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社会保险待遇
2.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2]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对于不同项目的社会保险待遇来说,其享受条件不尽相同。一般包括以下两项:
1.具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主体
资格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必须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我国,原保险制度将被保险人限定在较狭窄的范围内,经改革正逐步扩大被保险人的范围,原则上要求所有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并要求在条件成熟的农村,也要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
关于受益人的资格,我国有关法规列举规定了若干职工亲属可作为受益人,例如,祖父、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祖母、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者;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尚在普通中学学习者;孙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尚在普通中学学习,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者;职工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已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妹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需要依靠职工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等。因此,作为受益人的职工亲属,应当是本人没有生活主要来源而职工对其负有供养义务者。其中,大多数为直系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子女),还包括配偶和旁系亲属(如弟妹)。在受益人之间无主要受益人与次要受益人之分,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受益权。
2.实际发生法定的社会保险事故
社会保险事故,是指衰老、失业、伤残、疾病、生育等劳动风险事故。只有在保险事故已实际发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有权实际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法律上关于社会保险事故作为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规定,主要有:
(1)以保险事故作为划分险种的依据,发生不同的保险事故,则享受不同的保险待遇。
(2)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限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否则不能享受保险待遇。
(3)某些保险事故的发生须持合法有效的证明。例如,失业必须经失业登记,残废必须经残废等级鉴定等。
不同的社会保险,其享受待遇的具体条件和标准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 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 104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 164号);《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劳险宇[1993] 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 116号)等。
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 479号);《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 22号);《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 22号)等。
工伤保险相关法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 26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 2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 30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5] 11号)等。
失业保险法规主要为《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生育保险的法律主要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 504号)。对于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3.社会保险待遇的内容[3]
社会保险待遇是社会成员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所享受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帮助。在有些国家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又称为社会保障津贴。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涉及待遇项目、待遇标准和待遇保值三个问题。
1.待遇项目
社会保险待遇项目是指社会保险制度向受保或受益人支付的津贴种类,它是社会保险制度承保的意外事故种类的具体体现,因此,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可以作为划分社会保障计划的重要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在《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中,规定的待遇项目有:医疗及疾病补贴、失业津贴、老年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疾津贴和遗属津贴等。当然,各社会保险种类内的待遇项目又可细分,如失业保险待遇就可分为失业基本津贴、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等。
2.待遇标准
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是衡量社会保险待遇的数量和质量的指标。由于各国的经济结构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因此,各国的社会保险津贴水平确定原则及其确定办法也存在差别。国际劳工组织认可两种确定社会保障津贴水平的办法:一是根据最低生活需要确定津贴水平;二是与收益人的收入挂钩,津贴水平相当于原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此外,该公约还规定在确定津贴水平时,应考虑典型非熟练工工资和熟练工工资,确定最低津贴标准和最高津贴标准,最高津贴标准不应定得过低。
3.待遇保值
待遇保值就是社会保险计划应建立有保障受益人抵御通货膨胀和分享经济进步成果的机制,实现社会保险待遇的保值增值。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险待遇的保值增值机制多种多样,其完善程度也各不相同。有的国家在制度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津贴调整的程序、方法和时问间隔,使各项津贴标准自动调整;有的国家在制度中未明确规定方法和幅度,但要求定期检查;还有的国家由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制度中未做任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要进行特别调整,或者通过立法修改津贴标准。另外,各国调整社会保险津贴的依据也不相同,有的国家根据全国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目的是保持社会保险受益人的购买力;有的国家根据工资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使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能够跟上在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增长水平;还有的国家根据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的综合变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