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2.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范围[1]
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对预算外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的行为。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审计的具体范围包括:根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从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3.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内容[1]
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2.本级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3.本级各部门决算和下级政府决算。审计署对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内容按照我国现行审计监督管理体系,审计机关对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是围绕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包括财政决算审计)和部门财务收支审计为依托,按专业对口的原则,分别组织实施的。
审计署对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1.对中央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主要是结合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对财政部以及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管理的财政性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地方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主要是结合财政收支决算审计,对地方政府各部门管理的财政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