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审计独立性
2.审计独立性的意义[1]
在财务报表审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理论上是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委托审计师审计,但实际上是公司的经理人在控制审计师的选择,是经理人在委托审计师审计,从而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发表意见。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安排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及其他利益关系人。
独立性就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定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承担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的执行业务。实质上的独立性也称精神上的独立或事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不受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客观且无私的精神态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有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而所有这一切无非是希望通过审计的独立来达到审计报告的可靠与真实。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但是审计独立与审计的可靠能否划上等号,还是值得分析的问题。
3.审计独立性与可靠性的关系[1]
(一)从审计效果方面来看审计效果不只取决于审计人员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还涉及审计人员的客观、公正、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等。也就是说,可靠性涵盖了独立性、正直和职业胜任能力等。
不可否认,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因素。然而,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准则要讲诚信,要诚实地按照准则要求认真执行,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执行准则要充分理解该程序和要求的本质内涵,要实现或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即实现审计的效用——结论的可靠性。仅有独立性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合理、严密的专业判断等。因此,独立性只能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必要条件,绝非充分条件。
此外,注册会计师应该按照准则的要求,不得对其缺乏可靠性的信息予以披露。比如,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注册会计师审核前景资料(如下一年度的盈利预测、资本预算等等)的目的,只是为了确定前景资料所依据的假设没有不合理之处,前景资料是根据这种假设适当地编制完成的,前景资料同历史会计报表的基础应该是一致的。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是违反职业科学性的,同时会造成外界对行业作用的误解,一旦实际实现程度与预测出现较大偏差,会对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二)从独立性的偏见方面来看SEC指出,广大投资者希望财务报表能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提供可靠的列报。可见,股东是以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表述是否可靠来判断审计的可靠胜的,审计工作无非是一种信息认证工作,保证信息的可靠性才是审计的根本任务,所以我们必须以可靠性作为根本出发点。当独立性与可靠性不能保持绝对一致时,我们应更充分地保证可靠眭的实现。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过分强调审计独立性忽视可靠性会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统归因于独立性缺陷,而忽略正直性、职业胜任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等因素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取决于审计职业责任的履行与否以及履行程度,而审计职业责任的履行标准主要是独立审计准则,因此认真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是避免审计责任的关键。
(三)从审计准则的遵守形式来看在国内,对于任何行业的审计,通常是按照目前我国公认的制造业的审计程序严格的审计下去,一字不差。但就目前国家的政治环境和经济发展的趋势,其实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审计目的,各自的设计重点应该是不一样的。
4.审计独立性的衡量[2]
1.实质独立性衡量标准判断实质上的独立性,就是看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是否是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我们不妨从审计实施流程出发,针对各个环节的特点,提出与具体环节相适应的实质独立性衡量标准。
(1)审计准备阶段独立性标准。
审计准备阶段包括以下工作:
①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③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④确定重要性;
⑤分析审计风险;
⑥编制审计计划。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上述工作时,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审计独立性,关键要看管理当局是否对其加以干扰和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管理当局是否随意削减、限制和修改约定书载明的内容;审计过程中如需要审查事先计划好的业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受到任何外界的干扰。
(2)审计实施阶段独立性标准。
审计实施阶段包括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两部分,此阶段的独立性衡量,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① 审计人员是否能够直接、自由地接触被审单位所有的帐簿、记录、职员以及其他涉及被审单位活动、职责和财产状况的信息来源;
②在审计过程中是否能得到相应管理人员的积极协调与配合;
③是否因个人利益和私人关系而放弃或限制对某些应检查的活动,记录和人员的检查;
④管理当局是否指定应检查的活动和限制提供审计证据的范围。
(3)审计终结阶段独立性标准。
审计终结阶段是指实施阶段结束以后,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并将有关文件整理归档的全过程。此阶段的独立性评价工作应包括:
①审计人员是否实事求是的对审计过程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不管报告对当事人是利还是弊;
②在审计报告中阐明事实,表达意与事实建议时,是否使用含意清晰、不致引起误解的措辞;
③审计人员是否以在其他非正式报告中已包括为由而在正式审计报告中不予反映;
④被审计单位是否能否决审汁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对有关事实或问题所作的判断。
2.形式独立性衡量标准在现实当中,影响形式独立性的因素有很多,我们应该如何判断在实施审计过程当中是否满足形式上的独立,本文将尝试性地设置以下六类标准对其加以衡量。
(1)业务关系标准。
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前后是否与客户单位存在一定的组织或其他业务关系。在实施审计前,如果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已经有了一定的业务关系上尽管现在已不存在,但我们仍然应该对其独立性持谨慎怀疑的态度。此外,如果在实务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业务后即脱离原会计师事务所而到客户单位工作,我们完全可以认定其在该项审计业务中没有保持独立性。很显然,当审计业务正在开展的时候,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招聘谈判也同时在进行,此时,审计独立性受到干扰是很自然的事情,至少我们认为在形式上是不独立的。
