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组织形态

1.什么是产业组织形态

产业组织形态是指同一产品价值链上的各种企业之间的竞争或合作的关系结构的具体表现形态。

从理论上说,产业组织形态可以按照两条标准作进一步划分。其一,产业组织内部企业之间的竞合关系之性质及其侧重点。即企业之间是竞争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是竞争为主还是合作为主?其二,企业之间合作的基础或方式及其侧重点。即企业之间的合作是以契约、股权(资本)为基础,还是两者兼有?各自相对地位如何?这两条标准大体决定了特定产业组织形态内部市场交易与科层管理这两种治理机制的相对地位,从而可以确定其具体类型。进一步分析,我们认为,就单纯的理论分析而言,产业组织形态存在着一个从“纯市场形态”到“单一的完全一体化企业”之间的形态谱系,该谱系中依次分布着“纯市场形态”、“网络组织”、“战略联盟”、“企业集团”和“单一的完全一体化企业”等五种典型产业组织形态。

2.产业组织形态的类型及性质[1]

(一)纯市场形态

纯市场形态是指企业之间的市场关系表现为竞争关系,没有或极少有合作的一种产业组织形态。此形态中:企业一般数量比较多,规模比较小,产品同质化竞争;治理机制是纯市场交易。

就理论分析而言,纯市场形态具有多样性。它涵盖了产业组织形态谱系中的一个区域,其典型而简化的亚形态有三:(1)横向纯市场形态。即横向维度上有众多企业(这些企业可以是产业发展初期从事简单垂直一体化生产的企业,也可以是之后一定阶段出现的在价值链特定环节上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同类企业)在同一市场上竞争,但彼此之间没有合作关系;(2)纵向纯市场形态。即纵向维度有众多企业在产品价值链的不同环节上从事专业化生产,彼此之间却只进行分散的、随机的、短期和不固定的市场交易或分工协作;(3)横纵结合的纯市场形态。它是上述两种亚形态的结合,一般更为常见。

(二)网络组织

网络组织是一种以契约方式或参股方式形成的、合作竞争型的、准市场化的产业组织形态。此形态中:企业间关系以竞争为主,合作为辅;治理机制以市场交易为主,网络协调为辅;既有纵向企业间关系,又有横向企业间关系,呈立体化结构。

网络组织具有多样性。其基本的亚形态有二:(1)契约型网络组织。它是以契约方式形成的,在现实中较为普遍,在产业组织形态谱系中比较靠近纯市场形态一端;(2)参股型网络组织。它是以参股方式形成的,属于较为高级的网络形态,在产业组织形态谱系中比较靠近企业集团这一端。当然,在契约型和参股型网络组织之间还有一些中间类型,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网络组织子谱系。

(三)战略联盟

战略联盟是若干个(通常是两个)企业之间以参股股权方式或契约方式形成的、竞争与合作共存的、介于网络组织和企业集团之间的、较为松散的合作机制或产业组织形态。此形态中:联盟双方在大范围上通常是竞争关系,在指定项目上是合作关系;通常以两个企业之间的点对点的线形结构为主;治理机制一般是市场交易结合组织协调或管理。

战略联盟具有多样性,存在一个从契约式战略联盟(如技术交流协议、研发协议等)到股权式战略联盟(如合资等)的子谱系。前者靠近市场一端,以市场治理机制为主。后者靠近企业一端,且往往包括联盟企业间新组织机构的设立,治理机制也以科层式管理为主。

(四)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多个独立企业出于合作的目的,以控股或参股股权方式为主、以契约方式为辅而结成的经济联合体式的产业组织形态。企业集团通常具有立体化结构,内部治理机制是科层式管理结合市场交易,且科层式管理较为明显。

企业集团也有多种类型,存在一个从契约联结型企业集团到股权(资本)联结型企业集团的子谱系。前者靠近市场一端,集团内部市场治理机制的成份更多一些。后者靠近企业一端,集团内部科层式管理的成份更多一些。

(五)单一的完全一体化企业

单一的完全一体化企业是整个价值链各环节的所有生产活动都在唯一一个企业内部进行的产业组织形态。该企业既是完全纵向一体化的,又是完全横向一体化的,是价值链各环节实行彻底内部化合作的一种方式。作为一种纯理论分析上的极端化的产业组织形态,单一完全一体化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完全是科层式管理,不存在市场机制。

