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职业行为
职业行为是指人们对职业劳动的认识、评价、情感和态度等心理过程的行为反映,是职业目的达成的基础。从形成意义上说,它是由人与职业环境、职业要求的相互关系决定的。职业行为包括职业创新行为、职业竞争行为、职业协作行为和职业奉献行为等方面。
2.职业行为的道德意义[1]
对职业行为的道德意义进行分析,是明确职业行为道德责任的必要前提。
职业活动中除了一些不涉及职业道德准则、不具有职业道德意义的非职业道德行为之外,大量的职业行为都具有道德意义。因为,人的职业行为不是孤立地发生的,而是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就会和社会、集体、他人发生联系而形成一定的道德关系,这就是职业行为的道德意义所在。具体地分析:。
1.从职业和国家、社会的关系来分析,职业是由于社会分工而产生的,各种职业与社会的关系就像细胞和肌体一样密不可分,如果某一职业活动受阻或遭到破坏,整个社会生活将受到影响;如果整个社会秩序动荡不安,职业活动也无法进行。具体的某一职业活动反映的往往是局部的、小团体利益或个人利益,它常常会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和矛盾。对于这些矛盾和冲突,除了用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调节外,还要依靠道德的调节力量。职业道德的作用就是通过规定各种职业所应承担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来确保各行各业与社会的正常联系,协调它们与社会整体的关系,使每一种职业的社会职能都正常发挥并与社会机器的运转相协调起来,促进社会向前发展。
2.从职业和职业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任何职业活动都不可能是孤立的,尤其是生产性行业,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形式早已被社会化大生产所代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随着职业活动中竞争机制的引入,不同职业之间、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如何保证和协调各种职业之间的平等互利关系,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道德问题。
3.从从业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来分析,每一职业都有自己特定的服务对象,如何促成、维持和保证他们之间的融洽和谐、互助互利的关系呢?这就需要一定的道德协调和约束。
4.从职业和职业者自身的关系来分析,人们在选择某一职业时,一般主要考虑这样几个因素:一是该职业经济收入的高低;二是该职业的社会地位,包括社会对该职业的评价以及职业者本人从事该职业的前途;三是该职业的社会意义。但是在我国现有条件下,职业的选择还要受到一系列外在因素的制约,还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职业理想,人们还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职业,这样就有可能造成个人愿望和从事的职业的矛盾冲突,表现为对现状不满足、工作不安心等,它会使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挫伤。协调个人与职业的关系,就需要一定的道德约束。
3.职业行为的道德责任[1]
职业行为的发生都会伴随着一定的道德价值产生,职业行为体现着一定的道德关系,正因为此,才有职业行为的道德责任可言,才有必要培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责任感。
我们不仅要认识从业者应该对自己的职业行为负一定的道德责任,而且有必要弄清他应该在什么范围和限度内对自己的职业行为负有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培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责任感。
制约从业者职业行为选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也有客观上的。人的行为选择以及行为的实施,受到主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并不是完全自由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某种职业道德问题时,除了要分析行为者的主观原因之外,还必须分析和指出造成这些现象的客观的社会原因。
对此,学术界较为一致的大概有以下三条界限:1.客观上存在着选择的可能性。就是说,只有当社会历史条件和客观环境使人们有可能做某件事或选择某种行为,才能要求人们对其行为负责。对于客观上根本不可能选择的行为,当然不能要求人们承担道德责任。
2.主观上有选择的能力。就是说,从业者必须具有承担道德义务、职业选择和实现行为的能力。对于没有能力选择某种行为并加以实施的人来说,不具有相应的责任。这里所说“能力”的含义一是指从业者具有正常的理智、正常的辨别是非的能力;二是指从业者具有实现某种行为选择的特定的能力。