(2)财务利益标准。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受资或投资关系,或者存在审计业务收费以外的财务关系,我们应该关注其审计独立性。破审计单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投资者,或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是被审计单位直接或间接投资者,则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将受到损害。审计业务收费以外的财务关系,如或有收费,即审计收费根据被审的特定结果来确定,如按资产总额或所有者权益总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审计费用。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与审计结果相关,会影响其出具审计报告时的客观、公正,从而有损其审计独立性,
(3)潜在诉讼标准。
当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客户之间发生或即将发生诉讼案时,事务所和客户保持客观性的能力就存在问题。发生的诉讼形成会计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对立,可能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例如:如果管理当局指控会计师事务所以前年度的审计有缺陷,那么该事务所在本年度审计中就被认为不独立;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因欺诈性财务报告或其他欺诈行为而指控管理当局,那么也会因此而丧失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客户公司或管理当局同时被第三者起诉,如证券集体诉讼案,这类诉讼本身不会影响独立性,然而,审计诉讼一旦发生,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很有可能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形成利益集团,进而影响其独立性等。
(4)亲属关系标准。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与披审计单位当事人有近亲关系,则有可能影响其审计独立性。当注册会计师的近亲属在被审计单位工作;或虽不在被审计单位工作但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联系时,则认为可能会影响其执业的独立性。若注册会计师的亲属担任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职务或者参与了被审会计报表的主要生成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到了损害。
(5)非审计服务重要性标准。
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向客户单位提供的非审汁服务的重要性来判断其审计独立性。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和决策职能的工作,那就很有可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会有偏见,其审计独立性受到损害。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单位提供簿记服务,或担任财务顾问或法律顾问等职务,则可认定独立性受到了损害。
5.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3]
由于审计独立性对于审计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研究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有哪些是非常重要的。影响独立性的因素根据内外部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市场对独立性的影响我国正在试图将注册会计师业务像发达国家一样全面推向市场,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健全的审计市场。就审计市场的需求方而言,尽管我国现行的筹资程序、新股发行和定价方式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但也确实造成了市场上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淡漠。这是因为:
第一,我国公司发行新股的资本成本较低,能否取得上市资格就意味着是否取得几乎无偿向社会公众筹资的权利。因此,地方政府都会“理性地”为所属企业争取这种宝贵的资格。可见,企业上市资格的取得并非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是政府选择的结果。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的情况恰好相反,我国市场需要的是独立性较低,较为配合的审计服务,如在业绩不好时,往往会对事务所或会计师施加压力。
第二,由于我国一级市场的低风险高收益特征吸引了大量资金,使得本应关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几乎无暇关心哪一家事务所审计了该公司,导致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削弱。
第三,对已经上市的公司而言,由于股权较集中,非流通股占绝对优势,往往是国有股和法人股就已经掌握了控股权,社会公众股股东“用手投票的权利”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股东不可能成为长期投资者,因而上市公司者缺乏对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自愿需求。
由此可见,在我国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缺乏保持独立性的内在动机,而且,独立性较高的事务所不但不能借此开展业务,反而会使客户“敬而远之”。
2.管理咨询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国际化和多元化的发展,国际会计公司在保证传统审计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也逐步转型为向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服务,如管理咨询服务。
但是另一方面,基于风险和报酬的权衡和抉择,管理咨询业务的比重在不断加大,当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自报酬丰厚的咨询业务,必然导致其对客户的依赖性增强,这时要期望他们抵抗客户的压力,对报表审计保持超然独立,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除了以上对实质上独立性的间接影响外,管理咨询服务还存在着直接的负面影响。因为CPA可能会由于与客户有关系,或者为客户进行了决策,从而成为客户的准雇员。CPA一旦为公司提供决策建议。他与公司之间就有了利益的相互依存关系。
6.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及对策[4]
7.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和对策[5]
一、审计独立性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的趋利本质得到充分的发挥和体现,而有 舞弊案的揭露都不是注册会计师,而是看来比较外行的新闻媒体或其他的报表分析者。为什么注册会计师既有专业胜任能力又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却没能发现问题、没有尽到审计责任呢?为此,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权益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
二、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到的影响也有所不同。目前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因素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历程和特有的制度背景对审计独立性影响较大。会计师事务所兴办时都是“官办”性质或挂靠性质的。这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挂靠形成的天然“母子”关系,导致审计市场的t 畸形发展。1999年底,虽完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但并不能将这种“母子”关系隔绝。因此,为扶持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一些地方政府过多地进行了行政干预,形成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这样就导致了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也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法摆脱行政的力量。在这样的状态下,注册会计师很难保持其独立性,从而无法保证审计质量。
