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延期缴纳税款权[1]
2.延期缴纳税款权的行使[1]
3.延期缴纳税款权的法律规定[2]
1.《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