业的销售子公司,单独计算赢利。
2. 国外经销商和代理商。国际经销商直接购买企业产品,拥有产品所有权;而国外代理商是代表企业在国际市场推销企业产品,不占有产品,但要抽取佣金。在企业不了解国外市场又想尽快地进入国际市场时,可以把产品卖给国外经销商,或委托国外代理商代售。
3. 设立驻外办事处。设立办事处实质是企业跨国化的前奏。办事处可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其优点一是可以更直接接触市场,信息回馈准确迅速;二是可以避免代理商的三心二意,而集中力量攻占某个市场。但其缺点是设立国外办事处需要大量投资。
4. 建立国外营销子公司。国外营销子公司的职能与驻外办事处相似,所不同的是,子公司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当地公司建立的,而且在法律上和赋税上、财务上都有其独立性,这说明企业已更深入地介入了国际营销活动。
企业利用直接出口进入国际市场有许多好处。选择直接出口方式进入国际市场可以使企业摆脱中间商渠道与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对拟进入的海外市场进行选择;企业可以获得较快的市场信息反馈,据以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营销策略;企业拥有较大的海外营销控制权,可以建立自己的渠道网络;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营销业务水平。
直接出口方式的缺点是,企业要增加国际市场营销人员,或增设负责出口的专门机构,这样就增加了市场营销费用。企业必须亲自经营出口业务,工作量大,责任较重。从事直接出口时,还会遇到各种国际问题,如外国政府对产品的要求、货币兑换率的变化等。在很多的情况下,直接出口的成败关键在于选择外国市场的经销商。
3.出口权的申请
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申请
一、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的经营范围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 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三、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并注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由各市、县(市、区)外经贸局加注意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工商管理部门“此件复印件与原件相同”证明章;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外经贸经营资格管理”栏目,进行资格申请操作(提交电子申请)。并在网上申报后,随即在“打印申请”栏上打印《进出口企业资格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及企业所在市外经贸局的公章;
8、证明其符合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
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申请
一、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经营范围
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三、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要求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并注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由各市、县(市、区)外经贸局加注意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工商管理部门“此件与原件相同”证明章;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证明其符合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
7、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外经贸经营资格管理”栏目,进行资格申请操作(提交电子申请)。并在网上申报后,随即在“打印申请”栏上打印《进出口企业资格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及企业所在市外经贸局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