(二)缺乏严厉的事后惩罚机制我国目前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法制还很不健全,监管手段也很不成熟,上市公司做假往往难以被发现和查处。注册会计师迫于被审计单位的压力也往往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造假成本很低,而造假给双方带来的收益却很大.这是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另外,尽管我国的《刑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中对单位和注册会汁师的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都有规定,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比较突出。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已有20多年,对牵涉到舞弊案的注册会计师普遍处罚力度不够,没有起到杀一做百的作用。
(三)受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的影响从执业能力来看,我们的一些注册会计师与国外同行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我国综合能力强、素质高、实践经验多的注册会计师并不多,且我国目前缺乏系统的在职培训,注册会计师很难迅速提高自身的职业判断能力。
(四)经济利益的影响审计客观上存在着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于,社会公众不直接委托注册会计师,而是通过被审单位委托并付费。这时,就可能出现审计独立性的制度陷阱,即购买审计意见。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注册会计师收取被审单位的审计费用,却要向不支付费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和外部组织之间的独立的关系演变得十分微妙和复杂。同时,审计业务也要求注册会计师熟知对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管理当局的许多行动、决策和判断,以便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客观上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必须保持密切的工作关系。注册会计师要保持完全的独立是非常困难的。
三、增强我国审计独立性的措施
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其独立性。我们应该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身素质的同时,致力于一个充分的审计市场的形成,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健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双重监管机制,优化执业环境,从而有效地增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一)完善组织结构,建立充分的审计市场
1.进一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体制,推行合伙制。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初期,大多选择有限责任组织形式。但是有限责任制事务所注册资本太低,不利于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树立风险意识,而合伙制事务所由于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利益与事务所的业绩和命运紧密相联,更有增强风险、责任、质量和品牌意识的压力和动力,无限责任的合伙制能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供更大的约束力,更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
2.通过完善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结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改政府选择为市场选择,减少行政干预的可能性。改革委托人制度,变审计委托人是企业的股东大会而非管理当局,促使股东大会真正履行其应有的权力和义务,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
3.提高审计市场的准入标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更强的担保能力,有利于冲淡审计活动的地域性色彩,改变因行政干预等历史原因被人为地分割的局面,在审计市场日趋国际化的今天,更需要具有竞争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此要采取适当措施,促使事务所进行合并和发展,形成充分的审计市场。
(二)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双重监管机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全国社会审计行业实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证监会、审计署和财政部3个部门又组成了政府系列的外部监管体系,必须明确这三个监管机构之间职责的分工和合作,建立和完善这些外部监管机构与作为注册会计师自律组织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的有机的协调机制,避免多头监管或出现监管真空,充分发挥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的作用。
(三)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处罚力度上还不是非常明确。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虽然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也偏重追究行政责任,而对民事赔偿责任运用较少。加强民事责任是以牺牲注册会计师经济利益为代价来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注册会计师的道德和对公众的诚信。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市场的手段就是民事赔偿手段。美国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主要是以民事赔偿为主,这种民事赔偿机制对约束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
1.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技术水平;借助审计市场的开放,学习国外注册会计师的先进经验;严格注册会计师年检制度;定期举办考试,检查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
2.自觉执行审计回避制度。《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并对可能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经济利害关系影响审计独立性的行为做了禁止(第二十条)。各地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条例》均对需要回避的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公开执业的过程中要主动依法执行回避制度,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3.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与保持独立性是紧密相关的,所有独立性的缺失都与缺少职业道德有关。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的内在动力, 只有具备了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才能自觉抵制利益关系人的压力,保持独立,公正、客观对待各方利益关系人。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应常抓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