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绿色关税
绿色关税亦作环保关税(Environmental tariff)或生态关税(eco-tariff),是一种对国际贸易中有污染行为的保护。透过对从输入国入口或送输出往出口国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或税款,作为对货物未能达到关税要求的环境污染控制的补偿,以防止“环境方面的恶性竞争”("environmental races to the bottom")及“废物倾倒”("eco-dumping")。现时,美国及欧盟均有环保关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亦有学者提倡透过开征环保关税,“以完善环保税收制度”。
2.绿色关税主要包括
3.绿色关税的特征
税收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的特点。
绿色关税在具有上述一般特征以外,还具有以下两个独有特征:
1.社会与生态的统一性。传统的税收制度侧重于调节人与人、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从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制度包括的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名称中不难看出其体现的是其社会性,对于自然资源,只不过是把其作为人类财产权的对象来对待。而绿色关税则强调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规范进出口活动,从而保护环境。可见绿色关税以生态化的理念重新调整了进出口秩序,体现了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生态性特征。
2.征收与支出的整体性。传统的税收制度下,税款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在国家财产进行再次分配时,其遵循的是哪里需要则往哪儿划拔的原则。而绿色关税则遵循的是“专款专用”的原则,即可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该绿色关税收入款项只能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以确保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因为绿色关税征收的税款中不仅仅包含有我们当代人损耗的环境与资源所应缴纳的赔偿,而且还包含着我们损耗了后代人所应当拥有和使用的环境与资源的补偿。
4.绿色关税的功能
1.绿色关税的保护功能
(1)绿色关税的实施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在进出口环节,对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会造成严重污染的商品课以绿色关税,可以让商品的价格传递商品价值和效率的真实信息,促进自然生态资源被合理有效的利用。另外,征收绿色关税可以通过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促使进出口商研究与开发新办法、新技术从而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减少浪费。
(2)绿色关税的实施可促使资源损害得到合理补偿。对于不能够重复利用,资源消耗高的国际贸易商品,由于对环境污染严重,被征收较高的绿色关税,这些税款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可以使受污染的环境及时得到补偿或修复。绿色关税通过这种税款使用原则,促使污染者承担其活动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使资源损害得到合理补偿。
2.绿色关税的市场功能
(1)对消费者的影响。当政府对个别商品征税后,即会引起市场上被课税商品价格的上涨,而消费者则会相对的减少该课税商品的购买量。在绿色关税的实施过程中,资源使用较多,环境污染较严重的物质商品的价格将上升,而资源使用较少,环境污染较轻的商品价格受影响较小,这就意味着整个社会对自然生态环境冲击的减少和自然生态环境得到了保护。
(2)对生产者的影响。税收是一种促使自我规范的手段,一旦实施,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律,市场的力量就会自动解决其它问题,从而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降低管理监督的成本。绿色关税直接影响到进出口商的切身利益,因此会改变生产企业产品结构,刺激科技的发展,淘汰一些高消耗、高污染的企业、技术和产品,从而调整产业结构,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新趋向。就生产者而言,绿色关税将刺激企业改变行为模式,积极推行清洁生产。
3.绿色关税的社会功能。由于生产的目的是消费,消费结构的改变必将导致生产目的的改变,并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的调整,从而将会对社会发展的速度和发展的方式产生影响。
绿色关税的实施就是通过刺激实施可持续发展的进出口行为,导致消费者消费取向的积极改变,提升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水平,从而使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朝有利于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方向调整,并因而加快社会发展的进程。
5.中国绿色关税现状和问题分析[1]
一、中国绿色关税的现状
1.客观上具有环保效果的税种
(1)关税。
国家对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开征出口关税,目的在于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充分发挥了关税在促进贸易平衡方面的宏观调空作用。例如,2008年1月1日起,国务院进一步调整了进出口关税,关税总水平为9.8%,对木浆、焦炭、铁合金、钢坯、部分钢材等高能耗、高污染开征或进一步提高了出口关税税率。
(2)进口环节增值税。现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17%的基本税率、13%的低税率以及零税率。进口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化肥、农药、农膜等实行13%的低税率,其目的在于促进国内、国际能源的优化配置。
(3)进口环节消费税。国家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些主要商品,进口时由海关加征进口环节消费税。例如,对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轮胎等消费品,海关在进口环节加征消费税;对进口小汽车按汽缸容量确定了高低不同的税率;对进口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将进口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纳人了消费税范围。
(4)船舶吨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船舶吨税的设计与实施本身并不具有能源与环境方面的意义,但由于大量船舶与能源的消费有关,因此,从政策作用上讲,船舶吨税间接地构成了一种能源消费的代价,有一定的抑制消费的作用。
2.为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而采取的减免关税措施
国家在减免关税方面,对诸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给予优惠政策。例如:(1)环保用有机、无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2)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置、处理;(3)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利用;(4)新型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的开发生产;(5)汽车、摩托车轻量化和环保型新材料制造;(6)节肥、节(农)药、节水型农业技术设备制造;(7)环保监测仪器制造;(8)固体废物处置处理设备制造;(9)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等等。对于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相关项目,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相关产业。例如:(1)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2)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二、中国现行绿色关税的问题分析
