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行政即时强制
2.行政即时强制的特征[2]
行政即时强制具有以下特征:
1.实施即时强制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实施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主体,不享有行政即时强制权的行政主体不得实施这种具体行政行为。
2.即时强制具有预防性。有权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即时强制行为的目的在于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的发生和发展,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行政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3.即时强制行为一般具有临时性或紧迫性。一旦采取行政即时强制的法定事由得以排除,即时强制行为即告消灭。
4.即时强制行为具有强制性。行政即时强制行为的实施不是通过说服、教育实现的,也不需要相对人主动申请或自觉接受,完全由行政主体出于行政管理之需要而依职权主动采取。并且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制限制为手段。
3.适用行政即时强制的条件[3]
适用行政即时强制的条件,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即时强制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具体分析,可以将其划分为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两个方面:
(一)实体性条件
综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并根据我国正在进行的行政强制立法的设计,适用行政即时强制的实体性条件主要有:①实施行政即时强制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即时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②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灭失、危害发生和危险扩大的情形;③存在自然灾害、传染病暴发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即时强制的其他情形。
(二)程序性条件
综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并根据我国正在进行的行政强制立法的设计,适用行政即时强制的程序性条件主要有:①除当场采取行政即时强制外,事前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②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及行政决定书;④当场告知相对人实施行政即时强制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⑤制作现场笔录;⑥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⑦现场笔录和清单由相对人或者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相对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⑧当场实施行政即时强制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此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即时强制和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还有特别的程序要求。
4.行政即时强制的方法[3]
行政即时强制方法在行政即时强制过程中居于中心环节,其严厉程度决定着行政即时强制的严厉性,其可适用程度也决定着行政即时强制的最终效果。行政即时强制的方法有如下特点:
(1)裁量性。行政即时强制方法是为应对紧急事态而设计和规定的,事态的紧急性、特殊性和难以预计性,使理论上对行政即时强制方法的设计和法律上对行政即时强制方法的规定,都只能是原则性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即时强制时,不仅在诸种即时强制方法的选择上有裁量权;而且在使用同一种方法时,也可以根据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可能性,裁量决定即时强制方法的力度。这说明,行政即时强制方法本身是有裁量性的。
(2)法律约束的原则性。由行政即时强制所针对事态的紧急性、行政即时强制方法的裁量性所决定,法律对行政即时强制方法的约束只能是原则性的。这既适应了行政即时强制方法的特点,也是法律“无奈”或局限性的表现。
(3)非专用性。行政即时强制方法的非专有性,是指行政即时强制方法并非行政即时强制所独有,行政强制执行中的许多方法也可以在行政即时强制中使用。在我国行政强制实务中,直接强制执行中的许多方法,都可以作为行政即时强制方法使用。这说明,强制方法本身是中性的,用于行政即时强制,就是行政即时强制的方法。
我国行政法理论通常以标的的不同,将行政即时强制方法分为如下三类:
(1)对人身自由的约束。这是对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即时强制方法的类别概括。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约束人身自由的即时强制方法的使用必须审慎,并且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只有在出现法定事由时,才能使用约束人身自由的即时强制方法。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上的认识,约束人身自由的即时强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对醉酒人和精神病发作人的约束;②对正在施暴或斗殴人的约束;③对意图自杀者的约束;④将严重危害治安秩序人强行带离现场;⑤海关扣留犯罪嫌疑人;⑥卫生部门对传染病携带者强行隔离等。
(2)对财物的处置。这是对财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即时强制方法的类别概括。对财物的各种处置方法本质上是对财物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种限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对财物的强制处置涉及相对人的重要权益,也必须审慎地使用。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上的认识,对财物的处置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①对存款的冻结;②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非法财物的查封;③对财物的扣押;④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等。
(3)对住宅或其他场所的进入。这是对强行进入住宅或其他场所的即时强制方法的类别概括。住宅不受侵犯和合法场所受法律保护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因此,只有在具备法律事由时,才能采用强行进入的即时强制方法。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上的认识,对住宅和其他场所的进入方法主要有:①对住宅的强行进入;②对土地的进入;③对其他建筑物的进入等。对住宅和其他场所的进入涉及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的保护问题,也涉及与刑事侦查的衔接与协调问题,对此,尚需要进一步研究。
5.行政即时强制的分类[2]
行政即时强制的种类主要可以从采取措施的目的和所强制的对象两个方面进行分类。
1.预防性、制止性和保障性行政即时强制行为。根据目的不同,行政即时强制可分为预防性行政即时强制、制止性行政即时强制和保障性行政即时强制。
2.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即时强制行为。
6.行政即时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2]
1.行政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强制的范畴,但二者之间存在极大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资格方面,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只是部分行政主体,且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而享有行政即时强制权几乎是所有行政主体。
(2)实施条件方面,行政强制执行权执行行为的实施一般以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对人科以了义务为前提;而行政即时强制行为的实施却不一定以某种义务的具体存在为前提条件。如公安机关对企图自杀或酗酒者的管束。
(3)实施的目的方面,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实施目的在于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而行政即时强制行为的实施目的却在于预防、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者继续,或者出于保全证据之目的。
(4)行为性质方面,即行政即时强制行为是独立存在的实体性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是程序性活动,通常属于某个实体性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部分,即执行程序部分。如从被处罚人的银行账户上强制划拨款项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就是罚款处罚这一实体性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程序部分。
2.行政即时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即时强制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实施主体是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机构;而行政诉讼强制行为是一种司法强制行为,实施主体是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司法权的组织机构,即人民法院。
(2)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即行政即时强制行为实施的依据是行政法规范,而行政诉讼强制的实施依据是行政诉讼法规范。
(3)目的和对象不同。行政即时强制行为的实施目的主要在于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者继续,而行政诉讼强制的目的在于排除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强迫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前者适用于所有行政相对人,后者只适用于诉讼参加人。
(4)种类和形式不同。行政即时强制行为的种类和形式繁多,且散见于效力等级不同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适用条件也不统一。而行政诉讼强制的种类主要是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司法拘留四种,其适用条件也都统一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
3.行政即时强制与刑事强制的区别
(1)适用主体不同。行政即时强制行为中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外,其他强制措施可分别由各有权行政主体在自己主管和管辖范围内适用。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其他机关或组织无权适用。
(2)适用的法律标准不同。行政即时强制行为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其种类和适用条件不统一。而刑事强制措施由《刑事诉讼法》统一规定,其种类和适用条件有明确规定。
(3)目的不同。行政即时强制行为的运用目的在于防范、制止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者为保证对行政违法案件的顺利查处。而刑事强制措施行为运用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或发生新的社会危害性后果,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