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质资本产权的概念[1]
物质资本产权是与人力资本产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其是公司法人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质资本产权是指物质资本所有者以投资为目的而投入公司的,由公司法人享有的对这些物质资本的一组权利束。由于这一产权的主体是公司法人这一法律上独立的主体,所以公司法人所享有的权利束的内容应当说是完整的。这里的物质资本产权当然要包括股东投资所形成的股本,但它同时还要包括那部分由投资性债权人对公司的投资。这里的投资性债权人是指以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而以购买公司债券、向公司提供贷款等方式向公司投入资金的债权人。一般公司法上所说的债权人多是因为购买了公司发行的债券而形成的。这里把向公司提供贷款的债权人也认定为投资性债权人是有条件的,即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得低于公司的一个生产经营周期与一个会计年度两者的较短者。一旦满足了这个条件,可以把这样的贷款也视为投资。
2.物质资本产权的特征[1]
公司法人一旦成立之后,由物质资本投资者所享有的产权就转归公司法人享有,而同时公司法人本身又是由物质资本所有者等产权提供者共同拥有的。这就导致公司法人所享有的物质资本产权具有了这样一些特征。
- 1.分离性的特征
分离性包含两层含义:
(1)物质资本与其原来的产权主体(投资者)的分离。此为实物形态上的分离,即物质资本脱离了其原来的产权主体(投资者)现实的实物支配,而转归由公司法人对其实物加以现实的支配。这一分离为公司法人的存在提供了现实的物质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物质基础也就构成了公司法人对其他市场主体的资本信用,它是现代企业的核心。这一分离虽然对公司法人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对物质资本投资者而言却产生了许多棘手的问题。
(2)物质资本的实物与其价值的分离。物质资本的这一分离是公司法人物质资本产权的重要特征,它也是公司这一生产组织形式与其他生产组织形式相比的优越性所在。首先,这一分离有利于对物质资本的更加充分的利用。它把物质资本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充分地运用于社会生产,并且没有减少任何一方面效用的发挥。同时,这一分离也适应了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作为对物的支配权的所有权,必然随着社会分工而逐渐地由对物的具体的、直接的支配,转变为观念的、抽象的、间接的支配。”再有,这一分离不但使得有限责任成为可能,因为资本信用本身与物质资本所有者信用相分离;而且也为投资者尽可能地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和承担较小的投资风险提供了可能,因为投资的价值可以证券化并以流通的形式加以转移。
(3)物质资本运用的最终决策权与现实的使用权的分离。公司法人对其物质资本运用进行决策应当是依据公司法人产权所有主体的意志而形成的公司法人意志来作出的,而对这一决策加以具体实施的则只能是公司中人力资本的使用。因此说此二者是分离的。
- 2.对世权的特征
对世权是指公司法人所享有的物质资本产权对其他一切市场主体——包括公司法人的组成成员在内——都可以主张。这一特征使得公司在行使其权利时不会受到来自外部或内部的非正常的限制,而能够依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的目的。这样即使是由于债权人对公司法人的投资而形成的法人物质资本产权,也具有对世权的性质,除非其受到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限制。
3.关于物质资本产权[2]
有关产权的论述早在古罗马法学家就已经开始,产权在那时体现为一种法权关系,而作为一种经济理论,对产权的研究主要可归结为两种: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这种权利规定了人们在生产和交换中使用财产时必须遵守的社会规范,直观地看,产权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某种归属关系,但这种人与物的关系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完整的产权总是以复数形式出现,它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权利,其中包括: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产权的功能就在于,它能降低交易费用,使外部性内在化,所谓交易费用,是个人交换他们对于经济财产的所有权和排他性权利的费用,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 由于“交易费用”这一重要概念的引人,新制度经济学为经济研究开拓了新的视野,突破了传统经济学的局限性:传统经济学的理论假设前提是自由贸易、完全竞争和零交易费用,交易双方被认为拥有完全的市场信息,不存在交易费用,因而不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总能通过市场交换达到均衡,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样,产权的界定就被认为是无足轻重的, 然而,事实上,市场大都是不完全竞争的,交易费用广泛存在,尤其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垄断逐渐形成并不断加强,传统经济学的假设不攻自破,产权理论变得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明确的产权界定已成为资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条件,经济学家诺思运用产权理论对西方经济史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公元9OO-1700年间经济制度、产权与交易费用的相互关系,得出一个不同寻常的结论:人们通常所认为的作为经济增长因素的产业革命和技术进步,实际上只是增长本身,而真正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即产权制度。