3.我国产业组织形态的演进[2]

(一)公有制企业行政性垄断(1979年以前)

经过1949年到1952年对官僚资本的没收和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作为全民代表,获取了绝大部分社会资源的产权,因而可以按照重工业化赶超战略的要求制定产业组织政策,大办公有制企业。由于资源的产权并没有界定给民间,所以在随后的整个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产业组织形态保持着公有制企业(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类型)垄断。从1957年到1979年,国家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分别从4.96万个和1 1.99万个增加到8.38万个和27.12万个,工业总产值从378.5亿元和134.0亿元分别增长到3673.6亿元和1007.7亿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垄断并非达尔文式的竞争结果,而是行政性垄断。由于国家是资源产权的法定主体,因此国家意志体现在企业的微观经营活动中,作为国家的代表,政府支配着企业的资金调拨、生产计划、要素流通及人事安排等,而企业只不过是行政命令的执行者,不享有合法的经营权,即缺乏资源的使用权、支配权、处置权等产权,因而市场行为例如兼并、联合、进入、退出等不可能是企业的自主行为,而是行政安排,这就是行政性垄断的含义。例如在“大跃进”时期,各地的“小土群”、“小洋群”、“五小”企业④之所以得到发展,就是因为在地方性垄断的情况下,企业不享有资源的大部分产权,无法采取自主的市场行为,在绝对服从行政命令的前提下为配合中央钢产量指标的完成而开展的运动。而在之后的调整时期(1961—1965年),中央保留了骨干企业,重点裁并中小企业,并试办具有托拉斯性质的大型工业公司,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对企业进行统一管理。所有的这些行政性安排都是在公有制企业垄断的前提下对企业规模的一些调整,企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传统经济体制缺乏效率的弊端,在计划经济体制建立不久就已经暴露出来,因此,中国针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实际上从1960年代就展开。而在1979年以前,这种变革是在不触动传统经济体制的前提下的行政放权与收权,即在资源所有权属国家的前提下,中央和地方之间对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利进行再界定。

(二)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垄断竞争(1979年以来)

经过近30年的实践,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已经完全暴露出来,“文化大革命”以后,我国经济几近崩溃。在不触动经济体制的框架下进行措施性安排的变革显然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1979年经济改革开始,中国进入经济转轨时期。随着资源产权的再界定,公有制企业行政性垄断的产业组织形态被打破。

从产权变革的角度看待经济体制改革,可以理出两条线索:

第一,在国家所控制的资源内,产权的大部分逐步界定给微观经营主体,换句话说,除了资源的最终所有权以外,大部分产权的产权主体由国家转向具体公有制企业,适当减弱集权程度。这个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9—1984年),“放权让利”。即给予企业以新增收益的部分所有权,激励企业经营者提高生产效率;第二阶段(1984—1986年),围绕着增强企业活力展开,主要手段有简政放权,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实际上是给予企业代理人以企业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第三阶段,1987年以来,围绕着重建企业经营机制而实行各种经营责任制。因此,从1979年以来,作为一组权利束的资源的产权,其各项权利是渐进地、逐步地界定给企业,最终形成的事实是除资源所有权以及部分收益权属国家以外,其余产权属于企业。

第二,资源产权在中央、地方和民间之间进行再界定,包括中央向地方行政分权以及允许民间拥有资源的部分或全部产权。这个过程催生了不同于传统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一方面,由于地方获得了具有实际控制价值的资源产权,使地方可以大规模兴办乡镇企业。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到2001年末,全国共有乡镇企业2156万家,为1990年的115%;从业人员13086人,为1990年的141%;该年实现增加值29356亿元,占全国GDP的30.6%。另一方面,伴随着中央所控制资源逐渐向民间开放,私营企业逐渐发展起来。1987年以前,国家对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存在的企业采取了慎重的态度,不禁止也不宣传。然而,这些民营企业大部分所有权与经营权二权合一,产权关系明晰,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市场作用不断得到认识,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则明确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中共十六大的召开更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到2001年底,个体私营企业达2048万家,占全部企业的96.8%,该年实现增加值20238亿元,净利润4337亿元,实交税金1335亿元,占全部企业比重分别为68.9%、72.3%和57.8%。

