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销项负数
销项负数是指外单位开的增值税发票,本单位已经做过账了,需要本单位去税局开个退货证明书,然后寄给外单位,它才能依据这个证明书,开一个销项负数发票,内容和原来开的一样,只是金额是负的,等于红冲,然后对方可以再给本单位开个正确的发票。
2.销项负数的原因
3.销项负数的探讨[1]
1、红字发票对应的蓝字发票需不需要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就是说,要开红字专用发票,蓝字发票就应该经过认证。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第四条规定:“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这两条规定了购买方拒收和未交给购货方的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发票。作为补充通知,并没有明确蓝字发票是否应该进行认证。如果不经过认证,那么势必会产生滞留票,给比对系统增加垃圾数据,给核查工作增加负担。如果认证,那么未将发票交付给购货方,购货方又无法认证。《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没有实际解决开具红字发票工作中的矛盾。为了保证比对系统的完整性,应该将所有蓝字发票都交付给购货方进行认证处理,参与比对,同时减轻核查系统的负担。
2、超过认证期限的蓝字发票退货如何处理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超过90天未认证的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只能全额含税入账。如果企业全额含税入账后,由于质量问题确需要退货,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如果购货方处理,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向销售方退货,很显然是行不通的。因为购货方并没有进行认证,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如果超过认证期,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如何处理?销货方没有在认证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所以不能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项税额,销货方也不可能再开发票重复纳税,在会计更是无法处理。按照现行政策来说,出现上述情况,无法进行妥善处理。
出现以上情况无法处理的主要原因就是认证期限约束。认证期限90天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企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数据采集上来,进行比对处理,确保税控系统发挥应起的作用。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中对认证期的要求,也是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开具通知单,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由于规定的不完整性导致出现问题无法处理。对于进项发票超认证期退货的情况,可采取先罚后开的方法加以解决,因为未按规定的期限开具红字发票,也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一种,在政策上也有依据可查。对于上述无法妥善处理的情况,税务机关应该给一个政策出口,就是在处罚后,允许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项税额,保证企业正常的经营业务进行。
3、红字发票开具后蓝字发票开具时限的问题
由于现行规定中没有规定红字发票开具后蓝字发票开具时限,使纳税人调节当月销项税额和年应纳税所得额成为可能。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当月,如果当月销项税额较大,在没有规定蓝字发票开具时限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在下月开具蓝字发票,从而调节当月销项税额。如果开具红字发票的时间在12月份,还可以调节应纳税所得额。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补充规定在开具红字发票的当月,必须开具蓝字发票。
4、红字发票比对的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的形成有以下原因:一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生销货退回、折扣折让行为,并且跨月;二是纳税人发票开具错误并且跨月。由于这些销售行为已经在上月计提销项税额,需要在当月开具销项负数发票(红字发票)冲减销项。每月报税时这些红字发票的销项数据已经采集到税控交叉稽核系统,但由于购货方没有进行认证,红字发票一直没有纳入比对。防伪税控系统是专用发票使用的重要保障,应监控所有正常、作废、红字的专用发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金税工程熟悉、了解的程度已愈来愈深,不法纳税人利用金税工程的疏漏之处进行偷税日益成为可能。为保障税控系统的完整性,在现有的技术支持下,应该对红字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参与稽核系统的比对,杜绝各个环节之间可能被利用的“缝隙”,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防伪税控系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