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险市场

1.什么是原保险市场[1]

原保险市场亦称直接业务市场,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直接建立保险关系的市场。

2.原保险市场的构成[2]

(一)买方

保险商品买方主要包括:

1.个人。个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存在不仅使其财产有了遭遇损失的可能,对于其生命和健康都存在着一定的威胁。同时,个人的不幸对于其家庭和好友之间都会带来消汲影响,从而会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基于此,个人为了保障自己及其家庭生活的稳定,对于保险一一这种风险转移的手段,客观上就有了一种购买需求,成为保险商品潜在的购买者。

2.企业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对企业面临的各种可能情况进行预测、处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无疑会给企业的正常持续经营带来阻碍,而通过购买保险的方法,企业可将自己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样即便受灾,也可以及时得到补偿,从而可继续自己的生产经营。因此,企业也具有投保要求,也成为保险商品潜在的买方。

(二)卖方

保险商品的卖方,即保险人,就是保险商品的提供者。它有许多种组织形式。但是按照法律上的所有权形式,只有两种基本形式。

1.政府保险人。指由政府投资经营的保险业务机构,但不一定由政府机构直接经营。有时国家也可以用法令规定某个团体为保险经营的主体,也可以将此称为间接国营保险。如日本输出银行办理的输出保险,日本健康保险组合等。目前,这种形式在欧洲各国,特别是在比利时、荷兰、丹麦等国也被实行。它们都是由政府投资,属于国家专门经营保险的组织形式。而发展中国家为了推行保险国有化政策,也纷纷成立民族的国营保险公司。例如,印度有5家国营保险公司,埃及有3家国营保险公司等。

2.私营保险人。即私人经营的保险业务机构。按经营的目的,私营保险人又分为营利性保险人和合作社保险人。前者是为了获得利润经营保险,而后者是为促进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经营保险。下面分别介绍。

(1)营利性保险人。主要有: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象其它的有限公司一样,西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些股份持有者提供资本建立和经营的保险公司,其目的是为股东赚取利润。公司通过售卖保险和运用资本、保费收入、营业盈余投资来获得利润。公司的经营收入扣除营业费用准备金以及一些人寿保险业再扣除给投保人的保单分红以后的利润全部由股东享有。当公司在承保或投资中亏损时,股东则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但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他所投入的股份金额为限,而不是以其私人的全部财产负责。

当今,股份有限公司是保险事业的宅要形态。这是因为它一般具有以下优点:

·一般说,保险股份公司规模大易于筹资,危险的分散较为广泛;

·以营利为目的,必然使其努力提高经营效率,以适应市场竞争

·由于各公司竞争激烈,对开办新的保险险种有促进作用。

尽管有以上优点,但由于它的经营目的是为其股东获利,所以,它一般过于重视股东的利益,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却重视不够;再者,它一般通过代理人制度办理保险,而代理人的佣金来自保费,且股东的利润也由保费包含,这必然导致较高的保费率。

劳合社。这是世界上唯一的以个人名义承保保险的组织形式,目前在伦敦已有三百多年的6史。劳合社是由会员、积极承保人和经纪人组成的。会员是指劳合社的投资商,他们是由世界上50多个国家的26000多个私有个体组成,本身并不一定精通保险业务,但他们须对劳氏集团提交充足的信托基金,才可以授权给他们选择的积极承保人代表他们接受保险业务。各位会员再组成不同的辛迪加,有的仅几个会员,而有的则多达一千多个会员。每个辛迪加通常指定一承保人代理管理业务,而该承保人代理再指定一个专业承保人直接进行交易。

劳合社的业务必须通过专门的劳氏经纪人作为中介。劳氏经纪人是唯一有资格进入劳合社交易的人。当他们接受委托人委托,寻找承保人时,常准备一张承保条(slip),写明被保险人、被保险财产、期限、保额等一些必要事项,然后带着该承保条进入承保人的“包厢”(box),同其洽商保险合同。劳氏经纪人通常先找一个对保险业务精通娴熟的人,请他作为“领头人”(1eader)。该“领头人”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若选择了一个较好的领头人,其他承保人也会比较容易在承保条上签字,接受领头人同经纪人谈妥的条件。这样,每个承保人并不是接受每一风险的100%,而只是接受一定的比例。经纪人在许多承保人已认足100%后,将拿着后者已签了名的承保条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并以此为基础编制一张保单。保单和承保条将一起交给劳氏保单签发处(Policy signing office),如果无误,劳合社将代表所有卒迪加签字,这时保单将正式生效。

劳合社会员传统上一直以承担无限责任著称,即每一位会员的全部财产都是履行保险协议的抵押品,一旦发生某一会员无法履行协议的事,劳氏将以它约3亿英镑的财产承担责任。但是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频繁出现,劳合社亏损严重,最近决定实行历史上首次重大变革。12000名会员1993年11月份投票赞成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包括结束劳合社306年历史的无限责任赔偿政策,改为有限责任赔偿;从1994年1月1日起允许公司资本加入保险市场,这样就改变了劳合社历史上完全由会员个人资本控制的状况。每个人都可以用最低1000英镑的资本通过投资公司成为保险市场的一员。公司和个人将根据投资数额的大小确定他们的保险责任。

