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地区垄断[1]
2.地区垄断的表现[1]
3.地区垄断的特征[2]
一是行政性
所有地区垄断行为的行为主体均是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机关,就是说,这类行为不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而是政府行政行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公然对抗国家法律和政策,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对本地区同其他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活动加以限制,往往采取发布决定、命令的方式,禁止或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禁止本地重要原材料流出,强制下属有关部门收购、销售本地出产的商品,或是附加不平等竞争条件,如对经营本地商品的商业企业优先贷款、优惠利率等,人为地提高本地商品的竞争能力。亦即行为主体采用行政决定、命令的方式迫使管理相对人按照政府的意志开展经济活动。
二是抽象性
既然地区垄断行为常以地方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形式出现,因而它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比如对销售本地产品,或将本地产品销往外地,由当地自行制定倾斜性的销售政策,使企业可以按照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金,而对外地产品的销售,则制定政策加以限制。又如在税收政策上寻求一种以退求进的作法,在一个地区的税收上制造一个不公正的环境,随意变动税率,降低税负,擅自减免税,这样企业可以降低产品价格,去排挤外地产品,去占领外地市场,使销售额上升,税收也就相应地增加了。
三是地区闭锁性
实施地区垄断行为的地方往往划地为牢、设关立卡,比如以“许可证制度”,阻止物资、资金、技术、人才跨地区流动,不准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对本地重要原材料实行专管,以致农副产品收购上的各种大战(严麻大战、烟叶大战、蚕茧大战、棉花大战)连年爆发,人为地分割了国家的统一大市场。
综上所述,地区垄断行为是指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局部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来封锁所辖区市场,严格限制本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活动,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行为。显然,这是——种排斥或是限制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
4.地区垄断的成因[3]
一、法律刚性约束疲软
二、地方政府角色错位
三、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