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1]
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险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货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货物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引起包装破裂而造成的损失;
(4)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5)被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6)装货、卸货时和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此外,对于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施救或保护货物的措施而交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3.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免除[1]
4.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起讫[2]
1.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有内,直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的规定终止。
5.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的义务[2]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公司利益时,保险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3.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6.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1]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航空货运单注明保险时起,至空运抵目的地的收货人当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被保险货物空运至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以后的15天为限。
飞机在飞行途中,因机件损坏或发生其他故障而被迫降落,以及由于货物严重积压,被保险货物需改用其他运输工具运往原目的地时,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负的责任不予改变,但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如果被保险货物在飞机被迫降的地点出售或分配,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通知以后的15天为限。
7.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处理[3]
(1)索赔。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出险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航空货运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票、装箱单、货物运输事故签证、索赔清单、救护保险货物所支出合理费用的单据及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但是,在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后,如果发现保险货物受损,被保险人必须在货到后10天内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检验,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如果当地无保险公司,则由被保险人或收货人会同承运人共同检验,并由承运人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向起运地保险人索赔。
(2)理赔。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索赔申请及有关单证后,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要迅速核定应否赔偿。经核实,如果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额,保险金额低于货物价值时,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与货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赔偿金额经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立即赔付。
此外,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则保险公司不再赔偿或只赔偿其不足部分,如果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也可先予赔偿,然后按规定代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