1.绿色关税制度不成体系,环保目标不明确。中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绿色关税制度体系,有关环境的关税措施只是散见于各相关税种之中,环境保护目标不够明确。环境税收原则不能从整体上贯彻,整个绿色关税设计没有形成一个整体思路,征收方式不够科学,收入没有专款专用,税收的效果缺乏也有效评估。
2.绿色关税具体执行缺位,难发挥调控功能。目前中国尚未正式出台进出口环节的环境税这一专门税种,且在具体执行方面存在若干缺位:一是征税范围比较狭窄,例如未将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或者导致环境资源严重浪费的消费品在进口环节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氟利昂、一次性产品(如相机、剃刀、塑料袋)以及进入国内会造成噪音污染的货物等;二是计税依据有待完善。现行关税适用的是“从价税”,关税的计税基础是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绿色关税应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应基于进出口货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来计征绿色关税,单纯以货物价格为绿色关税的计税基础难以有效发挥关税对于环保的调控作用。
3.绿色关税优惠形式单一,缺乏灵活系统性。目前中国绿色关税方面的优惠在形式上过于单一,多以减税和免税为主,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例如荷兰对特别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包括永污染、土壤污染、废物、噪声以及节能等领域的专门设备,其中节能设备比重最高)、减免税总额控制、具保延期纳税等方式很少使用,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不够,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效果。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环境保护关税优惠措施过于零星、分散,缺乏系统性与前瞻性,有些关税优惠措施在扶持与保护一些产业或部门利益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却起到了负面作用,如为支持农业发展,规定对农膜、农药甚至是剧毒农药适用低税率,部分产品还享受免税待遇。
三、中国开征绿色关税的重要性
绿色关税制度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个有效率的制度应同时具备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约束机制能促进经济主体不做制度禁止或限制并且最终不利于自己的行为,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激励机制有助于经济主体行为自觉与制度取向一致,降低制度实施的成本。绿色关税制度由于同时具有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成为解决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矛盾的必然选择。
(一)开征绿色关税的重要意义
1.解决环保资金短缺。当前,随着中国环境污染程度的加深和范围的扩大,治理和改善环境的任务日益加剧,但目前中国财政资金紧张,国家治理环境的大部分费用还得靠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开征绿色关税是一个较为现实的解决环境保护资金不足的有效选择。绿色关税收入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既完善优化了中国的税制结构,又保证了中国环保资金投人。
2.通过市场抑制污染。国家可以利用关税这只“无形的手”,使进出口商合理安排进出口活动,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开征绿色关税可以有效地限制有害环保的进出口行为,使关税成本向生产成本转嫁,最终在产品价格和消费行为的付费上体现出来。政府通过对污染者进行征税,使污染成本最终反映到价格上,导致在正常的市场压力下使那些污染严重者无利可图,最终退出市场竞争。
3.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绿色壁垒产生于2O世纪8O年代,它采用苛求的环境标准对来自国外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限制,已被发达国家作为贸易政策用于对付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和服务。目前,国际上经常被使用的绿色壁垒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环境进口附加税”,是指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些进口产品除征收一般关税外,再加征环境税。
第二,“绿色技术标准”。是指以苛刻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或禁止不符合标准的外国商品进口。第三,“绿色检疫”。是指某些国家制定的严格的卫生检疫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的进口。
第四,强制性措施。一般是以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环境、方法、过程等不符合本国环境要求为理由,限制或禁止某些国外产品的进口。第五,环境贸易制裁。即指一国以另一国违反国际环境条约为理由采取的强制性进口限制措施。第六,环境许可证制度、环境配额等其他形式。而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略了长远利益,出现大量国外垃圾涌人等现象。运用绿色关税手段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逐步实现清洁生产和合理利用有限资源,使中国的产品和服务环保化,从而突破国外绿色贸易壁垒,防止中国成为发达国家的资源掠夺地和污染物排放地。
4.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21世纪,中国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就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环境保护放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手段都应该有效的利用。开征绿色关税来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不仅能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来源,更能为对环境保护提供动态刺激,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实施绿色关税制度的原则
除了税收一般具有的强制、公平、中性原则之外,笔者以为绿色关税还应当具有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专款专用原则。在绿色关税自身无法达到环境目标的条件下,通过将绿色关税收入投资于环保项目必然会加强环境政策的效果。
所以环境税收的专款专用原则是中国目前的必然选择。只有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才能保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当然为了避免税收的过度刚性和低效率,应该注意将专款专用原则制定在宏观水平上,即绿色关税收入根据整个国家的总体环境状况,综合地应用于各个环境项目。
