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信用担保[1]
2.信用担保的基本原则[2]
- 1、区别对待原则。
信用担保机构良莠不齐,在资本实力、风险控制、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并不是每个担保机构都可以参与保全担保。各高级法院应当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参与保全担保的条件进行限定,排除实力弱小的机构进入司法担保业务领域。
- 2、适度与审慎原则。
信用担保与实物资产担保相比,法院不易审查和控制,风险较大。因此,我们认为,对于保全担保而言,信用担保的运用目前还不宜普遍化。另外,人民法院在审查信用担保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谨慎;另一方面,如果情况允许,应当尽可能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解除保全的案件中。
- 3、核准备案原则。
信用担保机构在各级法院开展司法担保业务,应当经各高院审核同意并经统一备案。各高院出台有关规定后,符合条件并有意开展司法担保业务的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向高院申请核准并备案。备案制有利于统一管理,建立灵活的进入退出机制,也减轻中、基层法院的审核压力。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3]
- 1.信用担保体系的设计需要综合考虑
信用担保体系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首先,必须合理界定担保机构与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其次,一个国家信用建设历史的长短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活动的风险。总之,担保机构政府出资比例、担保机构管理运行模式、信用担保比例、放大倍数以及担保费率。
- 2.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应当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
任何国家信用担保体系的成功都离不开政府资金的参与,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同样不应拒绝政府资金。但是,政府资金和担保机构之间不应形成预算软约束关系。财政每年为再担保机构投入多少资金,要受到社会的广泛监督,硬化预算约束。而在信用担保体系运行模式选择上,我国现阶段也不应采用政府直接操作型和权责制。
- 3.我国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应当扩大覆盖面
如果说适度控制担保风险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出发点,那么扩大覆盖面将是我国担保体系建设的落脚点。
4.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义[3]
- 1.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信用担保体系建立起来之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是贷款的银行利息加上一定金额的手续费,远低于从民间筹集资金的费用,从而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信用担保机构的存在可以简化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程序,降低管理成本。又由于信用担保机构能有效地应付银行的偿付危机,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因此可以刺激银行开拓新的信贷业务。
- 3.信用担保体系具有经济杠杆的作用
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的非专业性担保相比较,由于克服了自发性、零散性等缺点,信用担保体系可以集中地、系统地按照特定的目标,根据自身的实力与信誉承担数倍于其资产的担保责任,因而这种信用担保具有放大倍数的功能,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可以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成为政府调控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
5.信用担保的作用
- 一、它有利于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信用是金融业的生命。金融业的信用建设是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担保业是金融业的延伸,在担保业发展信用担保,在经济生活的最敏感区域作为切入点,可以直接使企业或个人提高信用观念,关注和重视自身的信用建设。
- 二、它有利于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
信息的资源共享是体现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信用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信用信息的不对称而引起的,市场的交易双方或几方由于相互之间信息的闭塞造成交易成本的提高和交易的失败,或由于信息的虚假而使交易一方蒙受巨额损失。金融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同样存在此类问题。推广信用担保,使正确的、同一的信用信息被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贷款企业共同分析、研究和享用,可以避免交易几方出于各自的目的而通过不同的渠道和不同的方法获得的信息的偏差,可以使大家在同一个比较科学的信用信息前提下,作出科学的决策。发展信用担保,金融部门和担保机构都可以充分共享信用信息资源,不必为此付出更多的信息成本。
- 三、它有利于促进信用评价机构的发展和评价水平的提高。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信用评价机构是重要一环。评价机构处于交易过程中的独立地位,不受交易几方的利益制约和其他部门的影响,他运用科学的评价分析系统,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客观的、全面的、科学的评估。毋庸违言,相对于经济发展速度而言,我国信用评价业的发展是滞后的。正因如此,在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在融资和融资担保领域,都应该大力促进信用评价业的发展。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在选择客户和决策担保时,可以充分考虑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对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而言,可以不必为搜集企业的信息而花费更多的成本。对企业而言,他可以用确实可以证明其实力的信用能力取得担保资格。对评价机构而言,虽然他不必为此承担采用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但,他要为自己的评价水平而承担自身的生存风险,这种潜在的风险性促使评价机构必须不断地完善和提高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评价水平。
- 四、它有利于担保机构的业务拓展。
担保机构现有的反担保模式基本上是以物化资产或有价证券或有关使用权证作抵押。反担保物的价值额度要求也比较高,有的甚至是数倍于担保额度。由此带来的是一系列烦琐的手续和审批程序,如物化资产的价值确认(资产评估)、权证的确认、有关部门的审批(如土地使用权抵押、房产所有权抵押)等。既提高了融资的综合成本,又延长了融资时间。这些现象严重制约了担保机构的业务拓展,致使很多企业郁于此因而对担保融资退避三舍进而寻求其他融资方式。而信用担保方式则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较低的融资成本状况下完成融资任务。
6.信用担保的功能[1]
信用担保是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内生需求,信用担保机构则是专业从事信用担保工作的金融中介组织。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功能:
- (一)节约功能
即降低金融交易中的交易费用特别是内生交易费用的功能。专业化是信用担保机构的重要特征,信用担保机构是为促进不同专业化经济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行为而产生的,而它自身也必须走专业化道路来获得“专业化经济”的好处。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在交易对象的搜集、信息的获取和处理、专业人才的运用、培训和专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等方面都可以取得明显的专业化经济和规模经济。
- (二)配置功能
金融交易的过程是金融资源配置的过程,合理的金融制度有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金融制度的配置功能往往是金融制度总体功能的集中体现,直接反映着金融制度的效率状况。担保机构搜寻担保对象并向其提供信用担保的过程就是引导金融资源配置的过程,担保机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功能是与节约功能紧密相连的。担保机构通过专业化的信息搜集与处理更容易准确找到“最有希望的企业或自然人”作为担保对象,通过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建立信用链条,使金融交易的渠道畅通。担保机构不仅仅是弥补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信用不足,更重要的是要使这些信用提供给有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最终带来社会经济绩效的改进。
- (三)稳定功能
金融制度同其他经济制度一样注重和谐与稳定问题。这里所说的信用担保机构的稳定功能,是指必须有效克服和削弱担保机构本身可能存在对金融交易造成的不稳定影响。依循这一思路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与发展必须注重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金融交易中,信用担保机构事实上扮演了风险承担者的角色,而风险的减少或消除则直接增加了资金供求双方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第二,防范担保机构自身的道德风险问题。
7.信用担保的程序[4]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向会员信用机构申请信用担保申请,做出附加CS条款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供合同等资料;
第二步,审查。会员信用机构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
3、申请人以前年度的信用记录;
4、申请人财务情况和履约能力;
5、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事项。
会员信用机构认为不符合担保条件或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拒绝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签订信用担保合同或信用担保函。
第四步,向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