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社会保障收入[1]
2.社会保障收入的内容[1]
(一)社会保险
它是社会保障收入中最核心的部分,是指国家以立法形式,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单位或社区及政府多方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或遗属,在遭遇工伤、死亡、疾病、年老、失业、生育等风障时,防止收入中断、减少或损失,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项社会保障收入制度。它由国家举办,带有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储蓄性及补偿性等特征,包括劳动、失业、待业、医疗,养老保险等等。
社会保险和金融保险是两个既有严格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二者的区别为:
(1)立法范畴不同。前者以社会立法形式出现的,具有强制性;而后者是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建立,随意性很大。
(2)基本属性不同。前者是按照权利和义务在劳动上的对等原则实行的,属于福利性;而后者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3)资金来源不同。前者资金来自个人、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而后者的保险金全部由投保人员负扫。
(4)对象和作用不同。前者的对象是全体社会劳动者,职能在于保障他们在老、病、伤、残、失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后者的对象只是投保人,受保护的人根据自己生命的不同阶段,可以发现的疾病以及财产的多少、贵重程度等情况酌情投保,以期在发生意外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二者的联系是:他们均具有经济安全保障的属性和作用,金融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
(二)社会福利
它是指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在居民住宅、公共卫生、环保、基础教育领域,’向全体公民普遍提供资金帮助和优价服务的社会性收入,具体表现为国家及各种社会团体举办的多种社会福利事业。社会福利收入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人们所享受的各项利益不是直接从个人工作报酬中获得,而是通过某种有组织的社会途径获得。不同的福利制度,直接体现为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生产关系的完善程度。
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的公共福利,如城市各种公共福利设施和服务活动。二是对国家职工的福利,如各种福利补贴。三是对孤、老、残、幼等社会困难成员的特殊福利。
(三)社会救济
它是指对遭受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幸事故的受害者以及不是主观因素引起的生活贫困的困难户提供的物质帮助和赈济性支援。目前,我国对生活贫困的界定办法有两种,一种是以全国划定老、少,边不发达地区的界线为准,即连片人均收入在150—200元以下为贫困地区。一种是以收入不足以维持一家最低生存的为贫困户。因此,我国的社会救济包括两种,一是为长期无法解决和生活困难的社会贫困成员的定期救济;二是为受意外灾害的社会成员的临时救济。
(四)社会优抚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分配收入,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如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休与退伍军人及烈属等,为保证其一定生活水平而提供的资助和服务,是一种带有褒扬、优待和抚恤性质的特殊制度,其收入具有补偿性、救济性、保险性和福利性特征。
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收入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保护种族繁衍和社会劳动力再生产正常进行的功能;发挥着促进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功能;发挥着调节社会心理结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安定团结与国家长久稳定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