马克思的产权观点包含于他的所有制理论中, 他对产权的研究比新制度经济学早半个多世纪,被认为是第一位具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与新制度经济学不同的是,在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上,他没有将之归因于产权制度,而是归因于生产力,因而,产权的产生、发展和变革主要由代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分工状况决定,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另一个重大区别在于,马克思是从生产的角度而非从市场交换的角度对产权进行研究的,在马克思看来,产权关系首先是生产关系,其次才是法律上的财产关系,生产关系(产权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或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从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对产权的理解也存在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一致之处, 即都认为产权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马克思也非常重视产权关系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他认为,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重大的反作用,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人类社会才能得到不断发展。
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产权主要是资本(货币资本)和土地等物质资本产权,而马克思研究的产权不仅涵盖了物质资本产权,而且包括劳动力产权。
这是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相比于新制度经济学最主要的科学之处。马克思深人地分析了劳动力产权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具体表现形式——雇佣劳动,指出雇佣劳动使劳动力成为可自由流动的商品,使资本主义得以形成。但雇佣劳动又使劳动力只能成为商品,导致劳动力产权残缺不全:就产权关系的收益权来说。资本主义的劳动者只获得劳动力的价格—— 工资,而实际上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却远远高于其价格,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就产权关系的处置权来说,由于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永远只能处于受雇佣的地位,不可能改变自己的劳动性质。这种劳动力产权的残缺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重要动力,最终会导致资本主义的灭亡。
4.物质资本产权决定论[1]
在资本市场没有缺陷、股东既获得企业全部收益又承担企业全部风险等假设条件下,企业是股东的,其目标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按照这种理论,把企业所有权集中地分配给股东是最优的企业所有权安排。其实也就是说在企业里物质资本产权决定着人力资本产权。在我国目前,大部分企业都是物质资本产权决定人力资本产权的治理结构。
5.物质资本产权与人力资本产权的关系[1]
企业是物质资本产权与人力资本产权的契约,是物质资本产权与人力资本产权交易的结果。企业的建立标志着物质资本产权与人力资本产权已经化合为企业所有权 企业所有权是指剩余索取权和归属性控制权。因此,深入研究物资资本产权与人力资本产权发生之间的关系显得非常重要。一般认为,物质资本产权有所有权(狭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能构成。物质资本产权与人力资本产权进行交易时,为了实现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结合,物质资本所有者就必须让渡物质资本的占有权权能,以使人力资本能够与物质资本结合。物质资本的占有权权能通过交易让渡了,物质资本的使用权权能也就自然而然地让渡了,因为人力资本只有实际“使用”,物质资本,物质资本的价值才能保值和增值;物质资本的使用权权能让渡了,也就让渡了物质资本的处置权权能,因为物质资本“使用”的本身就是对物质资本的处置。
在物质资本产权与人力资本产权的交易过程中,物质资本所有权(狭义)权能不会让渡,因为物质资本所有权(狭义)权能是物质资本所有者拥有物质资本的法律凭证。如果让渡了,就会失去自己的物质资本;物质资本所有者失去了收益权权能,物质资本产权与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就失去了意义。通过对物质资本产权与人力资本产权参与交易的权能分析,可以确定,只有占有权权能、使用权权能和处置权权能等参与了交易让渡;所有权(狭义)权能和收益权权能没有参与交易让渡,仍然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