3.道德义务上应该做的事情和应该选择的行为。就是说,对从业者本分的工作或分内之事,如果去做了而且做好了就算尽了道德责任,如果没有去做或没有做好,那就负一定的道德责任。同时,如果从业者按照合理的道德规范和要求选择自己的职业行为,就尽到了道德责任,反之,就要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
从业者对所选择的职业行为的责任限度是由以上三种因素共同决定的。在这个限度内,从业者必须对所选择的职业行为和后果负责。因此,我们在判断从业者职业行为的道德责任时,应当把几个因素综合考虑。
总之,在职业生活中,职业道德责任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要求,除非缺乏任何客观可能性,除非行为者不具备能力或者能力受到了特殊条件的限制,每个从业者对企业、社会、别人都承担有一定的责任,自觉履行职业道德责任就是要求广大职业人员把职业道德责任变成自觉履行的道德义务,做好本职工作,这是职业道德对从业人员最一般、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职业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
案例一:高校图书馆员的职业行为分析[2]
一、图书馆员的职业行为
高校的中心任务是教书育人。高校图书馆的基本任务是服务育人。即为教学与科研服务,为教职工与学生服务,为造就人才服务。由这一基本任务出发,在图书馆员的执行过程中即派生出一系列的职业行为。
二、图书馆员的职业行为分类
图书馆员也是社会的一员。因此从社会学的角度可将其职业行为划分为两大类:一是社会行为,二是个人行为。
社会行为有三个方面,一是市场经济行为;二是社会规范行为;三是目的任务行为。一般来说大的经济行为是由国家、学校以至图书馆领导层决定的,如资源配制,事业经费投资,馆内经费开支和制度的设定等。社会规范行为,就是不论何职业岗位在遵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以及现实社会的伦理道德所表现出来的行为。目的任务行为可分为被动服务行为与主动服务行为。被动服务或称基本服务,是图书馆员每天必须履行与完成的例行行为。也是最基本、最常见的工作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较规范,需日复一日的重复进行。如借出与收还,归架与整理、按时上下班等。主动服务行为的工作量一般较大,程度较难。如调查研究读者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推介书刊、编译文献、组织报告会、读书座谈会、演讲会、做文摘等。主动服务行为,根据各图书馆的实际情况也会转化为被动服务行为,即某种服务行为被制度化要求必须实行。
以上职业行为一般是由于外界的约束,是他律的结果。
个人行为则是自我约束、自我表现的结果。如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敬业、勤奋、进取、合作等精神,以及个人的喜怒哀乐、兴趣爱好、言行、衣着、审美观、价值观等等。这些表现都会直接影响到为读者服务的品质质量。
三、图书馆员的职业行为与动机
按照行为科学的观点,动机是某种需求未被满足的心理状态。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B.MasIow1908-1971)的“需要层次论”,把人的各种需要归纳为五大类,并按其重要性和发生的先后次序排列成一个需要等级。如图1:
一般来说,当低一级的需要获得相对满足以后,追求多一级的需要就成为继续奋进的动力。当然,在某一时刻,可能存在好几类需要,但各类需要的强度不是均匀的。对某一群体来说,对各层次需要的强度也是不同的。就现阶段高校图书馆员来说,我认为,大多数的需要层次在社交需要和尊重需要之间。因为目前在国家扩大内需、扩大教育的形势下高校教职工的基本生活有保障。一般不存在生理需要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安全需要也不是主要矛盾,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法制也逐步健全,一般都参加了医疗保险,有的还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等;且图书馆员在其职业范围内的社会交往中对外没有较大的、明显的利益冲突。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安全需要也成为第一需要,比如在引入竞争机制、择扰上岗时就存在一个失业的威胁。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最高层次需要,就是企求表现自己的全部潜能和创造力的需要。应该说不论在哪一类群体中,这类人是少数。
根据上面的分析,对图书馆员职业行为的讨论重点,可以有针对性地放在社交和尊重需要这个层面上。
四、图书馆员的职业行为与职业道德
中国图书馆学会正式发布了《中国图书馆业道德准则(试行)》,这是图书馆人员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是图书馆职业道德的具体化。其“真诚服务读者,文明热忱便捷”,“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尊重知识产权,促进信息传播”、“爱护文献资源,规范职业传播”,是图书馆职业道德的内核。一般来说职业道德是指导职业行为的规范,从内容上它包括有职业意识和职业行为两部分。因此,职业行为与职业道德是密不可分的。职业意识是潜在的、难以量化的部分,而职业行为多半是外在的、能够体察到的部分(当然也有无法量化的时候,比如热情服务的程度、微笑是否发自内心、某一个眼神所表达的意思及强弱程度等)。
