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知识产权资本[1]
2.资本与知识产权资本[2]
在《资本概念的三个基本纬度》一文中,著名学者汪丁丁运用其经常采用的分析框架,对资本的概念从物的、社会关系的以及精神生活的三个视角进行了细致地考察。在物的维度内,资本可被表达为一系列净收益的贴现值加权和的资本存量,物的资本具有一种累积效应,可生成净收益或税利润。对此效应,马克思称之为资本的根本属性,即“价值增殖”功能,相应的表达公式为G-W-G;或者如张五常曾引用费沙的话,“任何可以引致有收入的东西都是资产,而这些资产的市值即是资本”,这是对该效应较为通俗的描述。在社会关系的纬度内,资本是既得利益结构与权力结构的累积效应的载体,可称为社会关系的“存量”;在此重要的是:资本所有者的权力将随生产过程的延续不断积累、并导致弱势群体的贫困化,而该过程,同时也是强势群体占有的资本存量的净收益不断增加的过程。在精神生活的维度内,资本的首要特征是,基于其所承载的累积效应,它能够将对净收益的追求转化为“意识形态”,促成对净收益或说利润的顶礼膜拜。用此理论框架来分析知识产权资本,可以得出:知识产权资本不但能够给知识产权人带来巨额的净收益,其也可以将权利人的既得利益结构与权力结构进一步强化,其还可以造就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净收益无限追求的意识形态化。总之,知识产权资本的本性就是不惜动用一切力量,无限地去追逐每一项净收益的最大化。
3.知识产权资本的三个纬度[2]
- 1.物的纬度
现代企业的资产或说资本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部分,前者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存货及现金等;后者也被称为智力资本,主要包括一个企业及其员工所拥有的有价值的各类知识、信息及知识产权等。对于软件业、生物科技等高新技术产业而言,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鲜为人知的是,即使在商品零售业、家具业和保险业等“传统行业”,无形资产的价值也占据了企业价值的绝大部分(在沃尔玛,该比例是80%),或者是企业硬件价值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在家具业和保险业,无形、有形资产之比分别是200%和1700%)。而在这些无形资产中,企业最终关注的实为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可视为最重要的一类资产或说资本。之所以如此,主要的原因在于:企业正是凭借其所掌控的知识产权,才赢得了相对于其他人明显的竞争优势,该优势的最终结果是知识产权资本为其所有者带来了巨额的净收益。比如“,2001年,美国的版税和(主要与知识产权交易有关的)酬金的净盈余已从1991年的140亿美元增长到220亿余美元。但另一方面,世界银行所提供的数据表明,发展中国家在1999年由于版税和许可证费而产生的知识产权贸易赤字则高达75亿美元”。mx由此可以得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受益就越多;而与此相对应,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引进方、国外作品出版商及知识商品消费者等的损失也就越大。
- 2.社会的纬度
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围绕着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此长彼落”已经被证实,并且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的日益强化,可以预计相关的“南北差距”将进一步扩大,“……这些研究结果(2000年)表明,如果一个普通的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指标加强了一个单位,那么,美国跨国公司在驻机构的当地销售额将增长……大约平均年销售额的2%,而普通发展中经济专利指标上涨一个单位会使美国跨国公司资产股份增长……大约平均资产股份的16%”。此局面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过于弱小,尤其是因为国际知识产权资本“自私”而有力地人为操纵。就前者而言,在发展中国家,不但企业的知识产权拥有量、相关的商业经验远逊于西方的跨国公司,而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经济基础、法制基础一般也较为脆弱,因此较难与强大的国际知识产权资本相抗衡。就后者来看,由于受知识产权资本对净收益无限追求的推动,西方的跨国公司必然会综合运用各种可能的手段,以谋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既得利益结构和权力结构的“累积效应”不断增强,主要表现如下:知识产权主要拥有者的跨国公司和发达国家一道,并借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在国际上、进而在发展中国家国内不断地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凭借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丰富的经验,对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机构、执法机构甚至是学术界施加广泛地影响;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对手施以有计划地打压,着眼于未来,使其无法参与到有效的竞争中来;将重要的、具有广泛应用性的知识商品的价格定的奇高或说根本就是天价,来获得尽可能多的超额利润;在发展中国家大范围的“兴师问罪”,通过诉讼谋求高额的赔偿金并力争产生强大的威慑效应,等。就像所有的资本一样,知识产权资本的本性同样是要不断地使自己“价值增值”,更何况由于发展中国家自身在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的历史性局限,使得知识产权资本能够实现“无孔不入,无利不沾”。
- 3.精神的纬度
知识产权资本的意识形态内涵主要是:在发展中国家,精心地制造对知识产权加大保护的普遍性迷信和误信,以服务于追求相关净收益最大化的最终目标。意识形态的政治学研究表明,其并不仅仅停留在一种思辨的层面,关键是要转化为一系列“有预谋”的行动,并通过行动来影响人的精神。m|首先,用法权“武装”、准确地说是“伪装”自己。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追求净收益最大化的阻力,为自己披上一件法律和权利的外衣,实在是再好不过。于是,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论述的,从国际到国内,其“巧妙”地强迫发展中国家建立起一整套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立法。这样,在其依据所谓的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去大规模地“兴师问罪”时,人们几乎难以找到理由来否定他们的行为,因为他们是依“我们”的法律在维护权利。其次,在发展中国家制造“精神恐怖”。其发动一切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源,不论是其本国政府的压力,还是国际组织的力量,不论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家机器,还是(也许)公正的学界专家和新闻记者;采取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不论是打压竞争对手,还是坚持暴利价格政策,不论是公开谈判,还是秘密结盟,等,使既得的利益结构与权力结构进一步地固定和加强,甚至造成了发展中国家“谈知识产权色变”的“精神恐怖”,最终目的仍然是指向各项净收益的最大化。再次,对发展中国家施以“精神鸦片”。至少在表面上,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予以了“考虑”,比如,在TRIPS协定第66条第2款中,发达国家“郑重”地承诺将采取特别措施、提供技术援助,以帮助发展中国家确立基本的发展平台;再比如,发达国家一再宣称只有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会带来境外的大额投资,对发展中国家的自身发展是有利的,等等。但事实上,所谓的承诺已流于一款空文,境外的投资也并未大幅攀升,倒是发展中国家根据国情制定知识产权法的“自由”被剥夺。这是否即是一种国际性的欺骗?或者,可利用世贸组织的强制性机制去对付发达国家,但发展中国家所能施加的贸易制裁有如此的威力吗?更何况,在出口方面,我们还得依靠人家。何以会如此?也许原因是,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所谓“考虑”,根本上与知识产权资本追求净收益最大化的初衷直接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