二是循序渐进原则。在绿色关税制度建设中推行循序渐进战略既有利于环境保护,又有利于降低其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首先,理想的税收应是可预见的,以便使污染者可以对削减污染的技术作出投资计划;其次,渐进式实施绿色关税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包括对生产者竞争力的影响较小,而且为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创造和留下了足够空间和时间。
四、完善中国绿色关税制度的具体构想
(一)构建绿色关税法制框架
绿色关税是保护环境和生态的一把利剑,发达国家已经高高举起了这把剑,中国必须加快自己的绿色关税法制建设,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社会在处理贸易与环境争端案件时,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往往倍受重视,所引用过的国际环境协议,从没有受到质疑和责难。从已处理的贸易与环境争端的一些案例的裁决来看,只要引用的国内环保法律规定准确、有权威性,维护环境利益的一方往往胜诉,对环境保护不利的一方则往往败诉。
首先,要认真研究WTO关于环境和国际贸易的有关法律条款。一方面,要充分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避免外国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的滥用;另一方面,在符合wro相关法律规则基础上,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绿色关税法律体系,避免在国际贸易争端和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
其次,应加速与环境有关的关税立法。要汇集包括海关、环保、法制、卫生、水利、国土、公安、商务等多部门关于绿色关税的建议,在《中华人民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加人关于绿色关税的相关规定。
最后,将绿色关税纳人国家环境税收体制通盘考虑。实施绿色关税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强化关税在协调经济与生态环境矛盾中的作用。鉴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因此完善绿色关税制度的基石是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整体战略。环境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课题,仅凭海关一家难以独力承担。笔者以为,我们必须将绿色关税纳入国家整体税收管理体系,要根据中国目前的环境问题、关税征管特征与经济转型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整个税收体系进行综合重构和优化以实现有关的环境与经济目标。
(二)完善绿色关税征管制度
1.确定征纳主体。
首先要明确绿色关税的征收主体是海关,其他部门无权征收绿色关税。海关是绿色关税唯一的征税主体,环保机关在绿色关税的征收中起辅助作用。其次,可以设定绿色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从事进出口对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来讲,包括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2.确定税目税基。
绿色关税的税目可分为环境污染物、生物资源污染物和非生物资源污染物三个税目。在此之下还可以划分为若干子目。环境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可以依据现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制定,对于其它两类资源可以依据其危害程度不同而确定不同的税目。绿色关税的税基就是指一切与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有关的进出口行为。
在排污税的征收中,如果课税对象与污染源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将不会对企业产生刺激和引导作用,他们也不会考虑从事无公害的清洁生产。选择税基重要的是要考察污染物的生产过程,以便区分出污染性生产与无污染生产。但最终纳税对象的确定,还需要参考环保监测部门的认定。
3.确定征税税率。
对于环境污染物,在排放标准以内的实行比例税率,超过排放标准的可采用超倍累进税率或全额累进税率;对于资源税的税率,本着节约不可再生资源的原则设立相应的税率;对于生物资源可依据生物对生态环境的不同作用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对于非生物资源可依据该资源在利用时对环境的危害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税率。另外,绿色关税的实施旨在不鼓励进出口污染产品,而支持对环境友好的替代品,因此污染产品与替代品应该有差别税率,才能减少污染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4.确定课税环节。
对于绿色关税的课税环节的问题在于,对具有流转性的产品,是选择在进出口环节征税,还是选择在生产消费环节征税。
从保障国家关税安全和促进环境保护的目的出发,笔者以为应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绿色关税或环境保证金,不造成环境损害的进出口行为和产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末端环节,凭借环保部门的证明,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在确定课税环节后,国家还要确定相应的确定纳税期限和起征税额。
5.确定减免范围。
绿色关税减免是海关对一些有利于环保的进出口行为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减免的目的是促使纳税人自觉的保护和改善环境,其减免额可以看作是政府的补贴及鼓励金,即通过对低能耗、无污染的生产和消费行为给予税收减免,以及对不同污染危险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进而倡导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理念。这样不但把污染的可能性遏制在萌芽状态,还可以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先进的环保技术,增强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的意识。
(三)结合其他辅助配套措施
1.绿色关税收入的分配。
关税一直以来属于中央财政收人,地方政府无权使用和分配。根据绿色关税的性质,按照权责利相结合,对环境的影响是有地域性的,而且各地差异很大,所以笔者认为“绿色关税“划归地方税更科学,可以由海关集中代征,再由财政按照属地原则返还给地方。
2.开展跨部门合作共管。
绿色关税应当与其它环境治理手段共同发挥作用。虽然绿色关税相对其他环境政策手段有其特殊优势,但这并不否定其他环保手段(诸如环境行政手段、环境刑事手段等)的有效性。环境问题是几千年以来人类在征服自然界的过程中积攒、遗留下来的问题,只凭海关以绿色关税政策的单独应用,不足以解决这样错综复杂的环境问题的,必须与其它手段长短互补短,共同发挥作用。由于绿色关税征管涉及诸多环保技术和标准问题,因而必须同时发挥海关和环保部门的作用,海关具体负责税款的征收,环保部门负责定期测量排污量,两者的联系与协调办法应有相应的立法规定。
3.重视和发展环保产业。
环保产业目前已经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明星产业”。相比之下,中国的环境问题较严重,环保产业处于萌芽状态,而且目前环保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人员素质低下,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为此我们要充分重视环保产业的发展。笔者以为,一是要把环保产业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来重点扶持和引导,逐步提高环保产业的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二是要建立环保科技进步投人机制,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有关环境保护技术开发研究;三是加强环保产业的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