具体讨论图书馆员的职业行为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1.可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调动和发挥图书馆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2.规范某些职业行为,可促进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加快图书馆的职业道德建设。
3.使遵循职业道德更具体化,便于操作与评价职业道德水平。
4.建议与看法
(1)上面提到爱的需要(即社交需要)这个层面。即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友谊、爱情、配偶和孩子,还希望为团体所接纳或参加某个组织,有良好的人际系,这是合群性的反映。根据这一特点,图书馆可相应地组织一些集体活动,如生活会、座谈会、学术交流会、外出参观、旅游、组织各种文体活动等。还应积极参加教代会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注意关心他们的家庭、工作环境,提高图书馆员的工作生活质量即QWL值,以调动他(她)们的积极性,达到增强凝聚力,提高图书馆的服务质量与水平的目的。
(2)关于尊重需要这个层面,是说每个人都有自尊心,希望得到别人的认可、赏识和尊重。尊重需要的满足,会使人增强信心,觉得自己在社会上有地位、有价值、有实力等。
相反,这种需要一旦受到挫折,便会使人产生自卑感,失去自信心,觉得自己软弱无能,低人一等。有的干脆破罐子破摔。甚至走上逃避现实的绝路。现实告诉我们,自己欲求得他人的尊重,首先要注意尊重他人,尊重组织,并竭诚为他人,为社会做出有益的贡献。这个层面的人特别需要加强学习。首先是要加强政治思想方面的学习,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其次要加强专业技能方面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的专业水平,要有实力表现自己,有实力为读者提供“文明热忱便捷”的服务。再一个就是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学习。高校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学生,学生交了学费,理应得到相应的服务,这一点在商品市场及其它的服务行业,人们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在图书馆,图书馆员不同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会提供出不同品质的服务,就提供了不同的利益分配,这就是对读者利益分配问题。明白了这个道理,对“读者至上,服务第一”的理念,就会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关于职业道德的学习,还应包括学习新近提到的自由理念,公平原则以及我国传统的人文精神等方面的知识,以助我们加深对职业道德的理解。
行为科学告诉我们:知识的改变是态度改变的基础,而态度的改变是人的行为改变的基础。因此,我们应牢固建立终身学习的概念,不断地进行知识更新,使图书管理员的职业行为更加符合新形势的要求,跟上时代的步伐。
(3)前面提到《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是图书馆职业道德的具体化。而对于职业行为的具体化、规范化,不论是图书馆员的社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在“规范”问题上都有文章可做。如前面提到的主动服务行为,在条件成熟时也可规范化。某些个人行为的规范化在某些行业,某些部门和单位都有相应的规定,如:礼貌用语、回答专业询问用语、主动服务用语、个人着装、发型、化妆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高校图书馆是教育领地中的一块特殊阵地,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在这里均有体现。
特别是图书馆内高雅、和谐、宁静的环境,不知不觉地熏陶了人们的情操。而图书馆员既要为人师表,又要热情服务,他(她)们的某些职业行为得以规范,就更能增加这里优雅、平和的气氛,就能更好地吸引读者,更好地为读者服务。
因此高校图书馆应借鉴其他行业的经验,制定一些职业行为规范。试想如有的图书馆员穿拖鞋、准拖鞋(既象凉鞋又象拖鞋),背心、准背心(低胸、吊带装、露背装)、睡衣、准睡衣(休闲内衣),超短裤、超短裙上班,或者着怪发、不梳理,那图书馆高雅的氛围是不是受到影响了呢?特别建议的是,高校图书馆应有自己的服装,并应挂牌上岗,这样可增加图书馆的气氛,增强图书馆员的自信心和自觉性,提高凝聚力。规范图书馆的某些职业行为,可促进自律与他律相结合,而当高尚的职业行为已成为图书馆员的自觉行动时,也就必然加快了职业道德建设速度,并使遵循职业道德更具体化。
综上所述,对图书馆员职业行为的探讨,可针对性地改进图书馆管理工作,增强图书馆的自信心,增加图书馆职员的凝聚力,并能在规范图书馆员职业行为的基础上加快图书馆员的职业道德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