通过以上所述的产权改革,公有制企业在其生存的空间内提高了生产效率,而除传统的公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是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并经过市场竞争而体现出一定生命力的企业——私营企业大多采用两权合一的古典形式,乡镇企业虽然所有权属集体,但由于集体所容纳的行为主体较少,企业负责人实际上获得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因此,这些企业的产权关系在经济转轨中是合理性的安排,具有相当的竞争力。所以,公有制企业行政性垄断的产业组织形态被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相互竞争所替代。

随着产权改革的深入,公有制企业从竞争I生领域逐渐退出,让位于这些非公有制经济。1999年9月22日通过的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领域应仅限于涉及国家安全、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因此经过产业调整,在大部分竞争性领域,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企业间的竞争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退出等市场行为而不断整合,形成垄断竞争的组织形态。例如,我国的彩电行业,其厂商数目在上世纪80年代末为120多家,CR4=13.7%,经过不到十年的市场洗礼,竞争力不足的企业退出该行业,而脱颖而出的名牌企业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到1996年彩电生产厂商数目减少为95家,CR4=57.8%,超过贝恩的产业集中度指标的40%,属于寡占型产业组织形态,其中长虹、康佳的市场占有率在20%左右。

(三)竞争性行业企业之间的自发整合——企业簇群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

改革初期,产权的重新界定重建了微观经营主体的激励机制,激发了相当大的生产率。在卖方市场中,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均在竞争中得到发展。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中国经济转轨进程加速,市场机制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买方市场出现,游离的企业个体已经在严峻的市场竞争压力下显得力量不足,必须寻求新的竞争优势。由于企业在产权关系上已经实现了不同程度的明晰,企业拥有资源的实际控制权,因此可以以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的身份面对市场竞争,采取相应的市场行为。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企业主动探索资源产权的新的界定方式以寻求新的发展,产业组织形态也因此进一步演变。

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必须花费一定的交易成本,包括各种信息搜寻、获取、处理的成本,而相当一部分信息具有很强的公共财产的性质,例如创新、声誉、企业文化等资源,它们很容易引起“搭便车”行为。产权的有效界定影响企业的交易成本,如果将这些资源界定为私有财产,则企业之问将在非合作性博弈过程中为垄断这些资源而花费相当大的成本,所以游离的企业个体为了防止外在性而造成收益偏低,不得不花费相当大的成本保护信息所有权,这便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削弱竞争力。相反,如果将这些资源产权放置人公共领域,由社区各方共同承担交易成本,则可减少界定这些资源产权的费用,而更重要的是,长期的合作性博弈减少消费公共财产而引起的租金消散的程度,提高了信息的利用效率,无形中增强了企业竞争力

为了达到共赢的局面,在某个地理区域内,围绕某个主导产业衍生出的一系列相关产业及其支持或中介机构聚集在一起,形成企业簇群。在簇群内部,各主体之间重新界定社区资源的相关产权,在长期合作性博弈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的社区规范所形成的信任机制、约束机制等进一步减少产权界定的成本,使得企业簇群的运行收敛于某种均衡的稳态,从而又进一步节约交易费用,二者互动推进,形成良性循环,提高整体竞争水平。

企业簇群最初出现于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以珠江三角洲为例,南海大沥的铝材厂有200多家,年产值160亿元,产量占全国40%,占全省60%,形成铝材产业的企业簇群;南海南庄陶瓷业企业簇群则包括140多家企业,年产值100多亿元,产量占全国35%;中山古镇被誉为“中国灯都”,有近千家灯饰厂,产品销售量占全国一半以上;还有东莞虎门制衣产业企业簇群、东莞大朗毛织企业簇群、江门蓬江区摩托车企业簇群等等,企业簇群提升了社区经济的整体竞争力,成为珠江三角洲区域竞争优势的重要体现,这是对企业簇群这种产业组织形态的客观合理性的一力证。

通过以上对历史的回顾而得出的结论是我国产业组织形态的演变是随着社会资源产权的再界定而进行的。当政府代表全民掌握社会资源的几乎全部产权时,产业组织形态只能是公有制企业这一单一的所有制形式行政性垄断市场。随着资源产权由中央向地方和民间分散,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均得到发展并在垄断竞争中达到均衡。随着竞争的加剧,他们以市场主体的身份进行自发整合,在资源产权的进一步界定中寻求整体竞争优势,产生了企业簇群这一种产业组织形态。因此,产权和产业组织形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