合作社保险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可分为消费者合作社保险人和生产者合作社保险人。前者是由保险消费者组织起来并为其成员提供保险的组织,而后者多半是由医疗机构或人员这类的劳务“生产者”为大众提供有关的医疗与健康服务而组织起来的。

(2)消费者合作社主要有:

相互保险公司。它是消费者合作社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但与上面所说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它既无“股东”也无“股本”,而只有“盈余”。其保单持有人(Po1icy hc1ders)的地位在许多方面与股票持有人即股东相同。例如他们同样持有选举权;当企业营利时,其中一部分被当作“保单红利”分给他们,其余部分则以盈余名义用以加强企业财力,而企业亏损时,则通过降低红利,分摊责任等手段来补偿。但这里的保单持有人就是被保险人,而股票持有人则不一定是被保险人。

相互保险公司最重要的特征是“预付保费互惠”的规定。在预付保费体制中,保单持有者缴付了保险费,他们的保险就开始了,并且在保险期结束前有权得到红利。另一种较低程度的保险企业是“价值互惠”,在价值互惠体制中,被保险成员在保险期开始时,可能缴付,也可能不缴付若干保险费,但在保险期结束时,他们有责任摊付保险公司损失和支出中的合理的份额。价值互惠中,被保险人的责任可以是有限的,也可以是无限的,而且这种公司的保险的潜在购买者,可以在加入这个体制前决定他或她的最大责任范围。

经营方式上,预付保费互惠和价值互惠是相互对立的。对预付保费体制来说,在保险期开始时,就缴付了相应的大额保费。当然,如果有红利的话,将在保期结束寸归还。在价值互惠体制中,保险期开始时,通常只缴付相对小额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期结束时,对保险人较大的支出负有责任。

交互保险公司。这是美国特有的一种消费者合作社组织,是非股份的相互保险组织。

在某种意义上说,交互保险公司象伦敦劳氏公司一样,它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地位。其特点是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每一成员既承保其他成员的风险,其自身风险又为其他成员所承保。比如,1000户拥有价值10万美元住宅的居民组成一个交互保险公司,每户为自己认购l0万美元的保险金额,同时也就是承保了所有1000户居民每户10万美元房产的风险,假设每一成员的住宅全部毁于火灾,交互保险公司就会用1000户成员各自提供100美元来赔偿。这样,这一成员的损失就分散于1000户成员之中。由于危险单位大,损失的预测是较容易的,每个成员所交保费是其分摊的预期损失加上分摊的经营费用之和。

相互补偿协会。也是一种相互性质的保险组织,但一般的相互公司多数以社会大众为服务对象,而相互补偿协会只以某一特殊行业的会员为对象,并且它只是由会员缴纳分摊额以供会员在必要时获得补偿的一种行业公会的联合基金,而不是一般的法人组织。

相互补偿协会的服务内容是为本行业的会员提供保险市场未开办的特种险种,以及在保险业已有、但费率对过去的损失经验来说过高或保险额、保险范围过小的险坤。

这种形式最典型的就是船东互保协会。协会承保范围很广,包括货物责任险;对船员与乘客的死亡、伤害、住院、医疗、丧葬费用的责任险;海难中的船员工资险以及船只碰撞责任险、火险等。

英国的友爱社。是按照英国友爱社法案登记设立的相互组织,专门承保简易人寿保险。有的还承保个人意外险和疾病险。目前经营英国简易寿险的承保人只有58家友爱社和12家简易寿险公司。其中1l家简易寿险公司的营业额就占全部简易寿险的98%,可见友爱社的经营规模都很小。

(3)生产者合作社保险人。主要有:

医院及医疗服务计划。存在于美国的关于相互保险人与营利保险人的混合组织。最著名的是蓝十字协会(Blue Cross Association),与其相似的医疗照护计划是蓝盾医疗照护协会(Blue Shield Medical Care Plans Association),简称蓝盾协会。这些计划由从各医院、专业人员以及公众中产生的理事会来管理。而理事会可由医院、医生任命,也可由参与成员选举产生。在这些计划中,主体成员是提供保护的医院及医生,这些人承保着财务风险

计划不同于一般保险的地方在于,它们出售的是服务而不是保险。所以与住院和医疗照护有关的费用以及保险范围同保险购买者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来讲,如果承保范围相同的话,这些计划比其他保险人显得便宜。

健康维护组织(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是为认购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按约分利予认购者的医生们的正规组织。每个被保险人需付保费以换取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该组织既可以是营利的,也可以是非营利的。

