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文化产品
2.文化产品的特征[2]
文化产品的基本特征就是精神劳动物质化和价值化,取得物的外壳。精神劳动借助于物质载体(如书报杂志、文娱用品、音像制品等),直接为社会提供多姿多态的文化消费品,并构成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享受资料及发展资料,成为社会总产品的组成部分。人们通过购买这些物质载体获得“精神食粮”,陶冶情操,丰富精神生活,实现物质上与精神上的享受和发展的需要。与物质产品相比,文化产品具有以下特征:
1.创新性
文化产品的生产具有强烈的创新性。每一项文化产品,不论它是理论型的还是艺术型的,都应该独具匠心,不能雷同。虽然文化产品生产者可以吸收和利用前人的劳动成果,但它不能重复前人的劳动,而必须创造前人和他人所没有的新东西,需要生产者投入一种创作激情才能完成。因此,文化产品的生产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研究和发明的过程,每一件文化产品都具有不可重复性、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如金庸的武侠小说,现在许多创作生产机构将它改编成影视剧,有的多达四五个版本,但即便如此,它的每个版本都具有相对独创性,都有一些别的版本所没有的东西。否则不仅没有市场,还会被有关部门追究侵权的法律责任。而物质产品的生产大多具有同一性、标准性及可替代性,产品大都有明显的生命周期,它的重复是普遍的、经常的、大量的。虽然物质产品的更新换代也需要创造性劳动,但在更多的时间里则是重复性劳动。
2.广泛性
文化产品是人类精神发展的结果,其内容带有普遍性,有的甚至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审美观念的体现,虽然其表现形式可能是少数人的,却可以得到全社会的认同,甚至是几代人的认同。文化产品创造的是无形资本,积累的是品牌效应,它的产品可以被无数次重复生产,而且同一产品被再版、拷贝的次数越多,它所产生的产值就越高,它的影响也就越大。而物质监产品相对狭窄,一般情况下,一个物质产品只能满足某个人或者极少数人的卜‘需要。
3.持久性
文化产品的消费是一种欣赏性的消费。文化产品经过消费,虽然它的物质载体会被损耗,但它的文化价值永远不会被磨损。文化产品通过再版、复制和消费,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其中的文化价值,使文化价值更具有永恒的意义。《红楼梦》的美学价值在200年前就得到了人们的认同,现在仍然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再过200年,仍然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同。而物质产品的消费是一种直接占有和直接使用的消费。消费者购买了一件物质产品,通过使用,产品的价值就消耗尽了。例如,即使是最精美的衣服,穿破了也只好丢掉;最高档的汽车,天长日久,它的价值也就不存在了。
4.思想性
文化产品具有认知、教育、审美、娱乐等功能,能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它可以消除人们的疲劳,丰富人们的知识,提高人们的劳动技能,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消费需求。一般情况下,人们的生活水平越高,文化程度越高,文化消费能力就越强,对文化产品的需求也越强。而物质产品是满足人的生理需求和生产需要的,是一种最基本的需求。社会生产力越低下,对物质产品的依赖程度也越高,需求量也越大;人的文化素质越低,也就越看重物质产品或物质财富。
3.文化产品的类别[3]
就文化产品而言,主要有物质产品和非物质产品两大类。物质产品一般体现在实物上,其特征是可移动、可储存的,是消费与制作相分离的。非物质产品一般体现在制作者自己身上,特征是消费与制作同时,消费是不可重复的。如果从制作过程来分类,则可分为艺术品、工艺品和工业品。
艺术品是个性化的:指那些不可复制的、单一的、唯一的、纯粹的、稀缺的产品。如戏剧、书画作品等。它的制作者往往是艺术家自己。
工艺品是手工化的:指那些主要以手工制作的、产品标准宽泛、可以复制的产品。如旅游歌舞、雕塑、工艺美术作品等。它的制作者可以是艺术家工艺师、匠人。
工业品是标准化的:指那些主要以设备制造的、严格按工业标准、大批量生产的产品。如:影视作品、书刊等。它的制作者是艺术家、工程师、工人。(见下图):
4.文化产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3]
价值与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马克思说:“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
1.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文化产品既然可以用来交换,就具有了商品的一切属性。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就是它能够满足人们文化生活需要的有用性,它是一种精神产品,能够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求,可以使人净化心灵、怡情养性、陶冶情操,获得愉悦的情绪体验,激励工作热情,增强进取精神,这是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与其他物质产品不同的地方。
2.文化产品的价值。文化产品作为可以与其他商品交换,可以用货币购买的商品,它凝结着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文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其作者花费了一定的劳动。表现为在一定意识形态、思想观念和艺术原则的指导下,作者独立地运用自己创造性的复杂劳动进行创造。这种创造的价值认可与价值补偿是有其特殊性的。一般地,文化产品的生产很难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价值量大小的确定不依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能根据个别劳动时间,即文艺工作者个人实际劳动时间来确定,客观上体现为由文化产品所具有的思想性、所携带的文化信息,及其文化产品的艺术质量和功能来确定。也有一部分文化产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的,如报刊文章等往往是按版面或按每千字来计算稿酬的。
由于文化产品与其他传统意义上的物质产品一样,都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我们必须承认文化艺术劳动也创造价值,也正是由此,文化艺术工作者创造的文化产品越来越多,我们的精神财富越来越丰厚。另外更应该强调的是,在计算文化产品的价格时,不能只看到文化产品的物质外壳的劳动消耗,必须而且有时主要是要看文化艺术工作者的精神劳动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