健康维护组织的重点在于疾病的预防,它们所提供的利益比一般保险人甚至蓝十字协会和蓝盾协会多得多。它不限制治疗意外伤残及一般疾病,但它们通过体检进行的预防范围却大得多,因此很受顾客欢迎。1973年健康维护组织法案颁布以后,该组织更加壮大,该法案授权健康维护组织可以动用联邦基金来组织和壮大其本身。法案提供了综合的健康照护,包括儿童牙科、家庭治疗服务、预防疾病、门诊、住院、精神健康照护、急救服务等,这些优越条件大大刺激了拥有25个雇员以上的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他们也许付出的并不多,但却可以得到较大范围的保险。

(三)中间人

保险市场上,虽然保险的销售可以是保险人与认购者直接发生联系,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代理人和经纪人拓展其业务的。除了这两类中间人以外,还有公估人等其它形式。下面分别介绍。

1.保险代理人。根据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同,代理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独立代理人。美国比较流行这种独立代理人制度。独立代理人是独立的,他们可以代理若干家保险公司的业务。代理人根据为各公司承保业务的多少收取佣金;代理人有权终止或更新保单,也有权将某公司届满的保单推销给另一家公司,而这些都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利益;独立代理人的佣金由于经营的险种不同而异。

独立代理人往往履行几种功能,或被授权处理一些小额理赔。一些较大的代理机构甚至可以为保险人提供防损服务。在某些险种经营中,代理人可以签发保单、收取保费。美国绝大多数股份有限保险公司以及许多财产与责任相互保险公司都运用这种市场制度。

(2)专用代理人。这种代理人只代表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与独立代理人不同,专用代理人对其所招揽的业务不能保有其所有权,而是由保险公司占有使用与控制保单记录的权利等:在专用代理人制度下,续保旧业务的佣金低于承保新业务的佣金,这就刺激了专用代理人尽力寻求新业务,致使运用这类制度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

采用代理制度的保险公司,按照其对代理人管理的不同方式,又司分为:

总代理制度。保险公司仅与总代理人签订契约,授权后者在一定范围内代表保险公司的制度。总代理人的职能是任命代理人、雇佣推销员、自己招揽业务等。总代理人必须产生相当的业务量,否则,代理契约就会被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公司按总代理人招揽业务的多少付给佣金,然后田总代理人从该佣金中支出经营费用、薪水及为他招揽业务的代理人的佣金。总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必须签订契约,同时还须经过保险公司的批准,甚至只能使用保险公司统一的契约。

分公司制度。较大的保险公司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以完成总代理人所负责的各项任务。分公司的一切开支,由保险公司负担。分公司经理被看作是保险公司的雇员,他们按照总公司的命令处理日常事务。

直接报告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代理人可直接与总公司发生关系,总公司与各地代理人保持频繁的联系及提供大量的服务。地方代理人在他们的领域范围内有独占权力。他们象经纪人那样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又象总代理人那样为保险公司拓展业务。

2.保险经纪人。也是保险中间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上讲,经纪人是保险购买者的代理人而不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但其佣金却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不过,购买者所支付的保费,必须包含保险人所支付的任何佣金在内,因此,这部分佣金其实还是间接由保险购买者支付的。

保险经纪人提供的服务主要有:

提供风险管理有关保险知识方面之了解;

分析风险管理者所面临的危险,并提供处置措施;

为风险管理者设计投保汁划,选择标的,以最经济、合理的保费,选择声誉卓著的、健全的保险公司;

对保险条款加以解释;

帮助被保险人获得最充分补偿。

保险经纪人公司在国外虽然是以法人形式存在,但它是由各个独立的经纪人组成的,每个经纪人必须向管理部门注册,并提供个人经营资产的证明。经纪活动是由各个独立的或合伙的经纪人完成的。保险经纪人公司只是一种管理机构,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经纪人能够合理经营,保证在处理不公平竞争时相互支持和合作。

3.保险公估人。是在损失发生后对损失事故进行调查,以确定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等具体事项的中间人。有时也称其为公估行,损失理算员等。

在财产保险中,损失理算尤为重要,财产损失理算员的作用是对被保险人报告进行调查、确定保险人是否有赔偿责任;若因事实虚假,应拒绝赔偿时,应建议保险人拒绝索赔。

许多保险公司的损失理算员并不是他们的雇员。相反,当他们需要损失理算员时,可以向“独立理算事务所”聘用;尽管损失理算员直接受雇于理算事务所,但当他为某个保险公司调查损失时,应尽力工作,以避免任何会导致索赔诉讼的行为

由于保险中间人在保险市场中起着沟通买方和卖方、保证保险契约公正执行等重要作用,因此一般对其资格和执业都有严格规定。如英国规定经纪人至少有1000英镑的经营资本,至少有相同数目的偿付能力及保持对保险人的独立等条件,此外,他们还必须投保职业责任险,保额也有具体规定。台湾则制定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公证人管理规则,对其三者的从业资格等进行严格的管理。纵观世界各国,一般都是通过立法形式对其作出规定,并对违法者予以罚金、吊销执照甚至监禁等措施。